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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对融资担保的影响

2014-10-20 总行法律保全部 CITIC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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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对融资担保的影响

一、问题的由来

A公司在某行表内外融资余额共计40亿元,其中10亿元银团贷款,30亿元为该行发行理财产品项下的委托贷款。现A公司以存续分立的形式新成立9家公司(含A公司在内共10家公司),其中在理财项下的抵押物由于权属变更也需要相应变更。就分立事宜业务部门制定了如下应对方案:


(1)针对银团贷款:此次A公司分立所涉及的实物资产与银团贷款的抵押物无关,银团贷款对应抵押物不发生变更。因此仅安排取得银团贷款其他参与行同意A公司分立的正式《同意函》。

(2)针对理财产品:此次A公司分立的实物资产分割会对理财项下委托贷款的抵押物产生影响,具体为:原抵押物中的地下车库部分由于将由A公司划转至分立后新成立的B公司名下,因此,本次需先将已设定的抵押权进行解押,再办理资产划分,之后再将上述抵押物除地下车库的剩余部分抵押理财产品项下委托贷款

二、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建议

(1)关于两项融资共同的风险提示及建议

①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就A公司分立,该行有权要求新设立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或依法要求A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A公司对该行负有的债务,如无特殊约定,将由分立后继续存续的A公司以及新设立的其他9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保障合法权益,建议由A公司继续承担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其他9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与相关主体签署书面确认文件。

由于本次分立A公司的注册资本会小幅减低,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该行有权根据融资情况酌定是否采取上述措施。

鉴于A公司分立后,注册资本将减少,关注A公司的分立工作进展,及时获取A公司分立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以确保银团贷款及委托贷款项下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关于银团贷款融资的特别提示

①需注意根据银团贷款协议文本的约定完善相关手续

建议核实银团贷款项下已经签署的相关合同文本,是否对A公司出现分立、注册资本减少、实物资产处置等情形时的处理原则作出特别约定,如有约定,应当注意按照相关约定执行,并签署相关协议。

②需关注公司分立对银团贷款项下担保措施的影响

根据相关资料,此次A公司分立未涉及银团贷款项下的抵押物,即银团贷款对应的抵押物仍在A公司名下,则此次分立未对银团贷款项下的抵押物的担保力度产生影响。

此外,核实除抵押担保方式外,A公司是否还就银团贷款项下的债务提供其他担保措施、其他担保措施是否受到此次公司分立的影响。

(3)关于理财项下委托贷款融资的特别提示

理财产品系采用银证合作模式,即某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先委托**证券设立资产管理计划,继而由**证券将资金认购H公司的有限合伙份额。H公司作为委托贷款委托人委托某行向A公司发放委托贷款,贷款金额30亿元。

①需注意根据委托贷款协议文本的约定完善相关手续

建议核实委托贷款项下已经签署的相关合同文本,是否对A公司公司出现分立、注册资本减少、实物资产处置等情形时的处理原则作出特别约定,如有约定,应当注意按照相关约定执行。特别注意需取得委托人H 公司的书面同意文件。

②需关注公司分立对委托贷款项下担保措施的影响

Ⅰ、依照前述拟定的应对方案,需先行解除原抵押,之后再办理除去地下车库余下部分财产的抵押。这一过程中,需严控操作风险,提示完善解押及再抵押的环节及操作,确保不出现抵押物脱保风险。并建议与A公司签署相关协议,明确过渡期质押担保措施、新办理抵押登记的时间、费用承担、未能办理抵押登记的补救措施及违约责任等。

Ⅱ、根据前述方案,在解押前,要求A公司在该行监管账户中存入25亿元保证金作为过渡期质押担保。A公司分立完成后,该行将上述保证金账户中留存不低于1158万元资金(本次减少的抵押物的价值)作为销售回款进行冻结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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