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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票据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查义务如何界定

2014-10-27 总行法律保全部 CITIC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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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系列


银行对票据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查义务如何界定

【解答】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义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规定,“商业银行办理承兑业务时,必须审查承兑申请人与票据收款人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关系,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或不能确认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不得办理承兑。”

据此,银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时,应严格要求承兑申请人提交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等足以证明该票据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书面材料。


票据保证人是否可以承兑银行未能审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而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背景】A企业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B企业提供保证担保,银行予以承兑,但未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后A企业到期未能支付票据项下款项,银行垫款后,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以该汇票项下贸易背景不真实、银行未尽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责任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解答】对于上述问题应区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B企业在票据上记载了“保证”等标明保证的字样的票据保证,此种情形下,根据票据保证的要式性和独立性,保证人应当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种情形是B企业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仅签署了保证合同。该种情形为保证人对银行承担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票据贸易背景不真实且银行未履行相应的审查义务而进行承兑的,将有可能影响承兑协议(主合同)的有效性。若承兑协议无效的,保证合同亦无效,债务人、承兑人及保证人依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故为防范风险,进行贸易真实性审查是汇票承兑业务中不可或缺的程序

但司法实践中,亦有判决认为即使票据项下无真实交易背景,也不能认定票据无效,承兑人基于有效的票据关系而进行的承兑所产生的债务,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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