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部分质权应取得其他担保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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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部分质权应取得其他担保人同意?
某分行咨询:在种子基金业务中,出质人原以面值为6000万元定期存单向分行提供质押担保,担保额度为2亿元;现出质人拟申请将该定期存单解冻并支取人民币1000万元存款,再以面值为5000万元的存单提供质押担保,如同意出质人申请是否需要通知并征得其他担保人同意?未取得其他担保人同意有何风险?
1、当出质人为自身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时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如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质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包括行使质权和放弃质权;但债权人放弃债务人自己提供的部分或全部质押担保的,如无特别约定则其他担保人在相应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因此,出质人以其定期存单为自身债务担保的,如银行拟同意减少定期存单金额的,应征得其他担保人同意,否则,其他担保人有权在该银行解除质押的1000万元的范围内减少相应的担保责任。此外,提示注意的是,即使银行与其他担保人在相关担保合同中约定“债权人放弃其他担保权利,担保人承诺对债权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或类似条款的,担保人亦可能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主张该等约定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而要求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2、当出质人为他人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时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同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质权人放弃质权可能影响其他担保人在承担代偿责任后继续向该质权人追偿,虽然该规定在《物权法》颁布后是否继续适用存在争议,但在明确规定出台前建议谨慎操作。
因此,当出质人是为他人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时,银行放弃部分或全部质权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其他担保人不能因此要求减少或免除其担保责任,但鉴于《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质权人放弃部分或全部质权可能会损害其他担保人的追偿权,存在其他担保人要求免除相应担保责任的风险。故,如拟同意减少定期存单金额,建议争取获得其他担保人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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