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金融产品业务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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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金融产品业务风险提示
银行在代销其他机构金融产品时,会与产品发行机构签署代销协议,银行并不与客户签署正式协议,而是仅要求客户填写银行的制式表格《中信银行理财业务购买/赎回申请表》。在业务操作中,银行协助客户与产品发行机构签署协议并代理收付资金。
因此,有一种认识误区,认为此类业务属于绝对的低风险业务,而忽视了在销售中银行作为“卖方”应当承担的一些必要责任。结合该类业务的风险情况,提示注意如下风险:
1. 防范代销产品存在重大瑕疵的风险
银行在代销产品时应当奉行“卖者有责”理念,对产品进行风险审查,确保所代销的产品合法合规,且不存在重大风险缺陷。否则,银行可能会因为未尽到必要的风险审查义务而被要求承担责任。
《销售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进行充分的风险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虽然该条规定仅针对代理销售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我们认为,代理销售其他机构的金融产品也应参照该条规定的要求办理。
同时,由于实践中对于银行代销其他金融机构的产品时,其他金融机构对于产品的销售要求或者对客户的服务措施要求不尽相同,这也要求银行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所代销产品的发行机构对于产品销售的具体要求,并向客户阐明具体情况,以规避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2. 防范员工私售风险
【业务背景】多家银行发生过销售人员“飞单”事件,即销售人员私自销售未经银行授权的私募基金等产品。此种行为因为发生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且发生场所通常也是银行的营业场所,易被认定为表见代理,从而要求银行承担个别员工违规行为的后果。并且,该类事件容易形成群体性事件,通常会对银行造成巨大的声誉和经济损失风险。
如华夏银行发生的“飞单”事件中,华夏银行高级客户经理濮婷婷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出售未经华夏银行授权的“中鼎财富”理财产品,该产品在未到期时即出现兑付风险。此事件的社会反响较大,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虽然华夏银行坚持此事件为员工个人行为所致,银行并不知情,但由于濮婷婷出售中鼎系列产品的行为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完成的,其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表见代理从而使华夏银行承担较大法律责任。华夏银行迫于压力,最终与投资者协商解决。
【风险提示与防范】为防止银行内部人员私自销售未经授权的产品,银行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行为约束,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运用职责分离等内部控制措施强化监管。
另外,建议通过银行公告栏告知或以银行统一印制的专页形式,列出银行所销售的所有理财产品清单,并提醒投资者核对其所购买的理财产品是否存在于银行统一印制的理财产品清单中。
3. 防范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缺失风险
【风险提示与防范】对代销业务的认识也存在如下误区: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识别的责任由产品发行机构承担,银行无需承担该项义务。我们认为,银行作为代销机构,有义务做到适当销售,即需要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将特定风险的金融产品销售至特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
如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就明确了代销机构的适当销售义务,该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前,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资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偏好等基本情况,客户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资产管理计划。”
因此银行应完善代销业务中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程序,做到产品的适当销售。
4. 防范风险提示缺失风险
【业务背景】2013 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之一的“吴某诉甲银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中,甲银行客户经理引导吴某购买某基金产品,但未向吴某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之后基金投资发生损失,吴某将银行诉至法院。法院认为,银行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但甲银行并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操作,法院依此理由判决银行承担吴某资金损失的30%的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与防范】通过上述风险案例,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启示,银行代销其他机构金融产品时,负有与该产品发行机构同等的风险告知和提示义务,如果怠于履行产品风险提示义务,侵害投资者的知情权,致使投资者基于错误认识购买该金融产品并产生损失的,投资者可要求银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证明责任分配上,银行应当对其履行了风险提示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因此,银行在代销产品时,首先应要求我们的客户经理熟悉所代销产品的风险特性等,在代销过程中,一定要向客户提供产品发行机构的风险揭示材料,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
同时,应明确向客户表示,银行仅属于代销方,不承担产品的投资风险等。为防止在诉讼中举证不能,还应对风险揭示过程留存必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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