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作为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近年来在我行得到了迅猛发展。2014年,全行共实现保理业务有效融资规模973.6亿元,较上年增加563.9亿元,增幅137.6%。然而,受近期经济下行等多种因素影响,保理业务风险暴露压力加大,保理业务的发展受到了严峻考验。截至2014年末,全行保理不良授信余额2.98亿元,不良率0.78%。实践中,应收账款真实有效性风险、诉讼风险是保理业务法律风险管理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应收帐款真实、有效性风险
应收帐款真实、有效性风险是指由于保理业务中标的应收账款真实性和合法性存在瑕疵,或应收账款被设定限制转让条件或商务合同中约定了债权债务解除、抵销等内容,导致我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有缺陷,影响我行到期足额回收保理款项。特别有分行反映,根据近期发生的案例看,央企之间、央企、民企之间为了做大销售额,采取虚签合同、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方式,虚构应收账款而套取银行贷款。因此,严审应收账款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剔除不合格应收账款是规避保理业务风险尤应关注的主要问题。
为防范上述风险,原则上应做到:
(一)应严格要求融资人提交关于应收账款的商务合同、发票、货运证明或证明商务合同已经履行的证明;
(二)按照我行标准合同文本所附的《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由应收账款付款方确认债权的真实存在及确认债权转让;
(三)建议由应收账款付款方签署《收货确认书》及《增值税发票确认函》,防范应收账款付款方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提出抗辩;
(四)应审查商务合同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债权、债权债务解除或抵销的相关约定。同时,应关注应收账款是否存在部分或全部出质、转让或异议登记等情形。
(五) 建议审查商务合同双方是否存在大量内部债权债务纠纷。因即便合同约定商务合同双方债务不得抵销,但两者间债务纠纷势必影响银行债权的实现。
二、应收账款转让回执
在保理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应收账款付款方不配合出具应收账款确认回执的情形。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为防范应收账款付款方恶意提出抗辩,造成我行无法向其主张应收账款回款。实践中,若主合同债务人不配合银行出具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回执,即不对应收账款进行确认的,原则上,该类保理业务应不予办理。
三、保理业务诉讼风险
(一)司法实践中,我行可能无法在一个案件中将融资方与应收账款付款方同时作为被告而起诉。
根据最高院相关保理案件判决结果看,如果我行起诉融资方偿还保理融资,并同案起诉应收账款付款方偿还应收账款,则法院很可能以保理融资关系与债权转让关系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不符合共同诉讼的条件为由,不予合并审理。
(二)在不能同时起诉保理融资方及应收账款付款方的条件下,被告的选择风险在保理业务出现逾期时,如果我行分别起诉融资方及应收账款付款方,可能面临如下问题:如果我行分别起诉融资方要求回购应收账款,要求应收账款付款方偿还应收账款,因该两个诉讼之间存在矛盾之处、可能无法同时主张,法院很可能不受理在后起诉的案件,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若只能选择起诉融资方与应收账款付款方一方,但从理论上分析,选择不同的被告,可能会存在不同的诉讼结果:
(一)如果我行起诉要求融资方回购应收账款,如果法院以回购条件不成立为由驳回我行诉讼请求,我行仍可以应收账款债权人的身份起诉应收账款付款方。如果法院判决支持我行诉讼请求但无法执行,因我行已将应收账款反转让给融资方,与应收账款付款方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再另行起诉债务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如果我行起诉要求应收账款付款方偿还债权,如果法院以应收账款不存在或存在瑕疵等理由驳回我行诉讼请求的,我行可要求融资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法院以其他理由判决败诉,或者胜诉后仍无法履行的,我行可根据保理合同的约定,采取向融资方行使追索权等救济途径。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下,在保理业务诉讼中,若无法同案起诉融资方及应收账款付款方的,可考虑:
(一)合理选择被告方
经办分行应从胜诉可能性、被告履约能力、诉讼成本、本地司法资源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选择被告一方。
(二)适当追加案件第三人
如果我行仅以融资方为被告提起诉讼的,如果案件审理需要查明融资方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基础合同关系、基础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债权转让是否通知债务人等事实的,我行可考虑申请追加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我行与融资方仅就保理合同的权利义务产生纠纷,与基础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无关的,申请追加第三人可能无法得到支持。如果我行仅以应收账款付款方为被告提起诉讼的,如果付款方就基础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享有抗辩权、抵销权等提出抗辨的,可申请追加融资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合理设计管辖条款
1、可在《应收账款确认书》中增加管辖的确认内容,并增加同意将债权转让与借款担保合同合并审理的约定;
2、争取由应收账款付款方承诺在应收账款金额范围内,对融资方保理业务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旦发生纠纷,我行可选择要求应收账款付款方担保证责任或者偿还债权。
3、为防范诉讼风险,上述措施无法落实的条件下,可在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的同时再办理应收账款质押,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我行先受让应收账款再设定质押权,或者先设定质押权再受让应收账款,因我行无法同时成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及质权人,质押权或者受让债权可能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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