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作风建设年丨这位法官一个月内收到当事人两面锦旗!点赞!
这法官能处 有案件他是真尽心办
一个月内当事人送来两面锦旗
“张法官,啥也不多说,我的所有感谢都在这面锦旗里了。”“张法官因为疫情原因我没有办法亲自为您送去锦旗,只能通过邮寄方式,以表达我对您的感谢。”这个月,信阳中院民三庭员额法官张伟收到了来自当事人的两面锦旗,据了解,两起案件均在一个多月前已经审结,为什么当事人还要送锦旗表达感谢呢?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这两起案件的前因后果......
周某诉汪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2021年8月30日,一审法院以涉案房屋在内的整栋楼房登记在周某名下为由,判决汪某腾退案涉房屋。汪某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张伟接到此案后,发现此案并非如表面呈现的那么简单,“卷宗内为什么会出现严某某从熊某某处购买案涉房屋的证据?”“为什么案涉房屋被严某某实际占用10余年之久,周某一直没有主张收回房屋?”“严某某、熊某某、周某三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一串串疑问在他脑海中不断出现,之前在刑庭的办案经验让他感到这个案件有问题。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张伟决定见一见严某某和熊某某。
“2010年我从开发商熊某某那购买了这套房屋,当时熊某某和他儿子熊某在合同上签过字,熊某某打有收条......”严某某回忆道,这个房子他住了十几年,虽然熊某某已经去世,但因周某的弟弟一直在小区收物业费,周某知道这个情况。说到伤心处,严某某难掩激动情绪,他表示,自己辛辛苦苦攒了一辈子钱买了这套房子,房子就是他的命,请法院一定要维护正义。
“这房子登记在我的名下,就是我的,熊某某当时只是替我维修房子,没有资格出售这套房子。”而另一边周某则一口咬定房子就是自己的。
双方各执一词。因熊某某去世,现在唯一能有力证明案件情况的只有熊某一人了。但当张伟法官找到熊某后,他所有的陈述只是:“我不知道,字是我父亲签的,情况我不清楚。”案件办到此处,陷入僵局。
是按照现有证据维持原判,一判了之;还是继续查下去,还原事实真相?对自己来说,维持原判无疑是最方便快捷的选择。但是,这种处理方式很可能会损害法院在老百姓心中的权威。“案件不能一判了之。法官不能仅仅追求个人的案结事了,而应该把当事人和国家期望的案结事了作为办案的目标。”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张伟终于下定决心,“我一定要把案件查清楚,不让正义和法徽失色,不让老百姓失望。”既然无法从熊某某和熊某处查明事实,是不是可以从周某处突破,查明周某是否有资金建设一栋楼房,房产证是否真实。由于一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严某中和熊某参加诉讼,张伟只能将案件发回重审,要求一审法院重点查明他心中的各种疑点。
然而,重审结果和第一次判决结果一样,案件再次上诉至张伟处。案涉房屋所在小区的20多户业主旁听了案件审理,他们情绪激动,如果严某中、汪某败诉,他们从熊某某处购买的周某房产证名下的房屋也将被周某起诉收回。本案一旦形成判例,判决结果将会直接影响到其他20多户业主的切身利益。张伟法官为此捏了一把冷汗,庆幸当时坚守了初心,没有一判了之,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可喜的是,重审期间出现了一个新的关键证据,周某与熊某某于2007年6月签订有“房屋买卖协议”,授权熊某某出售案涉房屋。这样就能解释为什么熊某某会出卖案涉房屋,周某在十几年的时间里一直没有主张收回房屋,而要等到熊某某去世后才提起诉讼。但周某再次提出问题,认为这份房屋买卖协议为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该协议当时并未实际履行,原件已经撕毁。为巩固来之不易的审理成果,张伟和多名业主经过多次努力,终于从熊某处获得周某与熊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原件,案件事实终于真相大白。张伟根据该协议认定熊某某经周某授权有权出售房屋,严某某系案涉房屋的购买人,有权占有使用房屋,汪某从严某某处租赁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周某诉吴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周某和吴某某原系朋友关系,因吴某某未退还周某款项,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某某还款。吴某某对周某转账金额没有异议,但认为双方系合伙关系,该款为投资款,不应返还。
张伟在了解案件后认为,本案审理关键是款项性质的认定。周某已经举证证明吴某某收到其款项,吴某某须举证证明其占有周某资金具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否则应返还周某的资金。吴某某既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周某存在合伙协议,也不能证明周某参与过合伙事务。因此,吴某某主张双方系合伙关系,周某转账是投资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正确,应当维持原判。
“案件审理的过程虽然曲折,但结果圆满,保障了各位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我真的非常开心。”对于当事人送锦旗,张伟觉得他只是做了一名人民法官应该做的事情,他会将当事人送给他的锦旗保存好,以时刻激励自己,在今后的工作中,想起今日办案的种种,能够继续坚守初心,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不断提升能力和作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信阳中院 段雅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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