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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 | 买保险能避债?罗山法院:执行,强制退保!

信中法宣 信阳法院 2024-02-04

没有房产、没有车辆、没有银行存款!

部分耍小聪明的失信被执行人

却悄悄购买了保险产品

以为这样就能逃过法院的执行

???

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普及,一些分红型、投资理财型等商业保险产品成为不少人投资理财的选择,也是一些别有用心的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新手段。那么当遇到法院强制执行时,当事人的这些保险产品能视为固定资产被强制执行吗?罗山法院执行干警用实际行动告诉你:当然可以!

基本案情

李某是本地一家民营企业的负责人,前些年因资金周转需要,以个人和公司名义向某商业银行借款。

但借款期限到后,他并没有按约定归还,被诉至法院并败诉。法院判决后,李某的公司和他个人都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案件遂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执行经过

罗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无房、无车、无存款,未能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度陷入了困境。



正当案件承办人一筹莫展时,执行查控系统反馈的一则被执行人李某购买保险的信息引起了承办人的注意。因执行查控系统并不能反馈出详细的保险信息,李某购买的保险又涉及到多家保险公司,案件承办人立即分别前往中国人寿保险、太平洋保险、泰康人寿保险、新华人寿保险等多家相关保险公司逐一查询核对李某名下保险单号、保险种类、保险状态及剩余现金价值。



在核实李某名下所购买的保险详细情况后,案件承办人及时同李某取得联系,告知其不履行法院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后果及已查询到的保险情况,李某仍表示不能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案件承办人遂对李某名下相关分红型、投资理财型等商业保险产品进行了冻结,并对其现金价值予以提取扣划,该案最终执行被执行人李某名下保险现金价值共计14万余元。

随后,执行局各案件承办人再次梳理了手中案件,对名下有保险的被执行人的保险现金价值果断予以依法提取扣划,成功执结多案,先后执行到位金额达20万余元。该院执行局以高效的执行速度,及时帮助金融机构化解不良贷款,用高质量的执行工作为金融机构纾困解难,努力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法官说法

保险产品能视为固定资产被强制执行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商业保险产品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金、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等,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其名下的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所以,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以强制执行的保险产品,法院将依法强制退保,提取被执行人的保单现金价值进行执行,以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权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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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2299期


责任编辑:小亚子  值班编委:田心


终审编委:R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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