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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6




 经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等检验,标示为厦门丹蔻丽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等37家企业生产(代理)的80批次染发类化妆品不合格(见附件)。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涉及的标示生产(代理)企业、不合格产品为:
厦门丹蔻丽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法国丹蔻丽植物染发霜(绚丽紫),
厦门樱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贝多姿焗油染发护发霜(栗棕色)和贝多姿无氨水焗油染发膜(咖啡色),
厦门市伕侬丝化妆品厂生产的伕侬丝焗油染发膏(褐黑色)、伕侬丝焗油染发膏(自然黑)和伕侬丝焗油染发膏(浅红褐色),
天甫(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代理的西班牙维彤染发剂3N棕黑色,
上海韩梦商贸有限公司代理的韩国赛力芙时代染发霜,
上海汇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菲灵染发膏(炫紫红色)、索美塔染发膏(红铜色)、索美塔染发膏(棕色)、索美塔染发膏(棕红色)、索美塔染发膏(栗子色)、菲灵染发膏(闷青亚麻色)和菲灵染发膏(极浅艳红色),
浙江称心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称心护理染发霜(自然黑),
浙江黄岩金轮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指甲油植物酸性护染(葡萄酒红),
浙江章华保健美发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章华一抹黑焗油N、章华一抹黑焗油H、丝精焗发霜(50)、天峰染发焗油(葡萄紫)、天峰染发焗油(紫黑色)、丝精焗发霜(4.2)、章华一抹棕黑染油D、章华护染香波(自然黑)、章华护染焗油(8号)和章华护染焗油(6号),
广州市明澄雅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明澄雅染发膏,
广州市倩雅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发彩染发膏(红色),
广州市澜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澜源染发膏(自然黑),
广州彩运来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尚炫丽芳香染发膏(浅梨木色),
广州市金尊荣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尊荣染发膏(亚麻色),
广州市新海岸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新海岸染发膏(棕色),
广州市鑫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鑫锦染发膏(黑色),
广州汉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汉雅润黑染发露(黑色),
广州市聚生缘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聚生缘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聚生缘染发膏(栗棕色),
广州市嘉倩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标蔻优品维彩莉染发膏,
广州市瑛派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瑛派儿牌染膏,
广州楚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楚颜专业染发焗油膏,
广州鹏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鹏美染发膏(黑色),
广州市邦妮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BONYHAIR染发霜(黑色),
广州威妮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竹堂染发膏(板栗色),
广州市白云区伊贝诗精细化妆品厂生产的千恋染发膏(自然黑),
广州市绮妆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绮妆染发膏(自然黑),
广州市白云区伊多娜化妆品厂(委托方:广州市尚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植美丝染发膏(7/0)和植美丝染发膏(0/33),肇庆迪彩日化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市迪彩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迪彩染发膏(棕黑色)和迪彩染发焗油(自然黑),
广州市白云区爱梦丝美发用品用具厂生产的首邦炫彩染发膏,
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露染发膏(酒红色)和伊丽卡染发膏(自然黑),
广州市兰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维斯染发焗油膏(栗子色)和海维斯染发焗油膏(自然黑),
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浩鑫染发霜(紫色)和浩鑫染发膏(紫色),
广州市韩妃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韩妃系列染发膏(粟棕)、韩妃五贝子抗敏彩染焗油膏和韩妃系列染发膏(韩妃五贝子抗敏彩染焗油膏),
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昌义汉邦染发膏(自然黑色)和昌义润黑露染发膏(自然黑色),
广州温雅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温雅漾采染发焗油(4GB)、温雅染发焗油(栗黑色)、温雅漾采染发焗油(棕黑)和温雅漾采染发焗油(栗棕色),
广州汉典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汉典染发膏(自然黑)、汉典染发膏(棕黑)、汉典染发膏(栗子)和汉典染发膏(亚麻色),
广东瑞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瑞虎一洗黑洗染香波(黑色)、瑞虎染得快染发膏(自然黑)和军医生瑞虎染发膏(自然黑)。

  其中,经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场核查,并经生产企业确认,
标示厦门丹蔻丽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法国丹蔻丽植物染发霜(绚丽紫),
浙江黄岩金轮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指甲油植物酸性护染(葡萄酒红),
浙江章华保健美发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天峰染发焗油(葡萄紫)和天峰染发焗油(紫黑色),
广州市明澄雅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明澄雅染发膏,
广州市倩雅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发彩染发膏(红色),
广州彩运来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尚炫丽芳香染发膏(浅梨木色),
广州市金尊荣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尊荣染发膏(亚麻色),
广州市邦妮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BONYHAIR染发霜(黑色),
广州威妮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竹堂染发膏(板栗色),
广州市绮妆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绮妆染发膏(自然黑),
广州市白云区伊多娜化妆品厂(委托方:广州市尚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植美丝染发膏(7/0)和植美丝染发膏(0/33),
广州市白云区爱梦丝美发用品用具厂生产的首邦炫彩染发膏,
广州市兰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维斯染发焗油膏(自然黑),
广州市韩妃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韩妃系列染发膏(韩妃五贝子抗敏彩染焗油膏),
广州温雅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温雅漾采染发焗油(棕黑),
广州汉典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汉典染发膏(棕黑)和汉典染发膏(栗子)等相关批次产品为假冒产品。

  二、上述产品及相关企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福建、上海、浙江和广东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对涉及企业进行核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所有化妆品经营企业对上述产品一律停止销售;相关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相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对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责令相关生产企业限期改正后可继续上市销售;对涉嫌假冒的产品,要深查深究相关经营企业的进货渠道,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由相关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2月28日前将查处情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特此通告。

  附件:1.80批次不合格染发类化妆品信息
     2.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8年2月1日

附件2

 

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

 

一、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染发类化妆品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的规定,化妆品配方或可能涉及化妆品安全性的其他变更,应当按照新产品重新申报。

二、本次监督抽检发现的不合格染发类产品的主要问题是实际检出成分与批件配方或标签标识成分不符;少数批次检出含量超过规定使用限值的染发剂:苯基甲基吡唑啉酮和2,6-二氨基吡啶;个别批次检出禁用组分:邻氨基苯酚。

三、基于安全风险,《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对部分禁限用物质进行了调整。邻氨基苯酚在《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中为允许使用的染发剂,但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为禁用组分,不得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化妆品生产企业擅自变更产品配方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存在达不到预期染发效果或引起皮肤过敏的风险。

来源:国家食药监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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