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E互助等类保险互联网产品本质浅析和思考
作者介绍
本文作者为保监会产险精算处:黄志勇博士。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单位无关。
2015年以来,市场上出现了一大批类保险互联网产品,比如E互助、夸克联盟、抗癌公社等。笔者本人参与了其中的E互助“抗癌无忧”计划,为了更好了解其运营模式,笔者同时申请加入了其自愿者团队。作为保险行业的从业者,笔者试着对该类产品的本质进行分析。
该类产品的本质 |
一是后付费。加入E互助 “抗癌无忧”计划时,笔者们需要在自己的账户内存入一笔钱(大于9元),但这笔钱的所有权仍然属于计划参与人。只有当计划参与人中有发生保险事故时,计划的管理人才从参与人的账户里扣钱,相对于一般保险产品的保单生效即付费,此机制乃后付费。
二是后定价。与一般保险的明码标价、价格事前确定不同,计划参与人在参与计划时并不被承诺参与该计划的成本,而是当计划参与人中有人发生保险事故时,再根据赔付金额和参与人数量确定价格,此机制乃后定价。
三是保险期限碎片化。与一般保险在签单时规定明确的保险期限不同(比如一年期的健康保险),计划参与人在参与计划时不被承诺明确的保障期限,如果不考虑账户余额不足被终止资格的情况,参与人每次付费的被保障期限实质是上次保险事故和本次保险事故之间的时间间隔,保障期限不确定且比较短,期限短同时带来了每次互助金额的小额化,此乃保险期限碎片化。以E互助为例,保险期限一般为半个月,即每月15号和月末两次发布上半月和下半月的保险事故发生情况和赔款金额,计划规定每个参与人每次互助扣款金额不超过3元,以笔者参与半年的经历看,每次互助金额约为0.5元。
四是相互模式。该计划没有股东、计划的管理人不是股东,也不对赔付的波动承担风险,所有的赔付风险和赔付波动由计划人参与人通过后定价机制共同承担,此机制乃相互模式。E互助的计划管理人为泛华保险的子公司点煷科技。
五是互联网模式。与传统保险公司层层设立分支机构、招聘代理人员、合作中介渠道不同,这类产品通过互联网实现获取客户、建立账户、参与计划等功能,几乎所有的保险承保功能均由互联网完成。此机制乃互联网模式。
综上,笔者们可以把这类产品定义为后付费、后定价、期限碎片的互联网相互保险。
该类产品运作的思考 |
是否需要提取准备金和偿付能力要求
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履行其承担的保险责任或应付未来发生的赔款,从所收的保费或资产中提留的一项基金,E互助更类似短期的非寿险产品,笔者们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分别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般按照保费的1/365进行提取,由于E互助是后付费的,所以不需要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为了应对保险期限内已经发生、保险期限结束时仍然未决的保险案件赔付提留的基金,因此E互助模式存在未决赔款准备金,但是由于E互助定价和赔付统一,所以不需要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根据中国保监会偿二代规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最低资本要求主要由保险风险、资产风险、市场风险等组成。由于E互助后付费模式,E互助计划没有形成保险基金、没有资金运用业务,因此不存在资产风险和市场风险,所以这两种风险对应的偿付能力最低资本为0。保险风险主要包括定价不足风险和准备金不足风险,见上面分析发E互助计划不需要提取准备金,因此准备金风险对应的偿付能力最低资本为0;由于后定价模式且明确最高互助金额是非保证的,E互助不存在定价不足的风险,因此定价不足风险对应的偿付能力最低资本也为0。
综上,E互助计划不需要提取准备金,也不需要偿付能力资本。
存在的其他风险
1、 计划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计划管理人是E互助相关利益人中,信息和权力最为集中的主体。
首先,计划管理人实际管理着计划参与人的账户资金,虽然在计划中每一个参与人都有自己的账户,但类比支付宝等互联网账户,计划参与人的账户都是虚拟账户,计划管理人应该存在一个或多个实际银行账户管理计划参与人的资金。因此,计划管理人可能存在挪用和滥用的道德风险。目前,E互助采用资金托管的方式进行管理。
其次,计划管理人管理着所有的出险和赔付信息,虽然E互助平台说明“聘请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调查机构对互助事件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同时外聘专家对互助事件是否满足互助条件进行审定”,但如果信息不完全公开,计划仍然可能存在计划管理人利用对出险和赔付信息优势套取利益的道德风险。目前,E互助采用定期向计划参与人发送出险信息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三,计划管理人掌握着计划参与人大量的私人信息,包括计划参与人的姓名、身份证、电话号码、微信、住址等信息到2016年中期,E互助掌握着大约40多万参与人的私人信息。信息时代,这些信息有着较大经济价值,因此可能存在计划管理人滥用或超授权使用计划参与人私人信息的道德风险。
2、 计划的可持续性
(1)理赔费用和管理费用来源的问题
E互助平台数据显示,互助计划的定价是纯风险定价,即价格=赔付,没有考虑附加费用。即使笔者们假定互联网模式的承保端费用为0,也必须要考虑理赔费用的影响。以笔者本人参加计划半年以来计算的情况计算,E互助“抗癌无忧”共确认赔付92人,假设有10%的无效索赔比例,则整体的查勘案件数据约为100件,全年大约200件。如果以行业案均理赔费用2000元计算,该计划在目前规模下(计划参加人数约为40万,估计超过观察期约为25万)一年的理赔费用支出约为40万元。从公开信息推测,该笔费用应该由计划管理人无偿支付,计划自愿者的工作应该能抵消部分支出。随着计划规模的扩大,理赔费用的规模会同比例增长。理赔费用支出的来源,需要进一步考量。
计划的管理费用也面临同样的问题。
(2)定价可能导致的逆选择问题
E互助“抗癌无忧”的相对价格关系由下表可得:
问题之一是价格不分性别,从中国保监会发布的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看,男女之间重疾发生率差异较大,因此可能导致计划参与人中的女性承担了相对不公平的费率。
问题之二是年龄段之间的价格不公平,从中国保监会发布的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看,31-40岁的重疾发生率的算术平均值为0.001371和41-50的为0.004472,相差3倍以上 ,而本计划中仅保额差异仅为1.2倍 ,因此可能导致计划中的年轻人承担了相对不公平的费率,同一年龄段内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3、 账户安全和资金收益问题
资金账户安全是所有互联网企业所面临的共性风险,E互助计划参与人账户资金安全也不例外,以笔者为例,账户的最高余额约为100元,账户安全也是保护参与人利益的重要方面。
计划参与人的个人账户由于E互助的最低保证金要求和操作方便等因素,因此必然存在一定的账户余额。以笔者为例,参与半年来的账户平均余额约为50元,以40万参与人算,E互助“抗癌无忧”计划的合计资金余额沉淀约为2000万元。以货币市场基金的年化收益3%计,一年的收益约为60万元, E互助公开信息并未规定这部分收益的所有权问题。
该类产品规范发展的建议 |
该类产品的蓬勃发展,一方面借助了互联网的东风,另一方面也通过后付费,后定价,碎片化等方面进行了创新。为了更好促进和规范该类产品的健康发展,有如下建议:
一是,增强该类产品运作的公开透明程度。国际上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保险公司即为公众公司”,因为保险公司是一个成本后置并且负债经营的公司,其负债来源于分散且众多的投保人。从上面的分析,E互助等产品实际是一种特殊的相互保险,因此该类计划天然需要承担保险公司承担的信息公开的义务,可以说公开和透明度是该类产品生命力的基石。
二是,提交外部审计。如果把该类计划的主动信息公开视作一种自律,那么提交外部审计就是一种外部约束。只有独立、中立的第三方外部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才能进一步证明公开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
三是,该类计划规模大到一定程度后需要纳入正规保险业监管。虽然部分该类计划的参与人已经达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但到目前为止该类产品计划均游离于正规保险业监管,建议当该类计划的规模大到一定程度后应该纳入保险业监管。至于纳入监管的规模阀值和监管方式,需要行业和监管部门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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