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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保险产品的8条禁令,奇葩保险say goodby!!
日前保监会印发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次保监会首次细化了财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原则和禁止性规定。对于噱头性、投机性保险产品,命名易引起歧义的保险产品,监管部门将正式亮出“红牌”。
八条禁令
保险公司不得开发下列8项保险产品
1、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合法利益。
2、约定的保险事故不会造成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保险产品。
3、承保的风险是确定的,如风险损失不会实际发生或风险损失确定的保险产品。
4、承保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投机风险的保险产品。
5、无实质内容意义、炒作概念的噱头性产品。
6、没有实际保障内容,单纯以降价、涨价为目的的保险产品。
7、“零保费”“未出险返还保费”或返还其他不当利益的保险产品。
8、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保险原理和社会公序良俗的保险产品。
五条原则
开发保险产品应当坚持5条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损失补偿原则。
财产保险产品应当坚持损失补偿原则,严禁通过保险获得不当利益。
3、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条款中应明确列明投保人、被保险人权利义务,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4、射幸合同原则。
承保的风险是否发生、损失大小等应存在不确定性,不得开发确定损失的保险。
5、风险定价原则。
费率厘定应当基于对实际风险大小,确保保费与风险相匹配。
命名规范
不得使用有歧义的词汇误导消费者
主险
保险公司名称
+
(地方性产品地域名称)
+
主要保险责任描述(险种)
+
(版本)
附加险
(保险公司名称)
+
(主险名称)
+
附加
+
(地方性产品地域名称)
+
主要保险责任描述(险种)
+
(版本)
开发责任
违反规定要当责任的!
公司老大对产品开发负领导责任;
产品部负责人对产品开发负直接责任;
销售部门和分支机构对销售负直接责任;
精算师和法律审查人对定价和合规负法律责任。
奇葩保险
Say goodbye!
从买车的“摇号险”,到保月亮的“赏月险”,再到遇上雾霾可索赔的“雾霾险”,保险产品与越来越多和“八竿子打不着一起”的联系在一起,保险公司在创新的路上越走越偏。这些新鲜的险种听起来让人好奇,但基本都违背保险基本原理和大数法则,带有博彩性质。
保监会出台规范,是为了更有意义的创新!让保险回归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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