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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运输散装汽油的公告

2017-06-16 王阿斌 平安三门峡

5月23日,陕州区公安局民警在副局长李冰峰的指挥下,会同局特巡警大队,前往商贸城拦截一辆多次在陕州区温塘、西站等地贩卖散装汽油的车牌号为晋MGV9XX白色比亚迪的可疑车辆,在对该车辆全面检查后,当场查获28筒汽油,抓获非法贩卖散装汽油违法人员两名。

经调查,违法人员关某(男,汉族,27岁,山西省人)、李某斌(男,汉族,26岁,山西省人)承认其多次未在相关部门的许可下,私自从山西将散装汽油运输到河南三门峡、陕州区温塘、西站等地进行贩卖,并从中赚取差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关某和李某被处以治安拘留15日的处罚。

5月23日至6月13日,经过近20天的摆阵布控,蹲点守候,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特警、消防等警种联勤联动,在山西省平陆县公安局的鼎力支持和协助下,乘胜追击、连续作战,共查处3起非法运输、销售散装汽油危化品案件,依法对5名责任人给予治安拘留的处罚决定。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运输散装汽油的

公        告 


非法运输、销售散装汽油危害巨大,非法运输车辆一旦燃爆,将严重危及周边建筑物和群众的生命安全,后果不堪设想。打击整治散装汽油非法运输、购销活动,事关反恐维稳和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三门峡市公安机关将严厉查处打击非法运输、销售散装汽油的违法活动。


MADRID                035∈

POSTAL SEVICE STAMP


问题一:运输、销售散装汽油的危害是什么?

一是不安全,二是不安全,三是不安全。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问题二:对运输、销售散装汽油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问题二:需要购买散装汽油时怎么办?

1、如果是个人因生产、生活等需购买散装汽油的,购买人应提供由所在社区(村委会)同意的申请(注明用途、数量)、本人身份证件等,到属地派出所开具散装汽油购买证明,然后就近到加油站购买。

2、如果是单位因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需购买散装汽油的,经办人应提供单位介绍信(注明用途、数量)、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件等,到属地派出所开具散装汽油购买证明,然后就近到加油站购买。

3、如果是机动车辆因途中燃油耗尽需临时购买散装汽油的,购买人需提供身份证、行驶证原件,经查验登记并经加油站负责人签字批准后,由加油站工作人员负责送油、加油。



关于加装散装汽油的管理规定


购买散装汽油,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登记;无有效身份证件的,必须凭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经实名登记后方能购买;若加油站遇到前来购买散装汽油而未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可疑人员,要拒绝销售并及时拨打110或直接报告当地派出所。

严禁向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汽油,严禁加油站给无牌照的二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加装燃油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燃油助力自行车等车辆加油。严禁向塑料容器内加注汽油。

同时,严禁向塑料容器、非法上路车辆(无牌无证摩托车)、短时间内反复加油、暴力威胁等情况的车主加油。若遇特殊情况,请及时报警。


举 报 有 奖

在公安机关严厉打击非法运输散装汽油违法行为的同时,欢迎广大群众揭发举报。凡经举报查实的,公安机关将视案酌情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0398-110、0398-368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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