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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天鹅来了,区域内放鞭炮罚款还拘留!

2017-10-27 王阿斌 平安三门峡

      天鹅来了,也快年底了,喜庆团圆的春节也越来越近。关于春节的畅想和回忆总是少不了热热闹闹的鞭炮,作为华夏民族几千年延续下来的传统习俗,燃放烟花爆竹成了老百姓辞旧迎新的形式。殊不知,在一声声烟花爆竹震耳欲聋的巨响后面,存有许多危害。

引起火灾和伤人事故

       燃放烟花爆竹很容易引起火灾和伤人事故,特别是在城区,建筑越来越高,人口相对密集,高空烟花等的燃放极易引发火灾,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污染空气和城市环境

       烟花爆竹燃放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有害物气体和各种金属氧化物的粉尘,其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是刺激性和腐蚀性极强的酸性氧化物,大量燃放鞭炮时,如果适逢无风或低气压的天气,一时无法飘散,就会强烈地刺激人的呼吸,使人咳嗽,引起气管炎等呼吸系统疾病。同时,烟花爆竹燃放后的碎片、残留物影响城市的市容环境。

噪声扰民

      “一家燃放、四邻不宁”,烟花爆竹燃放产生的震耳欲聋的巨响使老人难以安睡,病人胆战心惊,学生无法静心学习、休息,许多时候,放出的突然巨响使行人受到惊吓,对患有心脏病的人来说,这种惊吓很可能导致十分严重的后果。

为此,在2016年1月22日三门峡市政府已经发出重要公告: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三门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白天鹅及栖息地保护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在湖滨城区(不含高庙乡、磁钟乡、交口乡所辖行政区)、开发区、商务中心区、陕州城区(商务中心区以西、产业集聚区以东、陇海铁路以北、黄河以南形成的闭合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二、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内容和种类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燃放、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的种类: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及礼花弹、电子烟花等。



三、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

(一)采取“政府组织、基层实施、执法联动、社会参与”的方式,开展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各级政府要充分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规范引导、组织实施等工作。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规定。各居(村)委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等要自觉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和管理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应严格履行部门职责,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对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行为,充分发挥部门执法合力。公安、安全监管、城管执法、工商、环保、质监、商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制度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责任制,完善举报事项的受理、查处等办理制度,严格实施考核问责。

(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宾馆、饭店和提供婚丧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婚丧宴请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村)委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网格员等,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广大市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共同维护城市环境。



四、法律责任

(一)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根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公安、安全监管、城管执法、工商、环保、质监、商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月22日




网友们对禁放规定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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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求一份安定:支持,城市的美容者也不用这么辛苦了,希望以后的空气会越来越好。


@蒋小样:禁放烟花爆竹真的势在必行,之前小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很恶劣,不分时间地点,早晨夜里随时都能听见震耳欲聋的炮声,且存在很大安全隐患,若是有开业结婚的整条街都是烟花爆竹味儿,支持禁放烟花爆竹!


@平平:终于盼来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人民政府万岁!声音太扰民了,空气太难闻了,火灾太频繁了!今年终于可以过个安稳年了!谢谢人民政府!


@倪亮:支持!!!燃放烟花爆竹已经与时代发展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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