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丨渑池公开宣判古某、李某等人涉恶一案
2018年9月19日上午,渑池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古某飞、李某毅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对古某飞等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古某飞,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对李某毅等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李某毅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对另外多名被告人以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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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古某飞、李某毅、孟某、王某、李某、李某某、马某某等人经常相互纠集、彼此呼应,多次肆意插手他人之间各种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在渑池县、三门峡市、洛阳市等地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扰乱了渑池县及周边地区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了以古某飞为首要分子,李某、李某某等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形成了以李某毅为首要分子,孟某、张某等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王某、马某某等人参与恶势力犯罪集团违法犯罪活动。共计实施37起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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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古某飞、李某毅伙同他人多次肆意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马某某等人多次参与“地下执法队”,实施寻衅滋事行为;被告人王某等人因日常生活中的矛盾纠纷,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或者为他人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造势助威,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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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渑池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渑池法院判处的第二起涉恶犯罪案件,沉重打击了地方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使为害一方的恶势力受到法律严惩,彰显了人民法院干警勇于担当、敢于亮剑的决心和信心,有力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作者:张沙沙、梅立民、李英、王凯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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