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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关于三门峡主城区实行机动车限行的公告

为巩固大气污染治理成效,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广大市民出行提供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三门峡市公安局决定在我市主城区实行机动车限行交通管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湖滨区、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区内所有建成城市道路。
二、限行时间:自2019年12月10日起0时至2019年12月31日24时,每日(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7:00——20:00。
三、限行规定:每日限两个车牌(含临牌)尾号(若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的机动车:星期一限行1和6,星期二限行2和7,星期三限行3和8,星期四限行4和9,星期五限行5和0。


四、违反本公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纠正和查处。
五、外埠机动车进入上述限行区域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六、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2、新能源汽车【含纯电动机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公交车、9座以上(不含9座)大中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3、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
4、环卫、园林、道路养护以及医疗废物转运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事宜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三门峡市公安局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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