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难”怎么破?钦州这一新条例来了→
并回答记者提问
《条例》规范的是哪些停车场,我们在立法中是如何考虑的?
答《条例》第二条规定,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及县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公共汽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等专用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第三条明确,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也就是说,我们市民生活需要接触到的停车场,除了公共汽车等专用的停车场以外,条例都管到了。关于地域范围,主要是考虑到下一步的城市建设主要是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进行,为了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衔接,因此《条例》适用范围确定为“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及县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关于对象范围,经调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开展专家论证,认为公共汽车、货物(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与城市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建设管理要求不同,在立法目的方面更强调危险预防和安全管控。但是本条例在于规范一般的停车场,保障交通秩序和停车环境,方便群众日常出行,因此公共汽车、货物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不适用本条例。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停车供需矛盾日益凸显,“停车难”问题已成为困难群众出行的一大难题,特别是老旧小区停车问题。《条例》在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增加停车泊位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加强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并明确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遵循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停车场为辅、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原则,合理布局停车场和设施。二是规范建设项目和既有居住区停车泊位的建设。《条例》第十五条对配建、增建停车场作出了规定,并明确应当按照停车泊位配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第十六条对解决既有居住区停车泊位问题作出了规定,明确既有居住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统筹利用居住区共有场地设置、扩建停车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但明确不得违反规划、消防、绿化、环保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是推进地上地下停车设施建设。《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从支持利用公共设施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推广立体式停车场(位)建设,以及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依法利用已有建设用地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四是提高停车位利用率。第二十三条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单位以及居住区,向社会开放专用停车场。
我们停车的时候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在停车场里来回转圈都找不到停车位,甚至有时候找车位的时间还多过停放的时间,那么在加强停车智慧管理服务、方便群众方面,《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立足立法为民的理念,在加强停车智慧管理服务、方便群众、让利群众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在加强停车智慧管理服务方面,《条例》第七条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大数据、数字城管等信息技术和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对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相互共享管理信息,实时公布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信息。同时,《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还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性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要按照智能化管理规定,向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上传停车泊位实时变化等相关信息。二是在方便群众、让利群众方面,《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居住区周边道路,具备节假日、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限时段道路车行道停车泊位。第三十二条还规定了可以在客运站点、公共交通枢纽、商业聚集区、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人员聚集区域的道路两侧,设置临停快走区域,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
我市正在创建自治区文明城市,停车场的服务和管理也是创城的一方面,《条例》对停车场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的管理作出了规定,那么有关部门下一步是如何打算的?
答《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停车场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的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下面就我市相关部门下一步如何打算,我简要介绍如下:
首先,市城管执法局作为贯彻执行《条例》的牵头单位,着眼于提高人民群众对《条例》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将以大力宣传《条例》为切入点,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营造《条例》良好社会宣传氛围,倡导文明停车,规范停车场经营行为。
第二,市城管执法局作为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制定完善钦州市停车场管理细则、行业标准等配套文件,制订实施《条例》的具体工作方案,采取先进的智慧停车管理系统平台,努力提高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水平,为市民出行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市城管执法局作为我市创城工作的主力军,我们将以自治区文明城市实地测评点位建设标准为抓手,重点认真落实《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强化停车场经营者的管理主体责任,将停车场经营者、车辆停放者的思想认识上升到文明城市共建、文明成果共享的高度,共同努力实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线内有序停放,无违章停车现象,无占用和堵塞消防通道现象。
第四,市城管执法局作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我们将以《条例》相关规定为准绳,结合城市品质提升、创建自治区文明城市有关要求,开展停车秩序专项执法行动。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开展城区道路、停车场无序停车乱象治理工作,着力解决城区机动车乱停乱放、人行道车辆违停、非新能源汽车占用新能源汽车专用充能停车泊位等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钦州建设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高品质生活的滨海运河城市贡献力量。
《条例》对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应当遵守的规定进行了明确,说起道路停车就不得不提违停了。车辆乱停乱放,不仅影响市容、阻碍交通,而且十分影响市民的日常出行,那么关于治理道路乱停乱放方面,有关主管部门是如何打算的?
答根据《钦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车行道车辆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针对车行道因停车位不足等原因导致车辆乱停乱放等问题,公安交警部门主要从四方面开展工作:一是通过全面调研评估科学合理设置停车泊位,完善路内停车设施、优化停车执法和引导手段等方法提高停车管理水平。二是结合创城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共抓共管,进行整治。持续性对主次干道、商业大街、市场、医院及学校等周边道路针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占道经营、占用消防通道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开展道路交通违停整治。三是深化停车精细管理,深挖停车潜力,探索在医院、学校、商圈等热点区域,通过共享停车、夜间限时停车、错时停车等手段,盘活存量停车资源,提高车库、车位使用效率,促进缓解“停车难”。四是加大文明交通宣传教育,挺高市民文明交通意识,使停车秩序逐步向“规范、有序”转变,为钦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添砖加瓦,让全体市民共享“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城市发展成果。
目前国家正在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并制定出台了相关政策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对此,《条例》是否有相关规定?
答《条例》结合国家关于鼓励推广新能源汽车的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在立法层面对新能源专用充能停车泊位、充能设施的建设、改造作出了创设性规定。《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分别对新建的和既有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新能源专用充能停车泊位、充能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作出了规定,明确建设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应当结合新能源车辆发展需求、停车场规模以及用地条件,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建设新能源车辆专用充能停车泊位、充能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同时,对于既有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以及既有固定车位,具备建设安装条件的,明确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居民依法可以改造新能源专用充能停车泊位、充能设施。
下个月,《条例》就要施行了,我想了解,市人民政府将如何推进条例实施?
答下面,就推进实施好《条例》,我简要介绍如下:
一、抓好普法宣传。市人民政府将把《条例》的宣传作为今年普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定方案系统开展宣传工作。通过运用广播、电视、微信等媒体,不断提高市民知晓率,扩大《条例》的社会影响,争取广大市民百姓支持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抓好专题学习。《条例》对我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坚持把《条例》的学习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组织专题学习,不仅要详读各条款内容,更要吃透立法本意,领会《条例》的实质,提升停车场建设管理的依法行政能力,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
三、抓好履职管理。一是要落实法定职责。根据《条例》赋予的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依法履职。二是加强沟通协作。城管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担起统筹、协调以及执法的职责,牵头抓好《条例》的各项措施落实。发改、住建、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对照《条例》各项措施及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把《条例》实施好。城管执法、公安交警等执法部门在执法中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增强《条例》的公信力。
同志们,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将是对我们政府执政能力的一次重要检验,市人民政府将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不断改善城市停车环境和道路交通状况,助力推动我市建成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发、高品质生活的滨海运河城市。
来源丨融媒体记者 吴登翰编辑丨吴登翰校对丨颜 兴
审核丨罗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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