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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牲的确定及其律例

2016-08-29 阿丹 麦斯欧德 阿丹读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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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牲的确定及其律例

 阿丹  麦斯欧德  编译


宰牲的确定凭着以下两个事项之一:

一、口头指定它是宰牲,比如他说:这是所宰之牲。

二、以宰牲的举意而宰。故何时以宰牲的举意而宰了,那么宰牲的律例则落实了,即便宰牲之前没有口头说出也罢。这是伊玛目艾哈迈德的著名主张,也是沙斐仪的主张,就是说宰牲以这两项任何一个而确定。伊斯兰长者伊本·泰米叶增加了第三项,就是:以宰牲的举意买之,如果他是宰牲的举意而买,则已确定了。这是马立克和艾布·哈尼法的主张。第一种主张是侧重的。

一旦确定为宰牲,就涉及到一些律例:

1、不允许卖和赠送等,除非用比原先更好的代替之,或者卖掉它是为了买比它更好的而宰牲。

2、不允许随意安排它,故不可用它犁田耙地等,不可没有需要的情况下骑乘它,不可伤害它,不可挤其奶,不可剪其毛等除非对其较有利,若已剪了,当施舍或受益,施舍更优越。

3、有阻碍宰牲的缺陷的被确定为宰牲时,分为两种情况:

1)那种缺陷不是有意为之,也不是疏忽大意而造成的,那么宰了可以。比如:买了一只羊而确定为宰牲羊,后来绊倒而摔断腿,不是主人的原因造成的,那么做为宰牲宰它,则有效。

2)那种缺陷是有意为之,或疏忽大意造成的。那么必须用另外与之类似的代替。比如:买了一只肥羊确定为宰牲羊,然后用短绳把它拴起来,从而造成羊摔折了腿,那么他必须用另外一只肥羊宰牲而代替它。

4、若遗失或被偷了,分为两种情况:

(1)那不是因疏忽大意造成的,他不负担保的责任,除非是在未指定为宰牲物时是在他责任内的必须的献牲,因为这成为他的信托物了。责任人只要没有疏忽大意则不负担保的责任,但是何时找到或从偷盗者手中要回,必须宰掉,即便宰牲的时间过了也罢。若在未指定为宰牲物时是在他责任内的必须的献牲,那么他必须另用类似的代替而宰牲,如果宰后又找到了或从偷盗者手中要回了,他不必再宰了,但是所宰的代替之牲若是有欠缺,他必须施舍以弥补欠缺部分,因为那牵扯到穷人的权利。安拉至知。

(2)是因疏忽大意造成的,那么他必须另用类似的代替而宰牲,无论那是在未指定为宰牲物时是在他责任内的必须的献牲还是非必须的献牲,也不管所替之牲是与其类似或更好。

比如:他买了一只羊,指明为宰牲羊,然后放在一个没有防御措施的地方,结果被偷或跑出遗失了,那么他必须用另一只类似的羊作为宰牲代替,他愿意的话,用更好的代替之。

5、若是损伤了,分为三种情况

(1)不是人为造成的,如:患病、天灾、或牺牲物自身造成的,则不需要代替物,除非在确定为宰牲物之前是在他责任内的必须的献牲,因为这成为他的信托物了。责任人在类似的情况下不负担保的责任,若在确定为宰牲物之前是在他责任内的必须的献牲,那么他必须用另一只类似的羊作为宰牲代替,他愿意的话,用更好的代替之。

(2)是主人造成的,他必须用类似的代替而宰,就是说无论那是在确定为宰牲物之前是在他责任内的必须的献牲与否,也不管所替之牲是与其类似或更好。因为先知(愿主福安之)说:“谁在礼节日拜前宰了牲,他必须再用另外一只牲重宰。”同样,若宰牲物的缺陷是主人所为,他必须用类似的宰牲物代替之。

(3)是别人而不是主人造成的,若是他不能够保护它,如拦路抢劫,其律例就是第一种情况的律例。若是他能够保护它,如一个特定的人宰而吃之,吃者必须担保用类似的还给主人以便宰牲,有人说必须用其价格担保。前者更正确,因为动物必须要用类似的动物担保是更正确的,证据是布哈里辑录的艾布·胡莱赖(愿主喜之)的圣训,一人来于先知(愿主福安之)向他要驼债,一种传述说他对使者态度粗暴,圣门弟子们正想斥责他,这时使者说:“你们放开他,有理的人有说话的权利,你们去买一峰骆驼还给他。”众人说:我们只能找到比他原先的骆驼更好的骆驼。使者说:“你们买一峰来还给他。你们中最好的人便是还债慷慨的人。”穆斯林有类似的传述。假如动物必须用其价代替的话,先知(愿主福安之)不会放弃不说,而责成他们去买了。

6、若在宰牲的时间之前宰了,即使举意是宰牲也罢,其律例与上述损伤的律例一样,要重新宰。若宰者是其主人或代理人在宰牲时间内宰了,那么已经落实了宰牲。若宰者不是其主人也不是其代理人在宰牲时间内宰了,那么分为三种情况。

(1)举意替其主人而宰的,若其主人愿意则行,若不乐意则有分歧,三家的著名主张是可以,马立克主张不可以。

(2)举意替自己而不是其主人所宰的,若知道那是别人的宰牲物的话,则对宰者和其主人都不行,有人主张说对其主人有效;若不知道那是别人的宰牲物的话,则对其主人有效。

(3)笼统的宰,既未替自己也未替其主人举意而宰的,那么对其主人有效,因为之前他已指定为宰牲物了。有人主张说无效。



两点体会:

一、若在宰后损伤了,或被偷了,或有人拿走了它而又找不到此人,其主人也没有疏忽大意,那么他不承担责任;若是疏忽大意造成的,他只承担必须施舍的部分。

二、若是在指明宰牲物之后生产了,胎羔的律例一律与其母相同,无论那是在指明为宰牲物之后还是之前怀孕的。至于在指明宰牲物之前生产的,其律例则是独立的,不随其母的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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