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江洪:从民法到民法典,一字之差何以有别
法律,治国之重器;良法,善治之前提。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日前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此我国民法制度迈入民法典时代。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民法涉及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众权利的“宣言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的民法典,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
本期《大咖有约》对话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周江洪教授,让我们一起走进民法典。
承载新中国几代人梦想的民法典,到底编纂有多难?
主持人:民法典在编纂工作过程中,主要是遵循什么样的原则或者精神进行的呢?编纂民法典的工作持续了几十年,这期间最主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民法典通过之后对我们的意义又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周江洪:这次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应该是新中国以来第5次起草民法典。第一次是1954年,上一次是2001年。新中国5次起草民法典,也说明起草民法典的重要意义和它的难度所在。
这次民法典主要坚持了五个方面的原则,其中第5个原则当中讲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等等,我想就科学立法做一些介绍。
坚持科学立法,就要求我们既尊重历史延续性,又要结合时代发展、社会发展做出革新,保持适度的前瞻性和开放性。因此,这次民法典并不是制定全新的法典,而是就大量的单行法做出体系整合和编纂。从编纂的结果来看,其中有三分之二左右的内容是原有单行法、司法解释的保留或者非实质性修改,三分之一左右是对原有法律的实质性修改或者新增加的内容。
我个人觉得,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最主要的难点在于,如何能够体系性地整合大量的单行法,整合学说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在这个整合过程中,如何取舍民法典究竟对哪些民事具体制度作出规定以及如何规定,是非常困难的。
举个例子来说,在民法典规定哪些合同类型的时候,就会有很多争议。这次民法典只增加了保证、保理、物业服务合同和合伙四种类型。有些人就会问,那医疗服务合同、旅游合同等等这些社会生活中常见的合同,为什么不在我们民法典中予以规定呢?其实,大到具体的领域,如知识产权是否纳入民法典、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否纳入民法典,小到具体的合同类型,像刚才说的医疗服务合同等等,以及个别具体的制度的取舍,都会有很多难点和争议。甚至有些时候,面临同样一个问题,到底是应该采取A方案还是采取B方案,学界、实务界和普通老百姓之间都会产生不少分歧。而民法典的立法过程,就是通过开门立法的方式,不断地征求意见,总共发布了10次左右的征求意见稿,征求了100多万条意见,尽可能达成共识,消除一些分歧。
总书记在5月29日下午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对于老百姓生活来说,民法典就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人民权利的宣言。民法规范的法律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个人、企业等的工作、活动、生活等等,都可以在民法里面找到相应的规范。民法典涉及到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的平等保护,是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也是法官裁判的基本依据。
主持人:民法典共有7篇加一个附则共有1260条10万余字,可以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条文、字数最多的一部法律,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而我们现在国家民事法律应该说也比较多,那么想请问一下周院长,民法典的总则编和各分编之间的关系是怎么样的?
周江洪: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存在着大量的单行法,还有大量的司法解释,其实这个问题用术语来讲,就是民事法律规范的碎片化现象非常严重。
举个例子来说,同一个法律问题可能在不同的法律当中有不同的规定。比如说受欺诈、受胁迫的这种法律行为或者订立的合同,在《民法通则》中会把它规定为无效的合同。在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又把它规定为可变更可撤销。到了2017年的《民法总则》当中把可变更给删掉了,也就是说如果被骗了、被欺诈签订了一个合同,你只能请求撤销,而不能请求变更。
这三个法律都是有效的,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很难理解为什么会不一样,民法典在编纂当中就要实现这样体系化和整合。
从整个编纂来看,采用了总则和分则的编纂体例。总则编规定的是民事法律制度当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规定,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以及民事特别法,则是在总则的基础上,就各项民事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总则编实际上是各分编的“提取公因式”。
此外,总则编还会规定一些在其他各编当中没办法具体规定的一些规则。比如说像诉讼时效,像我们的民事主体的制度,像自然人法人等等这些制度,都会在总则编当中加以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从法条规定的顺序来看,是先规定总则,然后规定分则,是从抽象到具体,但实际适用法律规范或查找法律规范时,则应该先从特别法以及民法典分编先开始找法,是具体到抽象的过程。
主持人:民法典的编纂以及通过可以说是我国的法律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您是怎么参与到这次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在其中您具体做了哪些工作?能不能请您给我们谈谈参与工作的感受?
周江洪:这次民法典的编纂应该说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就我们浙大或者我们浙大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来说,我们参与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主要是通过参加各种讨论会,还有请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的相关负责同志一起参与讨论,尽可能把我们的一些意见建议反馈到民法典当中去。
其中自己印象特别深刻的是我们从民法典的征求稿阶段开始,就每周一晚上组织民商法所的师生进行读书会,除了寒暑假外,每周一次雷打不动,大概进行了一年半左右的时间,我们几乎把民法典草案的每个条文都读了一遍。这在全国法学院校当中也是比较少见的。对每个条文我们都做出了我们的考虑,尽可能把我们的意见集中起来反馈给相关的立法机关。
我自己主要是参加了几次座谈会,然后把大家的意见集中起来,通过研讨会、通过发表学术观点,通过各种渠道反馈给相关的立法机关。
从编纂的结果来看,有些意见得到了吸收,有些意见也有可能没有得到吸收,但是我们参与的人都说,无论是赞成的意见还是反对的意见,对于民法典编纂工作来说那都是一种贡献,我们应该说也是做了一点微薄的贡献。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如何进入民法典?
主持人:民法典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贯穿了编纂过程的始终。请您帮我们解读一下民法典到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典,它的特色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周江洪:民法典编纂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具有很多中国元素。就整体而言,有六方面特色。比如说,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新发展理念融入民法具体规则之中。以绿色发展理念为例,民法典这次不仅将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同时还规定了标的物的回收义务,增加了生态破坏责任等等具体的制度。
这部民法典,也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像新科技发展带来的诸多问题,在民法典中都有反映。例如,民法典(第1009条)对基因编辑等社会热点问题作出了回应,规定了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对于信息技术的发展,民法典(第1019条)对深度伪造技术的滥用也作出了回应,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不仅如此,关于网络侵权问题,随着互联网及互联网平台的快速发展,民法典也作出积极回应,从原来侵权责任法的一个条文,发展成目前的四个条文,完善了网络侵权规则。
民法典对于人民意愿的体现,集中体现在对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回应上。而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集中表现为并且最终归结为权利需求和权利确认。民法典在权利类型、权利内容、权利实现等方面都增加了制度供给,来回应人民群众的需求。例如,在权利内容方面,民法典总则编专章列举民事权利。而且,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新设了居住权制度、土地经营权制度,新设了物业服务合同等典型合同、强化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改进了小区业主共同决定的表决机制等等,这些都是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回应。
主持人:民法典可以说涉及到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也请周院长给我们解读一下。
周江洪: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说的是民法典规范的法律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个人、企业等的工作、活动、生活等等,都可以在民法典里面找到相应的规范。例如,在婚姻家庭领域,这次对于社会关注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等,作出了新的规定,这些都会对今后的婚姻家庭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再比如说,民法典对涉及道德领域的一些突出问题,也作出了积极的反馈。特别是,对于老人摔倒了扶不扶、救不救的问题,社会关注度很高。对此,民法典不仅规定了传统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制度,民法典还专门规定了自愿紧急救助(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以鼓励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这些都是我们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的事务,都在民法典里都有相应的回应,这也体现了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特点。
主持人:为什么说它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呢?
周江洪: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场经济的典型特征就是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源。而市场资源的配置需要明晰的产权和产权保护制度,需要丰富的交易工具,需要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愿,更需要可预期的明晰规则。对此,民法典不仅提供了对各种市场主体平等保护的物权制度,同时又在物权编和合同编中提供了丰富的交易工具,更是特别强调了“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的市场交易基本规则。
不仅如此,在这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特别突出强调了优化营商环境。一方面在合同编中确认了市场中发展出来的保理合同,另外一方面特别重要的是,为尽可能消除各种隐性担保带来的市场风险,提供了登记制度。举个例子来说,作为一个企业,无论是中小企业还是大企业,在参与市场交易过程中都会面临一个问题:企业购入的机器设备等等,万一出卖人自身并不拥有完整的产权,比如说是被保留了所有权的标的物,或者是被设定了动产抵押;如果抵押权人或者真正的所有权人忽然来行使权利,企业的生产就会出现问题。这些都是隐形担保可能带来的市场风险。对此,民法典提供了登记制度,作为机器设备的买受人,企业可以查询相关的登记来了解准备买入设备的权利状况,同时还提供了正常经营活动抗辩、善意取得制度等等来保障交易安全。这些细致的制度,都是现代市场经济交易规则在民法典上的反映。
中国的民法典对世界有何意义?
主持人:与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民法典相比的话,中国的民法典有什么区别?为世界提供了什么样的新样本呢?
周江洪:除了前面提到的几大中国特色以外,与其他国家的民法典相比,民法典在体例结构上也具有鲜明的中国元素,是世界民法典的一个新的样本。
与德国民法典的五编制不同,我们采用了七编制。虽然我们借鉴了德国民法典总则分则的体系,也用了物权和债权的概念,但我们的民法典将人格权和侵权责任,分别作为独立的一编予以规定。
而且,与德国民法典不同,我们的民法典没有设置债法总则,而是将债权债务的基本制度放入合同编当中。并且,通过第468条的规定,将合同编通则的一般规定,扩张适用于那些不是由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比如说由于侵权产生的损害赔偿当中。比如说,甲乙两个人把另外一个人丙打伤了,甲乙就可能构成共同侵害他人身体权、生命健康权等,就构成了共同侵权,要承担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甲和乙之间的这个连带损害赔偿,内部关系等如何处理,就要适用合同编通则规定的连带债务的规则来处理。这样一来,合同法通则就发挥了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的作用。这样的体例规范,在世界各国民法典中,也是比较少见的,为民法典也提供了一种新的样本。
主持人:浙江的互联网数字经济以及浙江的有益的经验,有没有在这次民法典中得到体现呢?
周江洪:关于浙江的经验有没有在民法典中得到反映这个问题,回答应该是肯定的。但由于民法典是适用于全国的民事基本法,因此,更多地会考虑全国性的问题。
从我自己参加的几次座谈会来看,浙江的一些经验也得到了反映。比如说,在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曾经到浙江和杭州做过好几次调研,浙大立法研究院也参与其中。从当时调研座谈的情况来看,在物业服务合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方面,浙江的经验肯定受到了重视。当时法工委专门邀请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互联网企业代表等参加座谈。从结果上来看,侵权责任法第36条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已被民法典第1194-1197条共4条规定替代,更加注重了互联网空间的实际运行情况,缓和了互联网服务企业的责任。而在物业服务合同方面,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纳入民法典的必要性、具体规则等等方面,都专题在杭州做了意见征求。
当然,民法典作为全国性的基础性法律,虽然有些规则或许与浙江的经验契合,但也很难说一定是浙江经验的反映,也可能是其他各地提出的具体意见建议。
主持人:这次席卷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对编纂民法典有没有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或者说有没有体现在什么新增的法条里面?
周江洪:疫情的影响确实非常巨大。关于疫情对于本次民法典编纂的影响,一方面是延迟了两会的召开时间,民法典草案的审议也就相应地较之预定时间要推迟。另一方面,在民法典具体制度中,也对疫情防控相关的一些规则作出了完善。主要是完善了监护制度、疫情防控作为征用事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在疫情防控中的配合义务、国家订货合同制度等等具体制度。这些都是今年4月份以后新增的一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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