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3年后,他在狱中提起37.3亿元国家赔偿,仅三天就得到了受理决定
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与普通公民的合法财产一样,得到法律的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2017年的工作报告中指出,要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等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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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谢艳敏从代理律师王殿学手中拿到辽宁省公安厅于2017年5月18日签发的《国家赔偿申请受理通知书》时,她压抑很久的泪水瞬间决堤。
袁诚家
因一起涉黑案件,谢艳敏的丈夫袁诚家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夫妻多年经营的20多家企业等资产被查封。她也因此案获刑,于不久前出狱。让谢艳敏没有想到的是,她与丈夫委托律师向辽宁省公安厅提起的要求返还17家企业以及37.3亿余元的国家赔偿申请,仅用了三天时间就得到受理决定。
公安厅受理通知书
作为代理律师之一,王殿学知道这样的反应速度比法律明文规定的“五日”提前了两天。因此,王殿学对此案前景充满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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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净的第一桶金
2017年5月19日,谢艳敏在接受采访提及同丈夫袁诚家一道创业发家的经历时,数度哽咽、落泪。在她眼中,袁诚家不是头顶“鞍山市人大代表”、“本溪市政协委员”、“本溪 34 29424 34 10193 0 0 3239 0 0:00:09 0:00:03 0:00:06 3239慈善总会慈善助学先进个人”、“辽宁省抗震救灾捐赠突出贡献个人”等光环的成功人士,而是一位普通的民营企业家。
今年52岁的袁诚家于1965年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思山岭村。他家庭贫困,父母都是地地道道的农民。袁家共有8个子女,袁诚家排行老三,是家中最勤奋的人。
袁诚家18岁时开始赶大车,20岁时在亲戚家当装卸工并考取了驾照。学会驾驶后,他先出资700元跟亲戚一起购买大货车跑运输,后因意见分歧与亲戚分道扬镳,挣了3000元。随后,脑筋活络的袁诚家开始单干,专跑运输。1989年前后,时年24岁的袁诚家为了扩大运输,花费5.4万元购买了一辆东风牌自卸车。第二年,他再度购买了两辆解放牌141型车辆。
短短两年时间,依靠几辆汽车在全国各地跑运输,袁诚家赚了20多万元。通过在运输线上摸爬滚打,袁诚家深知要想让自己的运输事业继续发展,必须拿出部分盈利投入再生产,即购买运输车辆。于是,他又先后出资3万多元购买了1辆黄河牌汽车、3辆旧翻斗车。
此时,除了从事运输生意外,袁诚家又开始“从事重型有机化学厂整体改造的活儿”。一年时间,他挣了50多万元,个人总资产达到80万元。
1992年,27岁的袁诚家花费2万元在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彩北街道附近兑了一家汽车修配厂,并投入十多万元将厂房扩建成占地面积为500多平方米的办公区。
1993年,全国范围内的三角债频发,造成了运输市场的不景气。看到这一现实后,袁诚家立即转换经营路径,将手中所有的运输车辆卖掉,换取了50万元。
在残酷的市场中,袁诚家一点儿一点儿地积累着财富。通过梳理袁诚家一案的卷宗,记者了解到,1994年,袁诚家通过创办和运营球团厂赚取第一桶金后,于1998年将收益投入国有偏岭第一铁选厂中。通过经营,他让一家濒临破产倒闭的国有企业起死回生并发展到连续多年成为当地第一纳税大户,为偏岭第一铁选厂的固定资产积累和企业发展以及解决当地群众就业和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袁诚家从承包国有偏岭第一铁选厂开始,起步获得的第一桶金是干净的、合法的,这也是公安卷中,县、乡镇两级领导在笔录中公认的。”作为袁诚家案的一审代理律师,辽宁敬恒律师事务所主任姜彩熠在辩护词中如此表述。
当年,铁矿市场低迷,无人出价。可正如“风起于青萍之末”,袁诚家拍下铁选厂后,铁精粉的行情逐渐好转,1吨能卖200多元,利润有30多元。彼时,他的企业年产五六万吨铁精粉。自2002年起,铁精粉的价格扶摇直上,最高时达到1600元1吨。袁诚家适时扩大规模,年产量达30万吨。
袁诚家对此并不满足。2003年,经朋友介绍,他走出本溪,以185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鞍山一座铁选厂和两座矿山,成立了鞍山金和矿业公司。正是这家金和矿业公司,让袁诚家在日后获得极大成功。
到2009年,金和矿业已是拥有5个矿、11家企业、上千名员工,业务分布于本溪、鞍山、云南香格里拉等地的大型矿业集团。与此同时,铁精粉的价格仍处在每吨1000元以上的高价位。仅以鞍山金和矿业为例,每天生产3000吨铁精粉,以每吨1000元计算,一天就收入300万元,可谓日进斗金。
当然,随之飙升的是袁诚家的身家。2007年案发时,袁诚家的“身家”已由几千万元跃升至百亿元。
20多家企业被查封
袁诚家没有料到,随着一起涉黑案的启动,他经营的事业由巅峰坠入深渊。2010年11月11日,袁诚家过完44岁生日第二天,他因涉黑案于北京机场被警方抓获。
2014年1月2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七项罪名,袁诚家被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他的妻子谢艳敏也因此获刑3年5个月。同时,该法院还判决追缴、没收该组织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包括袁诚家名下的20多家企业、企业账户内的存款以及企业车辆30台。
由于多名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11月24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袁诚家等人的量刑,同时判决对袁诚家被查扣的部分财产予以返还。
代理律师之一王殿学
袁诚家的代理律师王殿学表示,袁诚家、谢艳敏申请国家赔偿的依据是法院的生效判决。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两份判决书中,涉及袁诚家的个人财产、投资款以及17家企业,均不属于同黑社会犯罪相关的违法财产,应予以返还。
在王殿学看来,“返还资产也是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的一种形式”。《国家赔偿法》规定,违法的查封、扣押、冻结是应该予以赔偿的。
“申请人已经收到了辽宁省公安厅发出的辽公赔受字【2017】001号《国家赔偿申请受理通知书》。5月15日,我们去辽宁省公安厅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5月18日,辽宁省公安厅通知已经正式立案。5月19日,我们拿到了正式立案通知。”王殿学告诉记者。
当记者问及17家企业的现状时,谢艳敏拿出一张张照片告诉记者,曾经热火朝天的企业如今变得冷冷清清,锈迹斑斑的厂房显示了它的荒凉与无人问津。
记者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长达360页(附加4页追缴清单)的二审判决书中看到如下内容: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袁诚家的17家企业及其企业账户内的资金等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并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关联性。将这些企业及企业账户资金、车辆及其他资金部分予以追缴、没收不当,判决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返还。……应返还袁诚家家人名下以及非企业名下的财物、返还入股银行股金、返还袁诚家于2003年黑社会组织成立前已经拥有的2000万元资产等。
代理律师之一张雪峰
袁诚家的另一位代理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张雪峰律师认为,法律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给予严惩,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与普通公民的财产一样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当记者问及袁诚家夫妇所提出的37.3亿元国家赔偿额的组成时,张雪峰律师表示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是辽宁省公安厅查封、扣押、冻结的5.3亿元现金,现已返还3亿多元,未返还金额1.5亿元;第二部分是应当返还的、被非法处置的7家企业以及其于2010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间企业正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共计26亿元;第三部分是袁诚家投资银行筹集款,共计2.8亿元,及其收益0.97亿元;第四部分是辽宁省公安厅在侦查阶段非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袁诚家整个家庭物品,包括手表、金条、书画、工艺品、玉器摆件、茅台酒等。
王殿学律师告诉记者,他们正在着手对袁诚家涉及黑社会性质犯罪案进行证据整理和收集,很快会就此案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 法律眼 /
法律规定的扣押范围
陈永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我谈两点:第一,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涉案财产可以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财产,才属于扣押的范围。显然,在本案中,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亲友名下所有的财产全部查封、扣押、冻结,甚至处置,是不合理的。就算在涉黑案件中,肯定也有合法的财产,如涉黑犯罪发生之前的财产肯定是合法的。第二,侦查阶段进行非法处置有错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阶段所采用的查封、扣押等手段只是为了将这些涉案财产进行固定,防止其被处置,影响案件的进行。这是一种临时处置,不能对财产进行终局性处理。终局性处理必须留待法院裁判时。只有三种特殊情况,才能在侦查阶段提前处理:一是已明确的被害人的财产,而且事实很清楚;二是容易腐败或者变质的、难以长期保存的财产;三是毒品、违禁物品。
法律对涉黑财产的界定
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对于涉黑财产怎么界定的问题,目前,我国的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给出非常明确的解读。在大部分涉黑案件判决书中,大都会提及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即“犯罪分子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退赔”。但是,哪些财物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这个没有规定。正因为该条款规定的模糊性,追缴和没收的标准不明确,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联合下发过一个座谈纪要,以指导各级政法机关正确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其中,第二部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通过犯罪活动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进行了界定: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发展过程中,该组织及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全部财物、财产性权益及其收益。纪要同时还要求有关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应认真审查涉案财产的来源、性质,对被告人及其他单位个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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