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程曙明列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550期】
“对这个案件的量刑意见,我们总体上认为……”
徐亚农院长指出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旨在让我们更加充分地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自觉地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因此在思想认识上和具体组织中,都要重视和落实好。今后,要使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常态化、经常化。
程曙明检察长在法院审判长介绍案件后,详细阐述了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量刑建议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供审委会参考。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检察机关加强与法院之间的协调沟通、完善监督的方式方法,是实现“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要求的一个重要抓手,有利于检、法两家更好地统一司法的标准和尺度,也有利于及时发现检察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总结法律监督工作的经验,更好地落实司法责任,真正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
今后,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要进一步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和精神,加强相互之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不断强化监督和制约,促进公正司法,共同维护公平正义,为温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普法时间
答: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
答:列席审委会的人员只能作为参加者出席,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答:2009年,最高院、最高检就出台了《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是检察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保障检法两家准确适用法律的重要举措。
答:根据《实施意见》规定,只有以下四类案件可以列席:对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议题。
文字丨章洁
编辑丨碧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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