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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检察院起诉的柳海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宣判
由苍南县检察院起诉的柳海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近日公开宣判。
2015年-2016年,被告人柳海某、柳某某等人合伙在平阳县某镇以及周边地区放高利贷牟利,并以喷漆、砸门、非法拘禁等手段暴力讨债。2016年下半年,柳海某、柳某某二人为获得更多经济利益,先后吸收了十余名小弟,逐渐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人员固定、结构清晰、分工明确,并吸收未成年成员参与暴力讨债,通过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对借高利贷人员及周边人员进行恐吓、滋扰并非法获利。
据悉,该案是浙江省公安厅、省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苍南县检察院依法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洗钱罪对被告人柳海某、柳某某、温某某等多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最终,苍南县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对柳海某进行判处,决定执行刑期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30万元。其他被告人也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罪名分获一年四个月至十四年不等刑罚并处以2万至50万不等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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