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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读│浙江日报整版报道温州检察这一创新做法……【908期】

温州检察 2021-04-28



《浙江日报》


宽严相济背后的“平衡点”

温州对涉企刑事案件启动社会评价机制


记者 | 戚祥浩 李灿

通讯员 | 张露剑 金翔翔


“检察院的这纸宣告,让我彻底安下心来复工复产。”永嘉某泵阀法人吴某说。连日来,他盯品质,抓进度,整个人“扎”进车间,力争把因为疫情耽搁的时间“抢”回来。


吴某口中的“宣告”,指的是不久前永嘉县检察院对他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此前,因为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他被取保候审,“听说有些涉案人员被判得挺重的,我每天担心自己也被起诉判刑”。


宽严相济背后,温州市检察机关近两年引入的社会评价机制扮演了重要角色。在对职业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恶意虚假诉讼等破坏营商环境的犯罪行为从严打击的同时,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以来,温州两级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技术骨干、高层管理以及重要生产岗位人员决定不起诉474人。


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发祥地,温州民营企业数量占全市企业总数的99.5%。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一些不合规不合法行为,对正处于从家族式管理模式向现代化公司治理体系转变过程中的民营企业来说,时有发生。在坚守司法底线的前提下,如何依法审慎、精准处理涉企刑事案件,从而助力提升法治营商环境,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温州这项社会评价机制的平衡点在哪?日前,记者展开了走访。



检察官宣告不起诉决定(资料照片)


为“网开一面”找准客观依据



“企业负责人被起诉,公司的经营怎么办?员工的生活怎么办?”办理涉企案件时,温州市检察院检察官胡金龙不得不面对这样的现实问题。


“‘办一个案子,垮一个企业’不是危言耸听。”胡金龙告诉记者,温州许多民营企业仍属于半家族式民营企业,采购、运营、销售以及内部管理并没有实行外包或职业经理人制度,企业负责人在企业中的作用举足轻重。


“要是自己遭到刑事处罚,将会给企业带来信用污点,失去招投标资格。这对于我们这些一年2亿多元产值的公司来说,是巨大的打击。”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吴某忧心忡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近年来温州民企最常见的涉企刑事案件。


在实行增值税改革的背景下,大型企业均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型私营企业为了进入该产业链,要么申报为一般纳税人,要么挂靠其他企业虚开,或者直接向他人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将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正规开具给大企业,但另一方面,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却由于供货商多是小型作坊无法开具,为了减少损失,小型私企往往铤而走险,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税。


“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行为,都有可能触犯该罪名。”胡金龙指出,法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起刑点仅有5万元,这意味着该项罪名“触手可及”。中小企业数量庞大的温州,同行业各家企业间存在千丝万缕关系,一家公司作为犯罪源点,对应往往有数百家企业受到牵连卷入其中。


“请网开一面”,伴随着涉企刑事案件的发生,来自行业协会、工商联等方面的“求情声音”总会接踵而至。


伴随着这些声音的还有,2018年8月9日,温州正式获批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助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呼声日益紧密。同年11月,“两高一部”也陆续发声护航民企:慎查、慎抓,一般轻微违法以教育为主。其中,最高检要求对民营企业符合从宽处理的案件依法坚决从宽,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涉经济犯罪案件,不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能封,不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律不采取。


这些声音带给了温州公检法部门新的思考:在坚守司法底线的前提下,审慎的“度”该怎么把握,到底有没有必要保护,参考依据是什么?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在处理一些涉企案件时,温州市两级检察院开始召集公安、税务、工商联、行业协会等单位代表进行听证会商。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涉案企业涉案数额和情节,对涉案企业及相关负责人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温州市鞋革行业协会执行会长谢榕芳曾多次参与这样的听证会商。她所在的鞋革行业同样是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犯罪的高发地带。


“这些公司解决了大量社会就业,深具发展潜力,值得挽救。”某次参加听证会时,谢榕芳一再据理力争,“鞋业是温州市传统支柱产业,涉案企业停产或倒闭,会引起上下游众多产业链企业在资金方面的连锁反应,恳切请求酌情处理,对涉案企业负责人免于刑事起诉。”


光说不行,还得拿出令人信服的依据。


于是,社会评价机制应运而生。


“我们专门委托工商联、行业协会进行调查。”胡金龙告诉记者,通过调查,让检察官对企业生产经营、社会关系修复、社会责任承担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了解、考察,作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缓刑建议等轻刑化处理,或者从严打击的重要参考。



行业协会递交给检察院的社会评价报告


正负面清单权衡拯救价值



具体怎么查?


在温州市检察院出台的《涉企刑事案件社会评价考核办法》中,“产值、税收、资产、荣誉、慈善”等被列为正面指标,“有无前科、是否失信、是否老赖”等被列为负面指标。而对于涉案企业人员,任职履历、个人对企业和社会的贡献以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成为了重点考察内容。


“具体指标充分吸取了听证会商中,有关部门关于涉企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在企业需求和司法办案之间找到了平衡点。”负责办法起草的检察官助理钟祺告诉记者,社会评价报告会被纳入案件卷宗档案。


去年1月,正处于审查起诉环节的19家鞋服企业,成为社会评价机制的受益者。


温州市检察院成立以分管检察长为组长、市县两级院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业务骨干为成员的专案指导组,先后走访了温州市工商联、温州市鞋革行业协会及市服装商会,并委托上述单位按照“产值、税收、资产”和“欠薪、失信、老赖”正负两份清单对涉案企业情况进行调查,作出建议是否从轻从宽处理的评估意见。


“每项数据背后,都要拿到客观凭证予以一一印证。”谢榕芳举例说,为了证实企业的生产状况,某一时期的用电数据就是必不可少的证明材料。


温州市工商联和行业组织调查后出具意见认为,涉案企业中三分之二尚在正常经营,部分企业还获得“温州市高成长型企业”、“中国鞋都优秀企业”等诸多荣誉,而停产企业的负责人则已转行创业,不存在负面清单,故建议检察机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作非刑化、轻刑化处理。


然而,出具调查报告,并不意味着调查工作结束,也不意味着检察机关一定会采纳。


按照法律规定,自首、立功、从犯、坦白等,属于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偶犯初犯、认罪态度好等属于酌定从轻情节,但实际上案发后,一些企业负责人,总会以自己不知情等各种理由为自己辩解,也有些企业负责人,会因此背上极大的精神负担。


“涉税犯罪主观上以故意而非过失为要件,企业财务人员不可能未经企业负责人授权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温州市检察院一名办案人员说。为了达到法律上的“从宽”条件,谢榕芳等人又竭力做涉案人员的思想工作,劝说他们认罪认罚,补缴税款、滞纳金以及罚金。


去年4月底,涉案企业及其负责人补缴税款并悔过后,温州检察机关依法对相关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


“补缴税款是社会关系修复的一种形式,具体案件不同,修复方式也不同。”钟祺指出,造成受害人损失的,积极赔偿、补偿受害人(受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积极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恢复原状或恢复生态功能等,都是司法修复的表现形式。


根据案件特点,一些涉案人员在通过评价前,还需要承担一定量的社会责任。


“通过近一个月的学习和公益服务,我深刻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一定会好好经营自己的企业,努力回馈社会。”平阳县检察院涉企案件专项办案组集中对4起4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时,郑某某作为其中一名被“网开一面”者,感慨万分。


在此之前,郑某某等4人主动接受平阳县群英社会工作发展中心组织的4小时教育学习,撰写心得并参加相关法律知识考试。同时,还参加了图书馆公益活动,养老院敬老义务服务等共计20小时社区公益服务。


“这种经审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称为相对不起诉,此外,我院还有准确辨析案件性质,同时参考评价结果,予以绝对不起诉的案例。”钟祺介绍。


瓯海区一家眼镜外贸公司,因为通过“黄牛”兑换20多万美元外汇,公司负责人刘某某涉非法经营被查处。虽然处于取保候审阶段,但因为护照被扣留,给其赴国外商贸洽谈等带来了极大不便。办案检察官发现,该企业负责人兑换外汇的行为不具备经营的性质和营利的目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且企业社会评价结果良好,于是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解除了刘某某的强制措施。从受理案件到结论下达,不到一个月。后刘某某及时赴国外参展,保证企业正常经营。通过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实现案件办理的良好社会效果。



不让故意违法企业“钻空子”



随着社会评价机制的广泛推行,另一个问题值得思考——如何避免故意违法企业“钻空子”?


“我们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过程中,审慎运用社会评价考核机制。”胡金龙说,“社会评价考核由检察官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决定启动,对于一些专业虚开企业,不仅不予从宽,反而予以从严打击,更不会发起社会评价。”


在轰动一时的“黄金票”案中,文成4家珠宝公司用40多亿元在半年内买入黄金10多吨。黄金到手后,他们却打折抛售,累计“亏损”上千万元。


这蹊跷的黄金交易背后,隐藏着巨额偷漏税案件。


经近两年侦办,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温州公安机关成功侦破公安部督办的“10•10”文成县某珠宝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胡金龙介绍,黄金具有保值储值的特殊性,很多购买者不会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黄金销售方会将多出的这部分专用发票非法虚开倒卖。不法分子将专用发票虚开、变造后,用于套取或非法买卖给非经营黄金的企业抵扣税款,达到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此类案件俗称“黄金票”案。


“黄金票”案涉案企业也找到了检察机关,请求从宽处理,但毫无例外均吃到了“闭门羹”。


这样的“请求”,谢榕芳也不时会遇见。“如果我们了解到有些企业存在故意违法行为,肯定不会帮他们呼吁。”谢榕芳说。


与此同时,在谢榕芳看来,在对企业开展调查的过程中,不能只是调查了事,更要借机开展警示教育,“一家企业跌倒的地方,不能让第二家、第三家企业继续跌倒。”


这样的呼声,已化为各单位部门护航民营经济发展的一致行动:温州市检察院与温州大学、市工商联以及正泰、森马、华峰集团合作成立全省非公经济检察教学(研究)基地,并在企业内部设立教学点,以点带面推动企业风险预防;温州市公安局等部门梳理推出“免罚清单”,通过依法在行政执法中融入柔性举措,为全市民营企业提供容错支持;永嘉等地纪委监委纷纷协助当地规上企业建立纪检机构,防范并及时揪出内部腐败分子。


记者了解得知,省内各地也已普遍建立涉企案件风险评估制度,通过加强与工商联协作、走访企业、设立检察联络室或服务站等形式,深入把脉企业发展需求,提供精准法律服务;注重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预防、完善、治理建议,为非公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检察官走访调研企业提供司法服务保障


记者手记


司法护航的“精细路径”戚祥浩


温州两级检察机关通过创新引入涉企刑事案件社会评价机制,在助力提升法治营商环境,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方面找到了一条“精细路径”。


首先,社会评价,“评”出了司法精度。除了一些法定情节,哪些情节还可以酌定从轻,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也给了检察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温州检察机关把这份裁量权交给社会来评价,交给客观存在的数据来印证,不仅提高了酌情考虑的精准性,也给广大企业家释放了专心创业、诚信经营的积极信号。


其次,社会评价,“评”出了司法亮度。检察机关通过工商联、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介入,公开听取意见有利于增强案件办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不仅让案情更清楚、证据更明白、处理更透明,也让办理过程成为以案释法、以案明理的法治课堂。


再者,社会评价,“评”出了司法温度。工商联和行业协会是企业的“娘家人”,检察机关引导它们通过实地走访、电话沟通等方式,一起搜集酌定从轻情节,与企业相关负责人共渡难关。整个调查评价过程,亦是一种关怀过程。


在温州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的当下,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健康成长,离不开这样的“精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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