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程序如何规范?这个《指引》十条给出答案!
为规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程序,推行诉前磋商常态化适用,近日,根据省检察院司法规范化水平提升年工作要求,鹿城区检察院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率先出台《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规范指引》,通过十条规定,规范诉前磋商程序,推行诉前磋商常态化适用。
明确磋商适用范围
包括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程度轻微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情节轻微的;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监管职责交叉,需要协作配合的以及其他适合磋商的情形。
规定磋商启动程序
检察院应当在立案后七日内与被监督行政机关进行磋商,且磋商启动应当由承办检察官在立案审查报告中写明拟适用磋商程序的相关内容,并报请检察长审核同意,再以书面或电话等形式通知被监督行政机关。
确定磋商形式和内容
以会议磋商为主,确有必要的采取现场磋商形式,同时磋商的过程和内容应当制作磋商现场记录,签字确认。磋商紧紧围绕被监督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事实,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以及依法履行职责措施等内容,出示证据、交换意见。
设置磋商跟进调查程序
磋商后,被监督行政机关认为其不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事实的;或者虽然表示愿意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但在整改时限内仍以隐蔽、消极、拖延等方式拒绝履行职责的;或者虽然表示愿意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但在整改时限届期后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侵害状态等情形的,检察院要跟进调查。
区分磋商结果处理方式
磋商后,被监督行政机关采纳检察院意见并履行法定职责的,检察院调查核实后作出终结审查决定。跟进调查后,认定案件事实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如不符合的,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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