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男子替“老领导”洗钱——温州市近年来首例上游为受贿犯罪的洗钱案件判了!
明知他人受贿犯罪所得的财物,仍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永嘉人吴某的“义气”之举,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
这是永嘉县检察院在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的洗钱犯罪线索,9月11日,该院以涉嫌洗钱罪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提起公诉。9月18日,法院一审支持检方指控,判处被告人吴某犯洗钱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图|检察官当庭宣读起诉书
案情回顾
1982年出生的吴某是永嘉县南城街道人,之前曾在永嘉县公安局当过驾驶员,认识了时任永嘉县公安局党委委员、瓯北派出所所长叶某,并给他当了长达2年时间的驾驶员。
2014年后,虽然不再担任驾驶员,但是吴某和自己的“老领导”叶某仍然保持联系,不仅鞍前马后,甚至帮忙装修叶某的新居。而叶某对其也十分信任,他那些因为受贿所得,不好脱手的金条、香烟(券),都交由吴某转卖。
吴某说,自己从未在转卖这些金条、香烟(券)中谋取私利,纯粹是为了帮“老领导”的忙,出于哥们义气。
起诉书指控
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吴某担任叶某的驾驶员。2014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叶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现金、金条、香烟(券)等财物,并多次要求被告人吴某将金条、香烟(券)变卖转化为现金。
被告人吴某明知香烟(券)及金条等财物可能系叶某受贿所得,仍将上述财物予以变卖,并将所得钱款通过自己的银行卡转给叶某。
经查,被告人吴某帮助叶某转换的香烟(券)、金条共计167850元。
洗钱活动不仅危害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金融安全,而且妨害金融管理和司法机关对犯罪活动的查处,助长犯罪、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
6月24日,永嘉县检察院与人民银行永嘉县支行会签《关于加强惩治洗钱犯罪的协作意见》,建立协作机制,后部署开展惩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
本案是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起诉判决的首起案件,也是温州市近年来首例上游为受贿犯罪的洗钱案件。
检察官说法
现实中,对于毒品、黑社会、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等犯罪所得,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财物,或者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都可能涉及洗钱。
办理该案的检察官介绍,“特别是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转移与其职业或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也可能涉及洗钱。”
下一步,永嘉县检察院将主动适应新任务新要求,转变“重上游犯罪、轻洗钱犯罪”的观念,在洗钱罪七类上游犯罪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加强对下游犯罪是否构成洗钱罪进行重点审查。
来源:永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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