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检大讲堂 | 陈瑞华:企业合规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探索
什么是企业合规?
为什么要做合规不起诉?
合规不起诉的模式有哪些?
探索合规不起诉过程中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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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上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瑞华受邀来到“浙检大讲堂”,作《企业合规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探索》专题讲座。浙江省三级检察院检察干警参与听课。讲座由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贾宇主持。
陈瑞华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主要学术著作有:《刑事审判原理论》《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看得见的正义》《刑事审判原理论》《程序性制裁理论》《法律人的思维方式》等。主要研究方向是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法学、司法制度和程序法基本理论。
现场讲座实录
企业要“合”哪些“规”?
遵守法律规则。
遵守行业的规章制度。
遵守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
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相关的国际公约。
我们要为企业打造怎样的合规体系?
防范体系合规评估,及时进行风险评估。
尽职调查,防范接触人员犯罪。
合规培训,定期做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
合规报告,定期报告本公司的合规风险。
合规巡视制度,进行自上而下的巡视有没有违规行为。
合规审计制度,对财务审计进行再审计。
内部举报人制度(吹哨人制度),发现违规及时举报。
高度配合,在监管部门调查的时候高度配合。
积极补救,赔偿、补缴税款、积极缴纳罚款等。
有效整改,内部调查发现漏洞,评估对策效果,提出新的整改方案。
关于检察机关探索合规不起诉的2种模式1
检察建议模式,对涉案企业进行不起诉的同时,发出检察建议,在检察建议中写入合规整改要求,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2合规考察附条件不起诉模式,对涉案企业进行初步合规考察,对有合规意愿的企业责令交出合规整改计划,做出考察决定,根据考察结果,决定是否起诉。
两种模式各有优劣,检察机关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探索。其中,检察建议模式符合法律法规,缺点在于约束力有限以及缺乏后续制约。合规考察附条件不起诉模式的优点在于刚性约束强,缺点在于法律规定尚未跟进。针对合规不起诉探索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难题,要注重合规制度和现有规定的衔接,将舶来的合规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案期限问题、赔偿问题等相融合,激发生命力;要注重合规制度的监管标准问题,尽量统一企业纳入合规监管标准、跟踪监管标准及考察处理标准;要注重加强合规不起诉的公开度和透明度,纳入合规不起诉范围的企业名单和完整的合规整改方案应当向大众公开,并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决定是否起诉。
现场交流互动
问题一:
Q: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对于企业法人的犯罪行为一般会判处罚金刑。而如果开展合规审查,对企业的违法行为一般会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取消营业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这些处罚事实上可能比刑罚更为严厉。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会对企业刑事合规建设推行有抵触?如果存在这样的问题,实践中又如何解决呢?
问题二:
Q:
律师在刑事合规相对不起诉制度中开展业务的模式、方法有哪些?自身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问题三:
Q:
浙江民营企业多,其中小微企业占有大量份额,陈教授介绍的国内外企业合规案例基本以大中型企业为主。那针对小微企业特殊性,在缴纳高额罚金、建立专项合规计划以及确保合规计划有效实施等方面,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检察阶段,如何更好开展小微企业刑事合规建设?
检察长寄望
贾宇指出,陈教授的讲座对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企业经济犯罪刑事合规法律监督试点工作是很好的指导和参考。加快刑事合规制度研究和司法实践,对于检察机探索企业犯罪司法治理新模式具有重大意义。
他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企业合规研究和实践是营造更好法治化营商环境、确保案件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做好新时代检察改革工作的现实需要,指导和监督社会成员包括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依照刑事法律开展刑事合规管理,是检察职能的应有之义。他指出,在企业合规法律监督实践无先例可寻的情况下,要确保案件经得起历史和时间的检验,确保试点工作的稳妥有序开展,确保试点目的的顺利实现,都需要我们以前瞻性、全局性的视野,以创新、务实的举措做好相关工作,既不能囿于传统理论和实践障碍的束缚,也不能无理论、无原则的盲目实践。他强调,要利用既有改革成果,做好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配合,同时明确自身的工作定位,不能脱离检察工作职能去开展所谓的创新研究和探索。
排版:温州新闻网
■ 浙江日报 | 温州检察送去司法护航的“及时雨”,让民营企业家服下“定心丸”
■ 浙江法制报头版 | 隔着铁栏的认亲:摆脱18年“黑户”,找回亲生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