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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这例入选!浙江检察机关发布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

温州检察 2023-02-08


今日,浙江检察机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发布。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宋某与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检察监督案”入选。


宋某与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检察监督案

【案例简介】


2013年4月,湖北籍工人宋某在浙江省某公司(注册地在甲区)位于乙区的工地工作期间受伤。宋某向乙区人社局投诉某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同年9月,乙区人社局书面回复称已立案进行处罚。2014年,宋某与某公司达成接受1.2万元工资补偿后放弃工伤补偿等权利并解除劳动关系的民事和解。同年12月,宋某被鉴定为八级伤残。2015年起,宋某分别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撤销和解协议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均被驳回。2016年8月,宋某向甲区人社局提出劳动保障监察申请,要求责令某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甲区人社局认为违法行为发生超过2年,且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决定撤销立案。2016年9月,宋某不服,起诉至法院,提交乙区人社局出具的《回复》,以证明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劳动监察未超过2年法定期限,经一审、二审、再审,均被驳回,法院未对《回复》予以评定。2019年10月,宋某申请检察机关监督。


温州市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后认为,原审法院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2年查处时效的适用规定,结合宋某已经提供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违法事实,判决责令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故原审判决不当;乙区人社局既未责令某公司为宋某缴纳社保,亦未移送甲区人社局处理,而甲区人社局未依法全面审查事实即径行决定撤销立案,其行为均存在不当。由于某公司已破产,宋某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相应补偿,温州市检察院引导宋某将诉求转到解决生活需要上来,以实质性化解本案争议;商请两区人社局达成给予宋某一定救济的化解方案。2020年4月2日,温州市检察院根据宋某远在湖北老家的实际情况,通过全国检察机关视频通讯平台,连线湖北省某县检察院召开远程视频听证会,辨明是非,分清责任,宋某撤回监督申请。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充分考虑抗诉的必要性,对于即使法院再审也无法解决当事人实质诉求的,应当以实质性化解争议为目标,综合施策,促成问题解决。基于当事人因疫情防控等客观原因无法参与现场调处,检察机关借助信息技术手段组织视频听证,做到便民利民。对于当事人诉求具有正当性,但通过诉讼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的,检察机关在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时,可以协调相关单位合力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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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章 洁审核:徐明育监制:张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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