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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温州检察 2023-02-09

第1756期



平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工作决定


(2022年11月30日平阳县第十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等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为谱写“两个先行”平阳篇章提供强有力法治保障,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格局站位

 1.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把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坚持服务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健全法律监督体系,优化法律监督格局,提高法律监督质效,树立法律监督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检察机关应当全力护航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26县标杆。坚持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自觉服务更高水平的法治平阳、平安平阳建设,加大网络犯罪惩治和预防力度,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依法严惩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依法能动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聚焦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各项部署,深入贯彻落实《温州市“两个健康”先行区建设促进条例》,持续务实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探索适用中小微企业简化合规程序,落实民营企业平等保护,全力打造平阳县民营经济法治护航基地,营造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全力服务乡村振兴,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构建涉海检察体系,密切与涉海单位的工作衔接,依法打击涉海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保护力度,助力浙江省南麂列岛海域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

 3.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助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法能动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认真落实二十大报告关于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工作部署,综合运用各项检察职能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共建美丽平阳。主动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持续推进检察官联系乡镇工作制度,助力破解社会治理难题,积极回应基层群众法治需求。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以持续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为抓手,推进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与县社会治理中心融合发展,着力构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多元大格局。全面推进公开听证工作,深化社会公众参与机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深入开展法治教育,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人心,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4.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加强社会民生领域司法保障。依法能动服务保障民生福祉,顺应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法治需求,为全龄友好城市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进一步深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充分发挥“童盾”系统作用,推进涉未违法、犯罪事项共享,依法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开展法律监督,加强全国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督促落实涉未行刑衔接、强制报告、入职查询等相关制度,推动健全配套机制,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提供坚实法治护航。依法严厉打击养老诈骗等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活动,建立涉老案件专办模式和涉老案件统一管理模式,推进老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一体履职。进一步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强化对“一老一少”等特殊群体的全方位司法保护。

 二、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履职效能

 5.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做优刑事检察工作。更加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持续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起诉必要性审查等工作机制,更有力促进社会内生稳定。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规范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运用,推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全覆盖。强化刑事执行活动监督,加大对社区矫正、判实未执等刑事执行监督力度。依法开展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相关犯罪的立案侦查工作,督促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廉洁履职。

 6.检察机关应当精准开展民事检察监督。加强生效裁判监督和虚假诉讼监督,依法监督纠正错误判决、裁定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案件。加强民事执行监督,突出对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违法拍卖、超标的执行、错误分配财产、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等问题的监督,探索对进入破产程序和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监督和对进入民事执行程序的仲裁、公证债权文书等的监督。健全多部门协作配合的虚假仲裁综合治理机制。

 7.检察机关应当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推动法律监督与“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相衔接,健全行政争议预防化解工作联动机制,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加强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问题的监督,通过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纠正。加强行政诉讼监督,依法监督纠正行政诉讼裁判结果、审判程序、行政裁判执行、行政非诉执行违法等问题。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精准监督“以罚代刑”“不刑不罚”问题,以高质量法律监督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8.检察机关应当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推动《平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落实落地,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烈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定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办理公共卫生、妇女和老年人及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健全人大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双向衔接转化”机制。

 9.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优化监督方式。加强事前沟通,依法调查核实,坚持效果导向,进一步践行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系统治理的数字检察之路,加快推进“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加强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应用,挖掘类案监督线索,促进社会综合治理。深化政法一体化办案体系建设,打通执法司法信息数据壁垒,扎实推进执法司法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体系和责任体系,强化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作用,深化检务公开,建立良性互动新型检律关系,健全完善相关制度,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三、进一步优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履职环境

10.侦查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及时办理检察机关移送的犯罪线索以及提出的监督意见并及时反馈结果。有序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体化运作,建立完善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联合督办、业务研判等工作机制,推动检察监督办案与公安侦查质效同步提升。建立健全与检察机关在刑事撤案(终止侦查)、立案、采取强制措施、治安处罚等方面的执法信息实时共享机制。

 11.审判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完善认罪认罚案件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充分说理制度。落实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建立与检察机关在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裁判、调解、保全、执行等方面的司法信息实时共享机制。在规范案卷调阅程序和明确查阅责任、信息保管责任基础上推进法院正副卷一并调阅制度。对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支持依法开展远程视频庭审。

 12.刑罚执行、监管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刑罚执行活动中出现的重大情况,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看守所、社区矫正等巡回检察工作。配合检察机关做好监管信息、监控视频的互联互通、在线监督。

 13.监察机关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工作衔接和配合制约。依法推动监察调查的办案程序、证据标准与刑事司法衔接,落实监察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机制,以及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机制。加强监察机关管辖案件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衔接协调、线索移送和办案协作。对检察机关移送的不依法配合支持法律监督工作的问题线索,监察机关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14.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发挥府检联席会议平台和机制作用,完善重大问题共同商讨、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等工作机制,将职能部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考核范畴,督促所属部门及时办理并回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意见。加强对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经费保障和办案业务设备建设,确保检察工作人员各项薪酬待遇落实到位。

 15.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监督有关单位自觉接受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审判机关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报告,应当将接受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纳入。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接受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容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县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办理,并及时报告结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平阳检察审核:汪 伦监制:张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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