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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在线 | 瓯海检察:“毒狗肉”流向市场,销售者被判刑!

温州检察 2024-03-19
第1868期

消费维权指南

“315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今年消费维权活动主题是“提振消费信心”,快来一起看看温州检察机关今年如何助力提振消费信心,助力消费者维权吧——


吃狗肉虽然听起来有点残忍,但在寒冷时节,吃狗肉暖身子的人还真不少。但是如果说吃狗肉有“中毒”的风险,你还敢吃吗?日前,温州市瓯海区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销售“毒狗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刘某是一家狗肉火锅店老板。他曾在贵州经营狗肉火锅店多年,店内所需的狗肉原料都是由犯罪嫌疑人龚某某供应的。


2021年5月,刘某来温经营火锅店,将贵州老家的店转给儿子接手。“我在温州找不到狗肉货源,所以我每次还是联系龚某某,让他送到贵州老家给我儿子,我儿子将狗肉分割,真空包装后再邮寄给我。
“他都是开个摩托去村里收狗的,具体是买狗,还是打狗、毒狗,我就不确定了。”刘某坦言。他明知龚某某的狗肉来源可疑,却仍向他购入,并销售给顾客食用。
2021年12月2日,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刘某的火锅店内查获尚未销售的狗肉约54斤,经检测,其中的黑狗肉、黄狗肉检出剧毒化学品氰化物经查,该批次狗肉系犯罪嫌疑人刘某于2021年11月底以3510元(约113斤)的价格从犯罪嫌疑人龚某某处购入的,除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扣的54斤外,其余均已经销售给顾客食用,销售金额约3600元



【审查意见】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龚某某从他处购入狗(含部分死因不明的狗),在未经检验、未履行食品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将狗屠宰后销售给犯罪嫌疑人刘某,其儿子刘某某明知龚某某销售的狗肉来源可疑,仍将狗肉进行切割、打包、冷冻后邮寄给刘某,刘某则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未履行食品安全保障义务,将购入的狗肉销售给顾客食用。狗肉被检测出含有剧毒化学品。
三人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2022年8月,温州市瓯海区检察院依法对龚某某、刘某、刘某某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判决结果】

2022年12月5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龚某某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其儿子刘某某因其作用为辅助性质,经综合考虑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同时,法院判令3人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赔偿金3.6万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知识链接】

氰化物是剧毒化合物之一,氰化物引起急性中毒,轻者唇舌麻木、眩晕头痛、恶心呕吐、血压上升,胸部受压感等;重者意志昏迷、大小便失禁、呼吸障碍而迅速死亡。狗被氰化物毒杀后,氰化物会滞留在狗体内。人食用“毒狗肉”后,也极有可能引起氰化物中毒,非常危险。





近年来,检察机关始终保持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高压态势,全链条、多维度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建设。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职能,积极适用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既提高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违法成本,也给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敲响了警钟。





来源:瓯海检察审核:汪 伦监制:张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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