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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鉴”】洞头检察:融情于法践行“海上枫桥”,小案守护邻里情

温州检察 2024-03-19

第1882期



“谢谢检察官,让我有机会向被害人道歉,我们现已达成和解协议,对方对我的鲁莽行为表示谅解,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真诚的悔过......”案件当事人叶某某紧紧握着检察官的手表达着自己的感激。


“背靠背”调解化纠纷

温情说理促和谐




2022年12月,洞头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受理了由洞头区公安分局移送的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提请批准逮捕案件,经认真审阅案卷,检察官发现犯罪嫌疑人叶某某与被害人余某某因滩涂内锚的权属问题发生口角纠纷,后叶某某拾取水泥块扔砸余某某背部,造成余某某轻伤的损害后果。检察官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叶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若能在充分尊重被害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促使双方达成和解,邻里才能真正冰释前嫌,实现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
经过检察官耐心地释法说理,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表达了赔偿意愿,考虑到叶某某被刑拘无法及时有效对接被害人,检察官又积极对接被害人余某某及其家属,了解诉求、疏导情绪、化解矛盾,并抓住双方系同村人的关系,从人情、伦理的角度向当事人分析案情,推心置腹地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推动双方初步和解意愿达成。考虑到叶某某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并作出了相应的赔偿,最终检察官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公开听证促公正

不诉决定“解心结”




叶某某被取保候审后,检察官多次通过电话、面谈方式积极促成双方和解,双方对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近日,检察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村委代表及本案的当事人在区矛盾调解中心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



听证会上,叶某某表达了自己的懊悔之情并当众向被害人余某某道歉,余某某也表达了谅解之意,希望对叶某从轻处理,参与听证各方也充分讨论、表达看法,一致同意对叶某某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践行‘海上枫桥’,就是要‘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检察院为本案双方搭建了一个理性沟通平台,达到实质性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听证会后一人民监督员如是说。
最终,洞头区检察院依法对叶某某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该案,是洞头区检察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和“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的缩影,也是对《关于依法妥善处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的坚决落实。检察机关为民司法、能动履职,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贯穿司法办案始终,绘就和谐“枫”景图。




来源:洞头检察审核:汪 伦监制:张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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