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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日|这起公益诉讼二审宣判后,非法占用林地的农家乐老板真诚道歉……

温州检察 2024-03-19

第2011

“我深感自责,我已深刻认识到擅自砍伐林木的后果……我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近日,由鹿城区检察院立案调查后移送温州市检察院提起的周某某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经一审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后,被告周某某在正义网发布公开道歉信如是说。据了解,该案系省、市、区三级检察院共同参与的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二审案件。

▲2023年1月12日,周某某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二审开庭,温州市检察院指派员额检察官出席二审法庭履行职务,浙江省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到庭并发表意见。

2021年6月,鹿城区检察院在查阅马鞍山涉中央环保督察材料时发现,该山一片林地被破坏后长达十余年未修复,该院随即组成专班展开公益诉讼调查。经查,2006年6月,鹿城区藤桥镇石埠村村民周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石埠村马鞍山林地上砍伐毛竹林后建造厨房、彩钢房、木屋、停车场等,作为农家乐使用,占地面积共计3121平方米。2010年2月,原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周某某缴纳罚款后,未退还土地、拆除建筑物等。直到2021年上半年,上述建筑物及停车场才被拆除并覆土,但林地未恢复原状。


经鉴定,上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行为造成生态损害范围面积为2616平方米,生态系统服务损失包括保育土壤、森林养分固持、涵养水分、固碳释氧、净化大气环境、森林防护等功能,经评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19565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值为193383元。

▲2021年6月份,鹿城区检察院就马鞍山一片林地被破坏后长达十余年未修复情况,组建专班展开公益诉讼调查。

周某某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造成马鞍山林地生态环境损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公告期满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状态,鹿城区检察院依法将本案移送温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温州市检察院于2021年11月19日依法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周某某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并赔礼道歉。


2022年5月7日,温州市中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公益诉讼人针对被告方就案件事实、鉴定意见、诉讼时效等方面提出的抗辩,充分发表了起诉意见,并指出本案村民破坏林地建造农家乐的行为,是农村地区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的一个缩影,本案的起诉是对这类行为的警示。藤桥镇石埠村村民代表、“益心为公”志愿者等近20人旁听了此次庭审。

▲2022年5月7日,温州市中院对周某某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公益诉讼人发表出庭意见。

2022年7月14日,温州市中院一审判决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诉讼请求。被告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针对林地违法基本事实、鉴定意见效力、减轻责任承担等多方面提出上诉理由。


2023年1月12日,浙江省高院对本案组织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温州市检察院指派员额检察官出席二审法庭履行职务,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到庭并发表意见。公益诉讼人针对上诉理由进行充分答辩,就鉴定机构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的真实有效等进行了重点论辩并发表出庭意见。


2023年2月15日,浙江省高院就本案作出终审判决,该院经审理对公益诉讼方的答辩意见全部采纳,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鉴定意见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等,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历一审二审法庭教育以及多次以案释法,周某某表示认识到了林地生态保护的重要性,并自愿履行生态修复及服务功能损失等判决义务。

鹿城区依山傍海,自然环境资源丰富,2022年以来,鹿城区检察院积极协同各方不断加大生态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力度,联合区人大常委会建立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机制,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农业农村局等多部门建立乡村振兴等领域协作机制,共立案办理环境公益诉讼33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25件,民事公益诉讼8件,提起诉讼4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到位111余万元,督促清理固废约10.81万吨,除治松材线虫17088.9亩等,倾情守护鹿城“绿水青山”,助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



来源:鹿城检察审核:汪 伦监制:张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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