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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这伙人讨债不成,便非法拘禁他人!

2017-10-15 指尖新余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件,被告人黎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管制二年。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黎某系新余某公司股东,被害人张某某系上海某公司法人代表。2015年4月27日,两公司签订生产合作合同,后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新余某公司股东多次电话联系被害人张某某,希望双方能协商解决此事,但都未能联系到。

  2016年9月11日,被告人黎某得知被害人张某某出差到新余后,便让公司股东顾某某、汪某某及公司员工熊某某等人到本市某酒店将被害人张某某带到新余某公司处理合同纠纷。


(网络配图)


后新余某公司另一股东欧阳某某得知消息后也赶到酒店。欧阳某某等四人在酒店大厅找到被害人张某某,要求被害人张某某到新余某公司商谈合同问题,被害人张某某表示拒绝,双方僵持近2小时,后被害人张某某因怕被打便同意去新余某公司。


被告人黎某回到公司便从身上抽出皮带抽打被害人张某某,并让其跪在地上,被害人张某某认账。被告人黎某便让汪某某到财务打印一份账单交给被害人张某某签字,并让其依据账单写了一张欠条。之后,被告人黎某要求被害人张某某先还5万元,被害人张某某打电话向其朋友应某某借钱,被告人黎某和顾某某便开车带着被害人张某某到应某某的公司,后经协商,应某某答应借一万还给被告人黎某,条件是拿新余某公司一个高猛钢圆锥,被告人黎某表示同意,并将被害人张某某留在应某某处。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所犯罪行成立,指控罪名正确,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黎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二年。


来源:新余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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