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根据网上传播的11月9日最新一期深圳保代培训学习笔记整理而来,小兵对某些问题做了解读。向原文作者表示敬意!#
「IPO审核的基本原则」
1. 依法审核原则
首发办法修改删除了独立性,但内化为招股说明书披露要求,要求更高了。
2. 审慎监管原则
3. 合理怀疑原则
举例今年上半年某被否企业,从上市公司转让出来的价格与后几个月的估值存在巨大差异,有侵犯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嫌疑。
4.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
5.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6. 重大性原则
7. 一贯性原则
8. 集体决策原则
「重大法律问题审核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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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持续经营时间问题
设立股份公司后,持续经营3年以上(指36个月,不是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有限制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可连续计算的,应以账面净资产折股,不能用评估值。
国务院批准可豁免的情形,同时满足:a、央企;b地方国企需要具有行业地位,独立经营满一年。
小兵解读:关于三年的问题,法律意义上的三年是36个月,会计意义上的三年是完整的三个会计年度。从理论上讲,发行人自设立之日起满36个月就是可以提交IPO申请材料的,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已经不存在这样的成功案例了。
至于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①一个新设的上市主体后续会涉及资产转移、人员安置、客户交接等诸多问题,一般情况下这些问题全部处理完会需要比较久的时间,那么基本上就实际运行了三个会计年度了。②如果真正36个月申报IPO,那么存在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和两个一期的问题,在财务指标的对比和分析方面会存在比较大的障碍。基于这样的基本理由,目前不建议采用36个月而是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去申报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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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董事、高管最近3年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要看对经营的连续性、稳定性的影响,看变化前后是否具有可比性。
没有量化指标(以前有三分之一的说法)。
考虑因素:①变动原因:是否被同行挖墙脚,数名高管被挖墙脚,会影响经营的稳定性。②相关人员的岗位和作用:要具体看变动的董、高具体岗位,对公司经营是否具有很大影响力和贡献。
关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某仓储物流企业过会后老板去世,其配偶在企业有任职,更重要的是行业特点决定企业经营对老板个人依赖不大,后重新上会通过。不会单因为这一条否决一家企业,一般是其他方面有了问题,再加上这一条,最后否决。
小兵解读:在2006年首发管理办法修改出台之前,对于一些典型的法律问题还是有明确的量化指标规定的,比如董事和高管的变动比例不得超过1/3、关联交易的金 31 37112 31 11785 0 0 8901 0 0:00:04 0:00:01 0:00:03 8901占比不得超过30%等。
现在的首发办法,已经删除了上述的规定。目前规则的规定,除了我们常说的财务指标的要求之外,已经完全没有了具体量化的标准。
也就是说,我们在判断一个问题对于发行人影响的时候,不再是简单的非黑即白的判断,更多是要结合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考虑到内部和外部的诸多因素后做出的一个综合性的专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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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引入股东的核查
关注新增加股东的身份、价格、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其他利益关系。其中,更要关注新股东进入前后,与某利益方的交易是否会剧烈放大。
防止“PE腐败”、保荐机构等入股等;对申报前两年的新进股东要额外核查;关注背后股东是否涉及当地官员及行业领导及关联方,关注入股价格是否公允及资金来源是否合理;关注产业投资者入股前后交易的价格是否公允,入股后交易放大的情况充分核查披露。
举例说明,湖南某企业上市后暴露背后股东背景;某酒类企业,中学老师入资来源存疑。
小兵解读:关于新增股东的核查,尤其是临近IPO时点新增股东的核查,重点要考量两个方面,一个是身份、一个是价格。所谓身份,关注是不是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关联方持股、供应商或者客户持股、竞争对手持股、敏感身份人士的持股等。
如果是员工持股,需要详细核查员工的入职发行人以及目前的任职情况。如果是客户或者供应商入股,那么需要关注入股前后与发行人的业务合作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化,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者调节业绩的情形或可能。如果是外部自然人持股,那么需要关注自然人是否与发行人以及相关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如果是外部机构投资者,还需要关注机构的出资人情况,还要关注是否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形。
至于价格,那么是核查和验证新股东增资发行人商业合理性和真实性最重要的证据,增资价格必须合理公允,不然就可能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其他潜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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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企改制或集体企业改制过程的程序瑕疵
是否符合当时的规则要求。
是否存在程序瑕疵(国企要省级国资委出具意见,集体企业要省人民政府或办公厅出具意见)。
是否取得有权部门的确认。
要引起重视,不仅是法律问题,还是政治问题;不追原罪,主要看程序完备性,有瑕疵的需要去确认。
小兵解读:关于这个问题,实践中基本上已经都引起重视了,并且一般也都会取得省级人民政府的确认文件作为兜底的核心证据。对于集体资产或者国有资产量化的问题,主要就是两个核心问题:一个是转让的程序是否完备合规(包括转让主体是否有权转让、转让程序是否完备),另外一个就是转让价格是否合理(也就是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对于这个问题,历史上的一些原始证据往往要比后来补充或确认的证据更加具有证明力和说服力,因此这种历史问题还是要第一时间去穷尽各种方法去寻找原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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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份质押冻结问题
关注冻结或质押的比例。关注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一旦被强制执行,是否会发生控股地位变动的情形,是否影响实际控制人地位。
小兵解读:一般情况下,发行人的股份质押一定会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当然还是建议在申报之前全部清理完毕。如果是控股股东或者是发行人重要股东的股份存在质押,那么需要关注控股权稳定性,以及重要股东(不一定是控股股东)的股东权利受限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可能存在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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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重大诉讼问题
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存在重大影响的诉讼,都要披露,并关注是否具有重大影响。特别重大的诉讼要注意对发行人合规性的影响。
举例说明:利润4000万,诉讼金额7000-8000万,金额重大。披露原告、被告、诉讼事由,诉讼进展。
小兵解读:只要是跟发行人以及相关人员相关的未决诉讼,都需要充分披露。即便是已经完结的诉讼,如果诉讼的影响还没有完全消除(比如存在反诉可能、赔偿问题还没有彻底完毕等),也需要披露。
此外,关于诉讼的预计负债问题,应该是根据诉讼的最坏结果预计负债的金额,而不是根据诉讼结果有50%胜诉的概率进行计提,更不能因为诉讼胜诉的可能性非常大而就不计提预计负债,要将诉讼对发行人最坏的影响披露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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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商标与专利权
列表详细披露权属状态,要披露哪些对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
正在申请的,原则上不要披露。
全面披露商标和专利是否存在纠纷,披露多了没毛病。
举例说明:①某拟上市企业老收到律师函,不披露,保荐机构应该把关披露;②某创业板企业专利有效期过期了,信息披露有误,被否决;③某鸭脖企业商标被冒牌,反馈意见关注,答复发行人纵容类似行为,可以为发行人打广告,会里认为企业商标管理要合规,不要出奇招。
小兵解读:要说明专利的来源、状态,尤其关注受让或者共同研发的专利技术,是否存在技术纠纷的情形。目前已经明确,正在申请的商标专利不需要披露。此外,更没有必要为了说明发行人的技术含量,而刻意增加发行人专利技术的披露数量,如果数量非常多,建议就披露跟发行人生产经营紧密联系的以及对发行人影响重大的商标、专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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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出资瑕疵
过去曾经考量出资不实占当时注册资本的比重,并根据比重要求要间隔多久申报;但现在考虑到很多企业,很久以前注册资本比较小,出资不实尽管占比相对较高,但绝对数额较小,相比现今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而言,影响不大。
关注是否事后已经弥补。
关注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最好当地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关注其他股东、债权人是否有纠纷,建议进行访谈;其他股东、债权人应当没有异议。
一旦发生争议,谁来承担损失:不能由上市主体承担,应该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出资不实的股东来承担。
小兵解读:关于出资瑕疵(尤其是出资不实的问题),这里应该有一个非常大的审核政策的变化,那就是出资不实运行时间的问题。在2010年左右,监管机构将出资问题认定为是股东是否诚信的问题,并对出资瑕疵制定了非常严苛的申报条件,如果出资不实超过20%要运行一年,超过100%要运行三年。
出资不实尽管是一个问题,但绝对不是一个要影响到运行时间的重大问题,实践中对于这个问题也一直有争议。从目前的审核政策来看,如果没有理解错,应该是做个更符合实际情况的理解,放开了对于运行时间的要求,对于出资瑕疵只要事后做了及时彻底的弥补、主管部门认可这样的补救措施、债权人不存在纠纷、大股东能够兜底承诺,那么这个问题应该是可以得到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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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同业竞争
主要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主体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二股东、三股东等所控制的企业,如果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并不算同业竞争(不算发行条件的合规要求),但要关注是否存在业务的冲突,要如实披露并提示风险。
同业不竞争、地域或档次等划分来解释,均不予接受。
相同或类似业务:具有替代性;即使没有替代性,但如果共用采购、销售渠道,仍然构成同业竞争。比如:大股东做女装,上市主体做男装,尽管没有替代性,但销售渠道是相同的,仍然构成同业竞争。
控制人近亲属从事竞争业务的问题:①关注历史上是否同源?如果从最开始就相互独立发展,没有交集,可以不作为同业竞争。②是否存在业务混同的情形,是否存在采购端、销售端大量重叠、混同的情形?如果是,那么还是属于同业竞争。
举例说明:今年上市某日化企业,老板的兄弟也从事日化企业,主要看两方面,一是企业是不是同源的,如是各自独立成立发展的没问题;二是供货商客户有无重叠。
小兵解读:关于同业竞争的问题,也有了一些政策上的变化,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同业竞争主要关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的同业竞争问题,这是首发办法的规定。
②发行人重要股东(二股东、5%以上的股东等)如果与发行人从事同样或类似业务,尽管不是同业竞争问题,但是如果存在业务冲突或者利益输送的可能,那也是需要进行清理的。
③同业竞争关于“同业”的理解要扩大解释,不仅是相同业务,也包括相类似的业务,甚至是上下游的业务,都有可能构成同业竞争。此外如果是在客户、供应商、原材料、技术推广等方面存在混同的情形,那么也会被认定为是同业竞争的问题(男装和女装的案例)。
④根据销售区域、技术路径等理由认定为同业不竞争的情形,一律不会被认可。
⑤关于亲属同业竞争的问题,现在已经明确如果两个企业从来没有过交集是独立发展的,可以不认定是同业竞争。但是如果两个企业存在资产分割、资金往来、业务往来、人员往来、客户和供应商重叠等情形,那么就需要关注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当然,这种情况下也不一定就构成同业竞争,还需要结合重合的程度、重合的时间、往来的金额等因素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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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联交易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要全面披露。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要合规、价格要公允。
要关注关联交易是否必要,是否会影响独立性。
同业竞争是红线,关联交易要规范、减少,信息披露要充分。举例:某拟上市企业前次存在未披露关联交易,更换券商后进行了披露,否决,前任券商被处罚。
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处理方法中对于转让给第三方的,核查力度要加大;通过关联交易来看发行人的独立性。
目前会里在关注和研究一种新的类关联交易情形,就是共享一个生态、共享一个流量入口。不是说绝对不行,如果价格、比例没毛病也可以。
具体举例说明:
①如某地产公司,其物业公司申请上市,拥有同样的客户。
②共享生态和流量入口,类似的客户和机会在市场上获取需要大量费用,如果你的大量业务机会来自这种生态体系,价格公允性又难以说清楚,问题就比较大。比如:阿里或者腾讯下属企业,基于阿里或者基于腾讯的平台,利用这个平台导入的流量,尽管并不是跟自己的大股东进行交易,但实际上是利用了大股东所创造的生态和流量入口。
小兵解读:关于关联交易的问题,小兵已经在很多场合做了解读和解释,关联交易不论什么时候就是关注三个核心问题——必要性、公允性和非关联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监管机构正在关注和研究一种新的关联交易的情形,而这种情形可能会对很多企业的IPO后续进程产生很大的影响。
比如,很多互联网企业可能主要就是依赖于阿里、腾讯或者京东的平台进行运行和开展业务,而这个时候如果阿里或者腾讯又投资了这个企业,那么就会构成很大的关联交易,这种情况下IPO是否构成实质性障碍呢?如果这个问题被严格控制,那么会影响一个类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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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重大违法违规的认定
办法中关注的对象包括:主板——发行人,创业板——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但在实际操作中同时关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行为;
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严重指罚款以上。也不是每次都要行政机关出证明;举例某企业受到几十项行政处罚,每笔都是几百到上千块,需要保荐机构发表意见,且反思内控制度是否有效)
起算时点:法人——自发生之日起;自然人——自下发处罚通知之日起;持续状态——如果违法行为是持续的,要从结束之日起。
贪污、贿赂、侵占资产、挪用财产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刑罚执行满3年。
小兵解读:关于这个问题,倒是没有什么争议了,只是起算时点需要特别注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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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土地合规问题
通常情况下,只能用出让用地。
用地不合法,关注处罚风险、经济风险、重大性判断。
集体用地:省级政府对集体用地有专门的政策的,并由当地部门出具相关合法合规证明租用集体用地的,可以减轻风险。虽然上市主体不涉及违法,但所租土地使用违法,会被收回,所以关注搬迁风险。
小兵解读:实践中土地问题出现瑕疵最多的就是集体土地,主要就是集体土地的使用用途和取得方式不合规。这里也明确了,如果是省级人民政府有一些特殊政策并且当地主管部门可以出具合规证明,那么发行人在这个问题上是合规的,当然土地还是会存在搬迁风险,那么需要关注搬迁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这个问题在广东地区非常的普遍,案例也非常多)。
此外,我们还需要关注到基本农田和耕地的问题,现在基本上都是土地监管的红线,基本上不可能突破,如果发行人存在这样的问题,还是建议尽快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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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税收优惠的合规性
超越权限的,要由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应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则要到总局确认。
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由省级税务机关确认,但国家明确禁止的不行。
不符合规定,又拿不到省级确认,要风险提示,出具风险承担的承诺(补税风险、承担责任等)。
缓缴、拖欠所得税,应依法补足,并由税务机关确认。
小兵解读:IPO申报之前将拖欠的税款补足是没有问题的,这里强调的是就算是根据规定合法申请缓交或者分期缴纳的税款是否也需要补足呢?目前时间来看,对于越权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税收优惠问题基本上已经不存在了,这两年的税收管理确实规范了很多,如果仍旧存在税收瑕疵问题,这里也明确了相关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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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社保合规性
欠缴社会保险费(包括住房公积金)、披露原因,是否违法,责任承担。
初审会前,符合条件的员工都应当办理社保;对历史上未交的社保,不要求补交。
关注欠缴的社保对发行人财务指标的影响。
公积金的缴纳不做硬性要求,测算对发行条件的影响。
小兵解读:关于社保和公积金在IPO标准中一直有着不同的关注程度,社保属于基本保障一直是严格执行,而公积金类似于员工福利,在执行方面会相对宽松一些。这里也明确了审核标准,初审会之前符合标准的全部员工都要缴纳社保,小兵建议在IPO申报之前就应该全部缴纳。
关于没有缴纳社保的情形,历史上没有缴纳的不要求补缴、申报之前没有缴纳社保的合理理由(实习生、退休、已经、自动放弃异地缴纳等)。对于业绩规模较小的企业,还要关注欠缴社保对于发行人财务指标的影响,有时候这个影响并不是很小(比如:发行人净利润3000万,而欠缴社保有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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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环保
生产经营与募投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要核查环保投资及费用支出。
要核查环保设施的运行状况。
要关注是否有环保事故,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关注最近中央环保督察对发行人的影响。
小兵解读:这两年环保一直是IPO审核过程中一个重点关注的问题,在目前审核政策更加关注发行人运行规范的情况下,环保问题自然会更加关注。关于环保问题关注的要点,这里已经基本上明确了,在实践中基本上也是这么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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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信息披露问题
风险提示要有针对性,不要千篇一律,不要照抄同行业,不要都有股市风险。
引用数据,要公开的、客观的、权威的,不要花钱买文章造数据。
业务模式披露不够浅白:业务模式要通俗易懂,要简单明了,不要动不动就是“XXXX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举了个例子,一个互联网推广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业务模式写的晦涩难懂,被要求多次重写,最后按照广告商的业务模式描述。某水龙头企业披露为流体控制公司。
竞争地位披露不明晰,行业划分过细。
材料更新不及时(专利、商标、股东、合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特许经营权等)。
小兵解读:关于信息披露的问题,监管机构每次培训都会强调,每次都还是会出现不同的问题,这有各个方面的原因,这里小兵就不再论述了。建议大家对于这几天还是要好好学习仔细体会,这几点说的非常的中肯也算是实务中的通病了。主要提示:不能花钱买报告、不能动不动就把自己划分成行业排名第一、主营业务认定上不要动不动就是XXXX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信息披露不要刻意高大上而晦涩难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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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资产完整问题
相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独立土地、知识产权、机器设备等;
独立产、供、销,主要原材料和产品。
小兵解读:在实践中,资产完整和业务独立往往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个发行人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完整独立的产供销体系,具备独立面对市场竞争的能力,而这就要求跟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和人员必须全部纳入到上市主体内。目前IPO的审核标准,基本上已经不允许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房产、商标专利以及人员混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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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公司章程及三会运作
亲属不担任监事。
高校院长、处长任职是否符合规定要由高校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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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关于发起人资格
不能作为发起人的:职工持股会、工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商业银行;其他。清理不完全的,会影响审核。
三类股东问题,正在积极研究,预计很快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