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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12月8日之前核查创新层董秘信息

2017-11-23 新三板法商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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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讯,股转发布《关于核查创新层挂牌公司董秘资格的通知》,要求主办券商在12月8日之前,就创新层公司董秘空缺、未取得股转系统董秘资格、变动等信息进行核查。

以下是通知全文:

各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设立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并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且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股转系统董秘资格证书。创新层公司董秘不满足上述要求且时间满3个月的,应当调整至基础层。为督促创新层公司维持公司治理水平,现请主办券商对创新层挂牌公司的董秘情况进行核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主办券商应当就创新层公司董秘信息进行核查并按要求填写附表中的创新层公司的董秘信息(截至12月8日当日)。

(二)对于创新层公司董秘空缺或董秘未取得股转系统董秘资格的,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报考董秘考试或改聘董秘,维持创新层公司治理要求。

(三)请核实创新层公司董秘变动是否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存在未及时信息披露的情况,应当补充披露“董秘变动公告(离职/任职)”。

(四)请核实董秘变动是否已在BPM系统中报备,其中新任董秘应当报备,离职董秘应当更改任职状态,且离任职日期应当与公告一致。如存在未报备或信息不准确的情况,应当在12月8日前补充报备或修改。

本通知下发后,挂牌公司董秘变动的,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报备:

(一)挂牌公司(包括基础层)董秘变动的,应当在2个转让日内进行信息披露,且公告标题应命名为“董秘变动公告(离职/任职)”。新任命董秘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该董秘是否取得股转系统董秘资格证书。

(二)创新层挂牌公司董秘离职的,应当在“董秘变动公告(离职)”中披露公司是否聘任具备股转系统董秘资格的董秘及整改计划,如董秘离职后未聘任具备资格的董秘,应当揭示挂牌公司已不符合创新层公司治理要求,存在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董秘离职后不满足公司治理要求满两个月的,主办券商应当发布“关于XX公司不符合创新层公司治理要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报告对应监管员。

(三)主办券商应在披露董秘变动公告前2日内在BPM董监高报备系统中就变动后的董秘信息进行报备,否则将无法上传董秘变动公告,请注意报备董秘信息、离任职时间应与公告内容保持一致。

请主办券商于2017年12月13日17点前发送电子版excel文件(见附表)至scfc@neeq.com.cn并抄送相应监管员;纸质版文件应加盖主办券商公章提交至监管员处。我部核实后将按规则对截至2017年12月8日仍不满足创新层公司治理要求且持续时间满3个月的挂牌公司进行层级调整。

主办券商应当督导挂牌公司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及董监高报备,且报备内容应当与公开披露的公告内容一致。对于不能勤勉尽责的主办券商,我部将视情况计入主办券商执业负面评价或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公司业务部

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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