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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买枪的,一个造枪的,俩人都栽了

2017-11-06 守护夏都 守护夏都

禹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紧盯涉枪犯罪,全力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11月6日凌晨,刑侦三中队民警在禹州市区将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的张某(46岁)抓获,并当场收缴秃鹰枪支一把,铅弹一千余发!


同日,经刑侦大队耐心细致工作,被禹州市公安局上网的许昌市建安区涉嫌生产、制造枪支弹药的朱某到刑侦大队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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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的

                           

为全面肃清流散于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等物品,依法严厉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十九大召开创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枪支、弹药等物品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物品,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和使用。

二、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等进入公共场所或交通工具,严禁盗窃、抢劫、抢夺枪支、弹药;严禁通过互联网非法买卖枪支及零部件、弹药,发布有关枪支弹药的制造、买卖信息。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请立即投案自首并将非法持有的枪支、枪支配件、弹药等主动上交禹州市公安局,警方将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绝上交枪支弹药等管制物品的,警方将依法收缴并依法从严惩处。

四、公民发现、捡拾枪支、弹药等管制品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主动上交,对私自进行藏匿,持有,买卖等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公民举报涉枪违法犯罪活动,或上交整支枪支,或动员、规劝在逃涉枪人员投案自首的,经查证属实,警方将给予奖励;凡窝藏、包庇涉枪违法犯罪分子或者帮助违法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警方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禹州市公安局

                       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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