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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廉洁 | 领导人员读书月--每日一读(十六)

案例重现

    2015年2月2日至8日,师某和张某带队,由县招商合作局负责组织,县属6个部门及部分街道(镇)有关人员共11人组成考察团,到哈尔滨、沈阳、大连考察棚户区改造项目和某投资建设项目。

    考察期间,项目企业方邀请他们“吃点特色菜、走走著名景点”,师某等人没有拒绝。考察团一行参观了哈尔滨国际雪博会,观看了刘老根大舞台表演,游览了沈阳故宫等景点,在沈阳和大连,考察团还接受了两次宴请。所有门票和宴请的费用共计9240元都由项目负责人支付。

    师某、张某被立案调查后,考察团成员将项目负责人支付的门票费用、宴请费用分摊之后退还给项目负责人,每人退还770元。2015年10月23日,某市纪委分别给予师某、张某党内警告处分,对其他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案例中人物违反了哪些条例?

《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第一条规定

    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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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广西分公司

审核:陈泓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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