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阅案例21:许春梅、邵以根诉罗士换等未尽安全保护义务致未成年人死亡人身损害赔偿案(原载江苏高院公报2013年第1辑)
欢迎您点击上方蓝字关注订阅 欢迎转发分享
裁判摘要:成年人在与未成年人共同行为中产生相应的保护义务,系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原则和精神。因而,对未成年人予以保护是监护人和相关成年公民共同的法律责任。特定情形下,成年人即使对未成年人没有法定的监护义务和约定的看护义务,也应对未成年人尽到合理且必要的提醒、防护、制止等安全保护义务。若成年人未尽到相应的未成年人保护义务,则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
2011年10月29日下午,杨军、严红军、时善岭、葛永烨、姜会兵准备到洪泽湖看人采砂,杨军、严红军、时善岭、葛永烨四人一起乘车从泗阳县城驶往泗阳县裴圩镇,姜会兵驾驶自己的金杯车在裴圩镇等待。在路过泗阳县裴圩镇移动营业厅时,杨军经邵泓清母亲许春梅同意,将邵泓清带走,后杨军将邵泓清带至姜会兵车前,严红军等对杨军说:“谁家的小孩?湖底水深、风大,危险。”杨军回答:“朋友家的,没有事,我带出去玩玩。”于是杨军等乘坐姜会兵驾驶的金杯车从裴圩镇驶向洪泽湖。到洪泽湖边后,姜会兵联系了罗士换,让罗士换驾驶自己的快艇送杨军等到湖中,后杨军、邵泓清、严红军、时善岭、葛永烨乘坐罗士换驾驶的快艇往洪泽湖中驶去,姜会兵未一同前往。快艇到达洪泽湖中采砂船边后,严红军、时善岭、葛永烨、罗士换先登上采砂船,杨军在快艇上对邵泓清说:“二毛,你坐着不要动弹,不要狂。”邵泓清回答后,在无防护措施情况下,杨军也登上采砂船,将邵泓清单独留在快艇上,后邵泓清落水死亡。经鉴定,邵泓清死亡原因为溺死。
另查明:杨军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提起公诉,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杨军亲属主动赔偿原告许春梅、邵以根200000元,得到邵泓清亲属谅解,法院于2012年1月4日作出(2011)泗刑初字第0603号刑事判决,判决杨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罗士换、时善岭、严红军、葛永烨、姜会兵对邵洪清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泗阳县人民法院认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未成年人因受其年龄、知识、阅历的限制,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欠缺,往往对事物缺乏正确认识和判断,对影响其安全的环境或者因素缺乏应有的考量和危机意识。相对来说,同环境中的成年人无论是对危险的判断和掌控能力均较高,即使对未成年人没有约定的看护义务,也应对未成年人尽到合理且必要的提醒、防护、制止等安全保护义务。若成年人未尽到相应的未成年人保护义务,则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杨军经许春梅同意,将邵泓清带走,双方形成委托关系,杨军负有照看邵泓清的义务。杨军将邵泓清带至洪泽湖中,乘坐罗士换驾驶的快艇到采砂船边,将邵泓清独自留在快艇中,导致邵泓清死亡。杨军违反了照看义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被告罗士换作为快艇的所有权人,未依法取得驾驶资质,在将杨军、邵泓清等运至洪泽湖中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让乘艇人穿救生衣,在无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离开快艇,对邵泓清的死亡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姜会兵对邵洪清的死亡无法预见、无法控制,且未受托照看死者邵洪清,其对邵泓清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被告时善岭、严红军、葛永烨与杨军等一同登上快艇,对邵泓清未尽到照看、防护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原告许春梅、邵以根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526820元、丧葬费20252.5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合计577072.5元。原告要求被告姜会兵、时善岭、罗士换、严红军、葛永烨每人赔偿50000元,互负连带责任,因被告姜会兵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对于要求被告罗士换赔偿50000元的请求,结合被告罗士换的过错程度,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要求时善岭、严红军、葛永烨赔偿50000元的请求,根据其过错程度,本院酌定由时善岭、严红军、葛永烨各自赔偿20000元。据此,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判决:1、被告罗士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许春梅、邵以根各项费用共计50000元;2、被告时善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许春梅、邵以根各项费用共计20000元;3、被告严红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许春梅、邵以根各项费用共计20000元;4、被告葛永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许春梅、邵以根各项费用共计20000元;5、驳回原告许春梅、邵以根对被告姜会兵的诉讼请求;6、驳回原告许春梅、邵以根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罗士换、时善勤、严红军、葛永烨不服一审判决,向宿迁中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