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茶坊10:民间借贷四倍利率标准真是“拍脑袋”制定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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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都知道,民间借贷案件利率以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为上限,直接的法律依据是1991 年 8 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近年来,民间资金融通需求愈加旺盛,四倍标准受到捆住民间金融活力的指控,置疑这一标准的呼声遂不绝于耳。著名学者茅于轼先生语出惊人:“有理由怀疑这个规定完全是拍脑袋定出来的。”[1]茅先生的论断还有了一个现身说法的注脚,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院长徐建回忆,他被分配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条法处做科员时,1983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如何界定高利贷的标准问题征求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意见,总行批转条法处就高利贷标准拿出方案。“当年我说5倍,我们处长杨贡林说3倍;报到司长那里,司长说就定4倍。中国司法实践中沿用至今的,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法定利率4倍的标准,就是这么产生的!”“说实话,当时我们对此也没有任何概念,当时处长就让我先说个数。就这样,我们‘拍脑袋’拍出个4倍。”[2]
按照茅于轼先生的置疑和徐建先生的回忆,全体法官奉为圭臬执行至今的标准只是当年司长在科员和处长报数之间拍脑袋取了个中间值,这种对重要金融政策的制定方法很难不让人油然而生某种荒诞感。
问题在于,真的是这样么?
这里并不打算讨论四倍利率标准合理与否,更不打算研究利率市场化问题。我的一位朋友在了解“拍脑袋”一说后感叹,那时的人“究竟有多弱智”、“究竟有多不负责任”?这句话引起了我的疑惑。托克维尔说,在美国,所有的政治问题最终都会转化为法律问题。我也把这个学术问题转化为案件审理问题:四倍利率标准的制定来自“拍脑袋”一说的证据是否充分?
第一,证据分析:看起来徐建先生作为亲历者的回忆是一个不容置疑的直接证据。但是他的说法实际上只能确定一个事实,即徐建先生等是如其所言“‘拍脑袋’拍出个4倍”的。而对关于处长之所以提出三倍、司长之所以提出四倍,他们内心的具体理由是什么,或者说,他们在提出具体倍数的看法时是否有过某种思考或者参照,我们从徐建先生的回忆中得不出答案。
第二,背景分析:徐建先生的叙述忽略了一个重要的背景资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征求意见稿的文本内容。这个文本是否提出了四倍标准?还是其他标准?或者什么标准都没提只等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意见?如果是前者,我们势必要问,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提出四倍标准意见的起草者是否曾经参考过某种资料?我们欠缺这位关键“证人”的证词,徐健先生的回忆也没有给出答案。
第三,史料分析:四倍利率标准是否最早起源于1983年最高人民法院就高利贷标准问题的征求意见?我们发现,1954年到1956年间起草、后因某些原因无疾而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标准上,采用的正是与银行贷款利率挂钩的方案。那么,我们能不能说,1950年代民法典的起草者们也在拍脑袋呢?沿着史料分析的道路前行,我们又能发现,1929年国民政府时期颁行、目前仍施行于台湾地区的“民法典”203条规定:“应付利息之债务,其利率未经约定,亦无法律可据者,周年利率为百分之五。”第205年规定:“约定利率,超过周年百分之二十者,债权人对于超过部分之利息,无请求权。”这5%和20%之间,恰好是四倍。这难道是巧合么?看到这些史料,对“拍脑袋”一说,在我们的内心是不是已经存疑了?我们是不是有理由相信,这些资料,当时也曾经出现在那位起草四倍标准的同行的案头上?
第四,数据分析。可能有人会提出,民国时期制定的利率标准,也难保不是“拍脑袋”出来的,是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照搬照用也未可知。我们可以来看看1980年代的利率情况。1985年、1988年、1990年官方利率分别是7.92%、9.0%、10.06%,乘以四倍,利率在31.68%到40.24%区间浮动。恰好吻合了我国自《元典章》确立、被《大清律》延续的民间借贷月息2-3分的传统。
这个问题还可以从中国法制史、比较法研究等角度继续探究下去。但是分析到这里,在对“拍脑袋”一说打上问号的同时,我们是不是还能隐约感受到某种难以言说的坚韧的历史传承?
据说历史学家金冲及先生为了研究红军过草地时一、四方面军矛盾激化过程,打着电筒重走了毛泽东在那个军情突变的暗夜里奔走于一、三军团之间的草地小道,体验毛泽东在祸起萧墙的惊惧下一路上作出脱离四方面军单独北上决断的心理状况。黄仁宇先生说过,对待历史人物要“同情地理解”。平视历史人物,体味历史场景,探究历史资料,警惕自己不要被不时产生的智力优越感所捕获而轻易得出不太靠得住的结论,甚至在这种结论所生发出的道德优越感笼罩下沾沾自喜。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官职业实质上也是运用证据尽可能还原历史的职业。在庭审聆讯过程中推敲判断当事人所述“故事”的合理性,运用证据验证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是法官每天要做的工作,也是必备的基本功。自然,无论是作为法官,还是作为生活中各种资讯的阅读者,我们都应当具备如黄仁宇先生所说那般的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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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http://www.bjnews.com.cn/news/2011/11/11/163799.html。
[2] 参见董朝燕:“中国现行高利贷认定标准的由来”,载《方圆律政》2011年11月刊;也可参见http://www.qikan.com.cn/Article/fzrs/fzrs201203/fzrs201203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