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茶坊28:秦可卿与清代婚姻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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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其见
秦可卿列位金陵十二钗正册,她的命运判词是这样,“情天情海幻情深,情既相逢必主淫;漫言不肖皆荣出,造衅开端实在宁。”她是《红楼梦》中一个争议极大的神秘人物,刘心武研究她的原型,还专门形成了一门学问谓之“秦学”。而引起我对秦可卿兴趣的,主要在于她的短暂一生所折射出来的清代婚姻家庭法。
婚姻关系的缔结
对秦可卿与贾蓉婚姻的缔结,书中第八回一笔带过,“因素与贾家有些瓜葛,故结了亲。”谁素与贾家有些瓜葛?当然不是秦可卿。清朝不比现代。现代讲求婚姻自主权,结不结婚,与谁结婚,由婚姻双方当事人说了算。清朝实行家长主婚,讲求的是父母之命。《大清律例·户律》规定子女“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
此处所谓“主婚”,并非单指“主持婚姻”之形式上的证婚权,它的核心权力是家长对子女婚姻的全面支配,包括子女婚姻对象的选择与确定。婚姻关系的缔结完全体现双方家长的意愿,子女的意愿则全无表达余地,更无选择心仪之人的自由可言。所以素与贾家有些瓜葛的是秦邦业,也只能是秦邦业,且秦邦业瓜葛的对象又只能是贾家,而不会是贾蓉个人。贾蓉和秦可卿不可能从相识到相恋,再从相恋到走进婚姻殿堂,来一场无悔青春的浪漫婚姻之旅。他们只可能在各自家长的安排下“结了亲”,短短的三个字既可以很复杂也可以很简单。
往复杂里说,二人要成为合法夫妻,必须按部就班地履行“六礼”程序。“六礼”确立于周沿用至清,分为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步骤,环环相扣,前一步走完了,才能走下一步。纳彩指男方请媒人到女方家提亲,即媒妁之言;问名指男方问明欲聘女子的姓名和生辰八字;纳吉指问卦占卜,看看男女双方的八字合不合,犯不犯冲;纳征指占卜好了,男方下聘礼;请期指选个好日子准备结婚;亲迎指新郎将新娘迎娶回家,从此相敬如宾举案齐眉。
复杂不复杂?确实复杂。但婚姻大事复杂一些也无可厚非。从使婚姻关系取得法律上的效力来看,“六礼”相当于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按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夫妻关系不经婚姻登记,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视为事实婚姻,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否则视为非法同居关系,哪怕你极端复古,和爱人一步不差地走完“六礼”程序,也成不了合法夫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
登记制度有事实婚姻之例外,六礼制度同样有例外。这就是往简单里说了,而“结了亲”的简单一说背后,却又离不开刘心武的复杂原型探究,即秦可卿实为帝室血脉,因政治权力斗争阴谋,被贾家对外以童养媳的名义从小抚养长大,直到与贾蓉完婚。至于书中所说秦可卿乃秦邦业养女,则是曹雪芹于不得已之下打的一个补丁。
婚姻的简单结法
且不去管刘心武的考证,先看曹雪芹是怎么交代秦可卿身世的,她父亲秦邦业“因当年无儿无女,便向养生堂抱了一个儿子并一个女儿。”在我们所处的时代,一个完全民事行为人可以仅仅“因无儿无女”,就去收养他人的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因收养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形成拟制血亲关系。但在清代看待这一问题,就不能仅仅停留在曹雪芹交代的表层原因了。
依《大清律例·户律》,“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只不过为维护宗族利益根本,防止外姓乱宗,该条的律注又说,“但不得以无子,遂立为嗣。”嗣子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如同姓同宗且昭穆相当等。所抱养之异性子既无法作为嗣子承继宗祧,那秦邦业抱养儿子只能是为了养老。可惜“谁知儿子又死了,只剩女儿,小名唤可儿。”儿子没好好养,女儿倒是精心养大了。
秦邦业没有预知未来的本事,肯定算不到自己在五旬之上还能得一个亲生儿子秦钟,那他从养生堂抱养一儿一女,且明显更关注女儿的行为,该如何解释?更离奇的是,秦家既非望族,秦邦业也只是一个现任工部营缮郎的小官,但他从养生堂抱来的弃婴长大后竟然嫁给了贾蓉。
贾家贵为国公之后,百年诗书旧族,号为金陵四大家族之一。谚俗口碑云,“贾不假,白玉为堂金作马。”说的就是其家世的赫赫扬扬。宁国府一系自贾代化开始,三世单传才传到了贾蓉这么一根独苗,按理说秦可卿的家世地位即使不如贾蓉,也不该相差太多。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论述家长制婚姻,“结婚是一种政治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绝不是个人的意愿。”
秦贾联姻对秦家还好说,而对贾家来说,何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家世的利益又在何处起了决定作用?如按刘心武的研究结论,上述疑问便能得到合理解释了。秦可卿是废太子的女儿,被贾家秘密收养,对外宣称是贾蓉的童养媳,以为奇货可居。败露的风险诚然很高,然而一旦废太子一系能在权争中胜出,相应的回报也会很高,高到足以让贾家为家世的利益考虑,心甘情愿地承受其中的高风险。何况“宿孽总因情”,贾家原是废太子一系,诸般感情利益纠缠,避也避不过去。
对童养媳我们大概不会陌生。诗人艾青的乳母就是童养媳,“她的名字就是生她的村庄的名字,她是童养媳,大堰河,是我的保姆。”童养媳的婚俗起于宋代,至清代成为社会普遍现象。1950年颁布施行的第一部《婚姻法》第二条明文禁止童养媳,童养媳遂逐渐成为旧社会的代名词,但在一些边远地区一直未被彻底杜绝。2003年2月,福建省莆田市东海镇发生了一起杀妻案,一个“童养媳村”随之浮出水面。该镇坪洋村900余户4300余人,有童养媳近千名,几乎家家都有童养媳。
清代童养媳的婚姻无需经“六礼”程序,只在适婚年龄上有要求。关于适婚年龄,清律仅有原则性规定,“男女婚姻,各有其时。”一般指男子弱冠,女子及笄。《大清通礼》对此予以明确,男子适婚年龄16岁,女子14岁。民间则从各地习惯,早婚亦有之。家有童养媳的,待男女双方达至适婚年龄,圆房礼仪一切从简,不拘一定方式,周知亲朋好友即可。简单不简单?确实简单。
秦可卿死亡前后
金陵十二钗正册最后一页的画中人是秦可卿,“诗后又画一座高楼,上有一美人悬梁自尽。”说得是秦可卿的死法,她系上吊自尽而亡,不是病死的。曹雪芹起初也是这样写的,第十三回上半回的本来回目叫“秦可卿淫丧天香楼”。后来脂砚斋觉得不忍,劝曹雪芹改写了秦可卿的结局,即“秦可卿死封龙禁尉”,并回转到第八回打了一个补丁,交代秦可卿的身世。
改是改了,却不彻底。书中多处留下了蛛丝马迹,如焦大喝醉了酒乱嚷,说秦可卿与公公贾珍偷情,说秦可卿与贾宝玉有染,正应了“情既相逢必主淫”一句。通奸一事发生在现代中国也还罢了,除破坏军婚外,最多被施以道德上的谴责,但在伦理秩序极为严格的清代,违背道德是要受刑事处罚的。按照清律,对通奸男女处以杖刑,并允许民间私刑乃至当场打杀。翁媳相奸的,颠覆家庭纲常,处以斩刑。
淫丧天香楼也好,死封龙禁尉也好,总之,“形容袅娜,性格风流”的秦可卿死了。一个丫鬟名瑞珠的,触柱而亡。又有一个丫鬟名宝珠的,愿为秦可卿义女,“请任摔丧驾灵之任。”摔丧也叫“摔盆”,是在出殡起动灵柩时,摔碎棺前烧纸的瓦盆;驾灵是在出殡的过程中抬扶灵柩或在灵柩前引路。摔丧驾灵不是随便挑一个人,得孝子才行。孝子也不是随便当的,牵涉到死者家产的承继。只是在清代家族财产制下,秦可卿身为女子,丈夫和公婆都在,谈不上个人家产的承继,如此宝珠被允为义女,也无关利害。贾珍倒没亏待了宝珠,“即时传命,从此皆呼宝珠为‘小姐’。”
秦可卿毕竟是帝室血脉,政治法律见识远超贾府众人。她死后托梦王熙凤,起头务虚,从理论高度上指出贾家有覆亡之祸,“‘否极泰来’,荣辱自古周而复始,岂人力所能常保的。”接着务实,“但如今能于荣时筹画下将来衰时的世业,亦可以常永保全了。”所筹画的世业是在祖茔附近多置田庄房舍地亩,一备祭祀供给钱粮,二备家塾运行之费。祭祀产业之能达成筹画目的,在于其法律地位,“便是有罪,己物可入官,这祭祀产业,连官也不入的。”
《礼记·祭统》云,“礼有五经,莫重于祭。”《左传》云,“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足见得祭祀在古代中国的重大意义。祭祀祖先是尽孝行为,受到官方褒扬鼓励,祭祀产业由此而有特殊法律地位。今天的台湾地区,仍有祭祀公业,即以祭祀祖先为目的所设立之独立财产。秦可卿身处清朝承平之日,站在家族的立场,堪称大事的无非祭祀祖先和读书做官。为防“盛筵必散”,此时多置祭祀产业,将来“便败落下来,子孙回家读书务农,也有个退步,祭祀又可永继。”脂砚斋之所以不忍见曹雪芹用史笔写秦可卿,正因她为贾家这一番眼光高远的尽心筹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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