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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03|当事人拒绝司法鉴定的法律后果

2015-07-18 审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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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阅读提示:5月21至22日,广州中院召开医疗纠纷案件点评会暨医疗纠纷民事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医疗纠纷民事审判白皮书,点评了10件典型医疗纠纷案件。

   

典型案例要目

01:医疗纠纷刑事案例——被告人罗某某殴打某院医务人员案

02:医方未适当履行医疗注意义务之认定依据——杨某诉某医院案

03当事人拒绝司法鉴定的法律后果——琳某诉某医院案

04:医方篡改病历推定存在过错——何某等诉某医院案

05:书面鉴定意见与鉴定人当庭陈述意见相矛盾时书面鉴定意见能否采信——梁某等诉某医院案

06:医方误诊、漏诊是否一定承担责任——徐某诉某医院案

07:替代医疗方案未告知是否担责——周某诉某医院案

08:合理医疗水平的判断标准——邓某诉某医院案

09:医方对植入人体固定装置的质量是否承担责任——郭某诉某医院案

10:医方是否对并发症一律不承担责任——吴某诉某医院案

案例 03

当事人拒绝司法鉴定的法律后果

——琳某诉某医院案

一、要点提示

本案涉及医疗损害纠纷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申请司法鉴定的法律后果问题。

患方主张不需鉴定,认为凭其医学知识和现有证据资料即可认定医方过错。对此,首先,患方虽指出医方存在种种过错,但这仅属于其单方陈述,且医方不予认可,并针对患方指责分别作出了相应解释,而该解释的合理性,无证据可以否定。其次,患方代理人是患者配偶,曾接受过几年的医学专业教育,自认可以判定医方确实存在过错。可是,且不论其凭几年的医学专业教育背景能否对涉案医疗行为的合法合规合理性作出客观判断,即便可以,其作为当事人一方,除非对方自认,其陈述无法对外取得公信力,无法当然成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其主张需要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只有具有公信力的相关机构给出的专业性意见,才可以有力对抗医方的抗辩(当然,如果作为仲裁者的法官,在具有一定医学专业知识和临床经验情况下,能否不经专业机构的鉴定,而径行根据证据资料作出裁决,我认为,唯有根据案件资料的表面特征即可认定医方有无过错或者该法官的医学专业水平已达到在该领域无争议的最高水准这两种情形下,才可以如此行事)。故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在充分释明不鉴定的有关法律后果后,根据当事人的决定而作出认定,处理并无不当。

二、基本案情

(一)当事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琳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医院

(二)诉辩要点

原告琳某在原审诉请: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 元、医疗费22114.84 元、后续治疗费20487.38 元、误工费71632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康复费2000 元、护理费1000元、营养费3000元、适当整容费15000 元、陪护费3360 元、交通费3720 元、住宿费910元、诉讼费1500 元,共计175524.22 元。

被告某医院在原审辩称:一、我院对原告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常规。患者手术指征明确,经说明病情并征求患者和家属意见后取得书面同意,术后预防感染等对症处理,出院时已告知患者不能排除出现持续性异位妊娠可能。患者未遵医嘱,术后第11天自行于外院行二次手术。二、患者有腹腔镜手术适应证,我院手术规范,术后出现持续性异位妊娠,且患者持续性异位妊娠源于保守治疗方案有一定发生几率的医疗风险,属于疾病本身的不良转归,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三)基本事实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因“停经44 天,阴道流血1 周”于2013 年6 月26 日到被告处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异位妊娠, 当日检查血HCG :23218miu/ml。2013年6 月27 日原告在被告提供的《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名确认了解情况,同意手术;当日被告为原告行腹腔镜下右侧输卵管切开取胚术,术后予抗炎补液治疗,并予米非司酮口服,术后第四天复查血HCG:3099miu/m1。

2013 年7 月2 日原告要求出院,医生告知血HCG 下降不理想,不排除持续性异位妊娠可能,建议继续住院观察,原告仍坚持出院,并于当天办理出院手续,出院诊断:右侧输卵管妊娠。2013 年7 月4 日至2013 年7 月11 日原告到其他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右侧输卵管持续妊娠;2、盆腔粘连;住院期间行“腹腔镜输卵管切开取胚及修补术”,术后恢复良好;病理活体组织诊断报告书显示镜下:坏变的绒毛组织、蜕膜及少许输卵管粘膜。

被告在本案中提供了为原告治疗及实施手术相关医务人员的医师执业资格证,原告认为其中麻醉师宋某某的执业范围是外科专业,不是麻醉专业,对其他医师执业资格证无异议。被告对此解释麻醉专业现均注册为外科专业。

原告主张从其需要到其他医院进行第二次手术的情况可以认定被告有医疗过错,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过错:1、术前强迫其录音,对其心理造成极大伤害;2、原告手术过程中没有见到郭某某,当时看到的手术记录也没有郭某某的名字,但现在提供的手术记录却显示有郭某某的名字,故被告伪造手术记录病历;3、被告提供的麻醉记录日期有篡改痕迹,证明该记录不是原始记录,而是原告投诉后被告把原始记录销毁,重新添加手术医师郭某某的麻醉记录;4、被告林某医生未按医疗规范为原告拆线换药;5、手术记录显示“完整取出绒毛组织”,实际上没有完整切除;6、出院记录显示左侧输卵管有病灶,最后确实对右侧输卵管实施手术,记录存在矛盾;7、术后药物治疗失败后再手术治疗。

被告主张持续性异位妊娠是输卵管保守手术术后常见的并发症,对原告主张的上述过错辩解如下:1、按照常规医院进行手术不会录音,是否录音也与本案无关,因为相关告知已在术前进行了;2、现在提供病历资料(包括手术记录、麻醉记录等)均显示为原告主刀的医生是郭某某,因主刀医生是在助手做好准备工作后才进入手术室,手术做完后会先离开手术台,由助手完成余下工作,故原告在进入手术室时没看到郭某某是有可能的,但郭某某有参与原告的手术;3、现在提供的麻醉记录就是原始记录,若原告认为还有一张麻醉记录应由原告举证;4、被告医生为原告拆线具体操作步骤有所简化,但原告手术伤口愈合良好,说明伤口拆线与原告主张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5、手术记录“完整取出”是手术医生在手术时认为已将绒毛组织完整取出,否则不会结束手术,但术后可能有残留的病灶,具体原因见答辩意见;6、出院记录对左侧输卵管的描述并非指原告宫外孕问题,而是医生在进行右侧输卵管病灶切除术时对左侧输卵管检查情况的描述,不存在矛盾之处;7、持续性异位妊娠是输卵管保守手术术后常见的并发症,对此的处理包括药物治疗及手术治疗,根据被告术后情况先行给予药物治疗是最合适的治疗方式。

另查明,被告取得广东省卫生厅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包括妇产科等。

(四)鉴定情况

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表示不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原审法院向原告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医疗损害责任举证责任的规定,并告知原告不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原告仍坚持不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三、审理情况

原审法院认为:

首先,原告在本案主张的损害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应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有过错,医疗机构才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本案被告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医疗机构,其对原告实施的诊疗行为未超诊疗科目,为原告治疗及实施手术的医务人员均具有相应医师执业资格,原告也在被告提供的《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名确认同意手术。

第三,医疗纠纷涉及医学专业问题,在没有进行相关医疗过错鉴定的情况下,原告在其他医院进行二次手术不能必然推出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的唯一性结论。

第四,从本案审理情况看,原告有关被告术前强迫录音,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的主张并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也不予确认并作出相应解释。即使被告存在为原告拆线操作不规范、病历记录日期有修改等问题,仅凭本案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与原告主张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原告对被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负有举证责任,但经原审法院释明有关法律规定及不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后,原告仍坚持不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而就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故原告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判决驳回原告琳某的诉讼请求。

判后,上诉人患方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医疗行为存在较强的专业性,判断涉案医疗行为是否违规、违法,被上诉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该过错与上诉人所遭受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专门的鉴定机构给出专业性意见作为认定有关事实的参考或依据。而本案中,上诉人在一审法院明确释明若不进行司法鉴定其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情况下,仍然拒绝鉴定,故应视为放弃该举证权利。上诉人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即可确认被上诉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了病历,以及被上诉人存在违反医疗常规操作治疗的过错行为,二审法院认为其理由和事实依据尚不充分,故不予采信,二审维持原判

——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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