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论坛183:台湾地区民事诉讼书状参考范例制度要述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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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鸿铭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阅读提示:我国台湾地区法律对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各项文字材料(书状)作出了强制性规定, “司法院”制定了一整套实用亲民、格式严格、制作精细的民事诉讼书状参考范例供民众使用。而大陆地区法院系统却没有相应制度,为公众提供书状模板仅是部分法院自发的举措,质量和数量也难以满足公众需要。
编者:回复 20141014 ,提取阅读作者的另外一篇文章:仅凭借条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司法判定。
我 国台湾地区 “民事诉讼法”于“诉讼程序”一章专设 “当事人书状”一节(第116-122条),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之各项文字材料 ( 为区别于法院出具的各类文书 ,以下均依台湾地区习惯称为书状)的内容、提交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早在2001年,台湾地区“司法院”颁布“民事诉讼书状规则”,对民事诉讼书状的格式、载体作出强制性规定。该规则第4条规定:“ 当事人未使用司法状纸或未依格式记载者 ,法院得拒绝其书状之提出 。”
与此相适应 ,台湾地区 “ 司法院 ”制作了一整套内容详尽的民事诉讼书状参考范例并通过出版、网络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形成了系统、完备、实用的民事诉讼书状制度。本文仅就来源于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网站的民事诉讼书状参考范例做一简单介绍和分析,希冀对我国大陆地区建立类似制度提供参考。
一、民事诉讼书状参考范例简况
(一)范例的功能
台湾地区“司法部”共制作民事诉讼书状参考范例117例,从起诉、保全、举证直至上诉、退费、开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贯穿民事诉讼程序始终。[1]可以说,当事人依据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所能提交法院的所有书状,均有范例可供参考。
为直观反映,笔者试依据书状的功能为其作一简单分类:
民事诉讼书状参考范例分类
(二)范例的样式
2005年修订的台湾地区“民事诉讼书状规则”规定:民事案件当事人“向法院有所陈述,除法律另有规定或依法得用言词外,应使用司法状纸。”“司法状纸大小规格,应为 A4 尺寸 (宽 21公分、高29.7公分),并应以中文直式横书书写。以手写方式制作书状者,应依格式一制作。以电脑或其他印刷方式制作书状的,应依照格式一或格式二制作。”该规则所附的格式一实际为带有边框和内框的填空式模板,格式二则仅简单地列举书状所应书写内容及顺序。[3]
117例民事诉讼书状参考范例,绝大多数适用“格式一”,依次由以下几部分组成:首部(书状名称、案号、股别、诉讼标的)、当事人信息(诉讼地位、姓名或名称、详细的身份信息和送达地址)、申请事项和事由、相关证据目录、落款。具体样式可参见下图:1-059号[4]范例“民事追加诉之声明状”。
“民事追加诉之声明状”范例第一页
“民事追加诉之声明状”范例第二页
少数未适用“格式一”制作的书状参考范例,也并非适用“格式二”,而是另行制作了相应的填空式模板,如下图:1-036号范例“民事声请阅卷状(传真、电子邮件)”。
“民事声请阅卷状(传真、电子邮件)”范例
(三)范例的获取
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制定民事诉讼书状参考范例后,将其结集成书公开发行。此外,我国台湾地区的各级法院“诉讼辅导科”均提供纸质样本并辅导当事人照此撰写书状。本文重点介绍民事诉讼书状参考范例的网络获取方式。
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网站在首页左侧“常用连接”和右侧“热门连接”两个栏目下均设置了“书状范例”链接,点击后进入“书状参考范例”页面,列举了由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制作的民事诉讼、民事强制执行、刑事诉讼、行政诉讼、非讼案件、少年及家事等十类书状范例,民事诉讼书状参考范例列第一位。点击“民事诉讼书状参考范例”链接即跳转至一索引表格,这里截取部分展示(笔者已将内容转换为简体字):
民事诉讼书状参考范例索引表格
其中,点击“书状类别”[5]栏下的书状名称,即可打开相应范例,点击“相关条文”栏下的法条,即可跳转至台湾地区“法务部”运营管理的“法规资料库”内相应的法律条文页面。
此外,台湾地区各级法院网站均提供了书状范例下载,且尤值一提的是,点击下载链接均会跳转至前述“司法院”网站的下载页面。
二、民事诉讼书状参考范例的特点
(一)实用亲民,便于民众参照模仿
第一,范例涉及面广、数量多,当事人行使各种诉讼权利均有“例”可依。表一对此有直观反映,此处不再赘述。
第二,范例命名反映功能,索引表格还提供了偏口语化表达的“使用说明”,利于民众查找、理解和选择。
第三,范例内设项目齐全、内容丰富。适用“格式一”的书状范例不论申请事项繁简,均预设了大量待当事人填写的项目,尤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送达地址不吝篇幅。其他书状范例亦尽可能丰富地设置了申请事项相关的内容。这种安排,极大地避免了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状时因遗漏信息而影响法院处理或使自身陷于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四,示例文字清晰易懂。在与当事人诉讼权利最为密切的“声请事项和事由”一栏内,预先以当事人的人称和口吻设置了示例。示例简要而清晰地示范了申请事项所需要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当事人模仿示例就能填写相应内容。
(二)格式严格,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书状范例全部采用填空式模板,项目一目了然,并已预设页边距、边框、字体、字号、行间距。这种安排,非常便于当事人使用书状范例,减少了当事人不善书写或不熟电脑的困扰。同时,当事人按照范例撰写书状后,具体内容虽个案有别,但内容结构得以基本固定,极大地便利了法院工作人员对书状的阅读和审查。书状大小的整齐划一,也对卷宗装订、流转、保存大有裨益。值得一提的是,书状范例均在奇数页的左侧、偶数页的右侧预留较大的页边距,说明制作时已充分考虑到双面打印后装订的需要。
(三)制作精细,展现法院庄严权威
作为由权威部门发布的、适用于整个台湾地区的书状范例,制作者在许多细节着力不少。如,页眉注明“法院诉讼辅导科书状参考范例”和书状名称,页脚以“1-XXX-XXX”格式注明范例编号和页码,示例文字多用“贵院”“此致”等敬语,体现了司法系统的严肃和权威。此外,“声请事项和事由”栏内的示例文字对要件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列举,亦对当事人尊重法律、理性诉讼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
三、台湾地区民事诉讼书状参考范例制度给予我们的启示
长期以来,大陆地区各级法院对诉讼文书的规范化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尤其自《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颁行以来,法院作出的诉讼文书在样式、格式方面的质量不断提高。但是最高法院并未牵头制定供公众使用的民事诉讼书状模板或范例。
现实中,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却需要向法院提交大量书状。这对绝大多数未聘请代理律师的当事人而言,无疑具有相当的难度。地方各级法院虽然往往在网站或诉讼服务中心提供了一些书状范例供群众参考,但此种“各自为例”质量难谓精良,数量上更难以满足实际需要,当事人因不善撰写书状而损害自身诉讼权利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正是由于公众在书状撰写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障碍,法院的立案、审判、执行乃至审判监督、纪检监察、财务等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用于指导当事人撰写书状。由此产生大量不必要的重复劳动,既影响了司法效率,又浪费了本不宽裕的司法资源。此外,当事人自行撰写的书状大小有别,格式各异,给卷宗装订、归档工作也造成不少困扰。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书状参考范例制度无疑值得借鉴。
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称其为制度,正是因为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书状参考范例并不是范例文本的简单堆砌,而是一项系统工程。
首先,经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授权制定的“民事诉讼书状规则”对书状格式的强制性规定,使书状参考范例对诉讼参与人而言远不仅是参考作用,更成为一种法律规范。
其次,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普及书状参考范例,除提供网络下载,亦出版单行本,更通过各级法院的“诉讼辅导科”(类似诉讼服务中心)指导民众使用。
第三,书状参考范例的实用性、亲民性,使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民众均可“照葫芦画瓢”,而民众的广泛使用反过来增强了范例的权威性。立法先行、重视普及、方便易用,使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书状参考范例成为一套极具实用价值的制度——既是辅导普通民众参与诉讼的拐杖,又是提高法院工作效率的抓手。
当然,我国台湾地区“民事书状规则”对当事人以提交书状为原则、以言词陈述为例外的规定具有相当的文牍主义倾向。这不免导致民事诉讼书状参考范例数量庞大、体系臃肿,一些完全可以口头向法院提出的事项均需撰写书状,增加了当事人讼累。
但瑕不掩瑜,台湾地区民事书状参考范例制度对于大陆地区的法院系统仍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尤其是经过前期不懈努力,大陆地区各地各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硬件水平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而包括制定书状参考范例在内的各项软件建设则理应成为进一步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制度、满足公众迫切需求的有力举措。
注:
[1]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书状未置于民事诉讼书状参考范例内,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部”另制作了一大类民事强制执行书状参考范例。
[2]该栏项下的功能描述除少数大陆地区无对应制度外,均依大陆地区习惯表述。
[3]值得一提的是,即便如此,“格式二”仍明确注明书状上下左右的页边距为2.5公分。
[4]所有民事诉讼书状参考范例均为“1-XXX”编号,以示与其他类型的书状参考范例区分。
[5]此处虽注明为“书状类别”,实际并未分类,表格根据书状名称依次列举至117号。
——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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