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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指导案例 · 民事裁判规则 8 条|天同码 92

2016-07-13 陈枝辉 审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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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枝辉|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


导读: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和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中国钥匙码—天同码系列图书)已由天同律师事务所独家出品并公开发售,点击阅读原文可以查看详情。经与天同诉讼圈商定,审判研究于每周三独家推送全新天同码系列。文后附天同码 91 篇往期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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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新一批指导性案例。至此,自20111220日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已共计发布13批共64个指导性案例。本期天同码,精选其中民事案例部分裁判规则,分享给读者

规则摘要

01 . 人工授精,不因男方事后单方反悔而消灭亲子关系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即使男方事后反悔的,所生子女仍应视为婚生子女。

02 . 以预付话费超有效期为由限制用户通话,构成违约

电信公司未在合同中约定预付话费有效期并明确告知消费者,嗣后不得以预付话费超过有效期为由进行通话限制。

03 . 虽打折机票,亦不能剥夺旅客按时抵达目的地权利

注明“不得退票,不得转签”的打折机票,不能剥夺旅客在支付了票款后享有的按时乘坐航班抵达目的地的权利。

04 . 食品不合安全标准,即使知假买假,亦可十倍索赔

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论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均依法有权要求十倍赔偿。

05 . 新车系旧车,销售者事先未告知的,构成销售欺诈

消费者购新车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获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

06 . 受害人年老骨质疏松,不属于侵权人减责法定情形

交通事故受害人无过错,其年老骨质疏松的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07 . 套牌车肇事,机动车号牌的出借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或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号牌而不予制止,应对事故损害连带赔偿。

08 . 购房人经其他途径获得房源信息而交易,不属跳单

房屋产权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房源信息并签约的,不属“跳单”


规则详解

01 . 人工授精,不因男方事后单方反悔而消灭亲子关系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即使男方事后反悔的,所生子女仍应视为婚生子女。

标签:继承|人工授精|婚生子女

案情简介:20041月,郭某及妻与某医院签订协议,通过人工授精于同年10月产一子。同年5月,郭某病故前立下遗嘱,表示通过人工授精所生孩子坚决不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并登记在己名下的房改房赠予父母。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郭某同意人工授精方式使妻受胎,表明其对此具有积极的意思表示,同时应视为其对亲子否认权的放弃。其在妻受孕后反悔,应征得妻同意并及时中止妊娠措施,在妻不知情或不同意中止妊娠情况下所生子女,不因郭某事后反悔否认而消灭其与子间的父子关系,郭某遗嘱中否认内容无效。②《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故遗嘱中剥夺子继承权部分无效。③《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登记在郭某名下诉争房产,系其与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故遗嘱中处分妻份额部分无效。判决共有房产一半作为遗产,遗产1/3为子保留必要份额,其余按遗嘱分配,考虑继承人实际需要及所占份额,房产由妻所有,折价补偿子及郭某父母各房产评估价1/6份额。

实务要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均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案例索引:江苏南京秦淮区法院〔2006〕秦民一初字第14号“李某等诉郭某等继承纠纷案”,见《李某、郭某阳诉郭某阳、童某某继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0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50415/10:50);另见《李雪花、范洋诉范祖业、滕颖继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6:457);另见《李梅、郭重阳诉郭士和、童秀英继承纠纷案》(丁伟利、戴娟),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02:99);另见《父亲可否单方否认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婚生子女权利?》(戴娟、丁伟利),载《人民司法•案例》(200703:41);另见《一方同意人工授精后又反悔,不影响受孕子女的法律地位》(赵学升、黄伟峰),载《人民司法•案例》(200902:7)。

 

02 . 以预付话费超有效期为由限制用户通话,构成违约

电信公司未在合同中约定预付话费有效期并明确告知消费者,嗣后不得以预付话费超过有效期为由进行通话限制。

标签:消费者权益|电信服务合同|知情权|预付话费有效期

案情简介:201010月,刘某手机充值卡尚有余额11.70元情况下,被电信公司以超过话费有效期为由停机。

法院认为:①电信用户知情权系电信用户接受电信服务时一项基本权利,电信经营者应予充分尊重;用户办理电信业务时,经营者须向其明确说明该业务内容,包括功能、费用收取办法及交费时间、障碍申告等,如用户在不知悉该业务真实情况下消费,即会剥夺用户对业务选择权,达不到真正追求的电信消费目的。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企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服务的真实信息。《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经营者作为提供电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与电信用户的权利义务内容,权利义务内容须符合维护用户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电信业健康发展的立法目的,并有效告知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并向其释明。③本案中,话费有效期限制直接影响到原告手机号码正常使用,一旦有效期到期,将导致停机、号码被收回后果,故电信公司对此负有明确如实告知义务,且在订立电信服务合同之前即应如实告知。业务受理单、入网服务协议系电信服务合同主要内容,确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入网服务协议约定电信公司有权暂停或限制移动通信服务及解除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情形,均无因有效期到期而中止、解除、终止合同约定。由于电信公司既未在电信服务合同中约定有效期内容,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在签订合同时已将预付话费有效期限制明确告知刘某并释明,故电信公司不得在合同履行中以预付话费超过有效期为由对用户进行通话限制。判决电信公司取消对刘某手机号码话费有效期限制,恢复通信服务。

实务要点:电信服务经营者订立服务合同时未向消费者告知某项服务设定有效期限制,在合同履行中又以该项服务超过有效期限为由限制或停止对消费者服务的,构成违约。

案例索引:江苏徐州中院(2011)徐商终字第391号“刘某与某电信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见《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3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60630/13:64)。

 

03 . 虽打折机票,亦不能剥夺旅客按时抵达目的地权利

注明“不得退票,不得转签”的打折机票,不能剥夺旅客在支付了票款后享有的按时乘坐航班抵达目的地的权利。

标签:消费者权益|航空客运|打折机票|告知义务

案情简介:2004年,巴基斯坦公民阿某一家三口从上海回卡拉奇,因无直达航班,故购买了国航公司作为出票人的打折机票,机票上显示东航公司负责承运上海到香港,同日乘坐国航公司航班至卡拉奇,并标注“不得退票,不得转签”。因东航公司航班晚点,又未尽提前告知义务,导致带着幼儿的阿某夫妇至香港后,被告知须等三天后才有国航该航班,遂改签另一航空公司航班,绕道迪拜至卡拉奇,由此支出的机票款损失,阿某起诉东航公司索赔。

法院认为:①一家航空公司出票并实际承运部分航程,另一家航空公司实际承运另一部分航程的航空旅客运输,该两家航空公司并非航空法上的连续运输关系,旅客可选择起诉对象追究实际承运人承运航程责任,是否追加另一家,由法院酌定。即对航空旅客运输实际承运人提起的诉讼,可以选择对实际承运人或缔约承运人提起诉讼,亦可同时对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提起诉讼。本案中,阿某以作为实际承运人的东航公司为被告提起的责任诉讼中,法院根据案情,衡量诉讼成本,决定不追加国航公司参加诉讼并无不当。②无论何种原因发生航班延误,被滞留旅客有权在第一时间获取尽可能详细的信息,并及时了解后续进展情况,以便根据延误情形对自己旅途作出最合理选择,航空公司有义务及时播报航班延误信息,并有义务根据每一位滞留旅客的不同需要,向其提供航空公司掌握的其他旅途信息,以便该旅客作出正确抉择。东航公司既然不准备在香港机场给注明“不得退票,不得转签”的机票办理转签手续,就有义务在始发机场向阿某明确告知,劝阻其乘坐延误航班,东航公司不尽此义务,以至阿某在相信该公司会转签机票的情况下乘坐该航班,由此陷入既无法走又不能留的艰难处境,无奈之下只得另行购票。③东航公司未能证明阿某在未受其任何影响的情况下自愿作出的选择,亦未能证明其为了避免因航班延误给旅客造成损失而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故对阿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要点:航空公司在打折机票上注明“不得退票,不得转签”,只是限制购买打折机票的旅客因自身原因而退票和转签,不能剥夺旅客在支付了票款后享有的按时乘坐航班抵达目的地的权利。因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误,致使旅客正常换乘出现滞期又未履行明确告知义务致使乘客陷入艰难境地的,航空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上海一中院(2006)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609号“阿某与某航空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见《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东方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6:504);另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0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50415/10:51)。

 

04 . 食品不合安全标准,即使知假买假,亦可十倍索赔

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论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均依法有权要求十倍赔偿。

标签:消费者权益|十倍赔偿|知假买假|食品安全标准

案情简介:2012年,孙某在超市购买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已过保质期。

法院认为: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即应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②本案中,双方对孙某从超市购买香肠这一事实不持异议,据此可认定孙某实施了购买商品行为,且孙某并未将所购香肠用于再次销售经营,超市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系为生产经营。孙某因购买到超过保质期食品而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故超市店认为孙某“买假索赔”不是消费者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判决超市赔偿孙某5586元。

实务要点: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生产者依《食品安全法》规定十倍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法院都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江苏南京江宁区法院(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646号“孙银山与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消费者权益纠纷案”,见见《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6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40126/6:23);另见《知假买假可以主张十倍赔偿》(孙建、孙哲),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08:16)。

 

05 . 新车系旧车,销售者事先未告知的,构成销售欺诈

消费者购新车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获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

标签:消费者权益|欺诈|机动车买卖合同

案情简介:2007年,张某以13.8万元从汽车公司购买新车。2个月后,张某送交保养时,发现该车3个月前进行过维修,遂诉请依当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倍赔偿。汽车公司以降价、送车饰表明事先已告知张某为由抗辩。

法院认为:①张某购买汽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汽车公司无证据证明张某购买该车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故张某购买汽车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②依销售合同约定,汽车公司交付张某车辆应为无维修记录的新车,现所售车辆在交付前实际上经过维修,故争议焦点为汽车公司是否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车辆销售价格的降低或优惠以及赠送车饰是销售商常用的销售策略,亦系双方当事人协商结果,不能由此推断出汽车公司在告知张某汽车存在瑕疵基础上对其进行了降价和优惠。汽车公司提交的有张某签名的车辆交接验收单,因系汽车公司单方保存,且备注一栏内容由该公司不同人员书写,加之张某对此不予认可,该验收单不足以证明张某对车辆以前维修过有所了解。故对汽车公司抗辩称其向张某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不予采信,应认定汽车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有欺诈行为,判决张某退车,汽车公司退还车款并加倍赔偿张某购车款13.8万元。

实务要点: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未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

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08)二中民终字第00453号“张某与某汽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5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31108/5:17)。

 

06 . 受害人年老骨质疏松,不属于侵权人减责法定情形

交通事故受害人无过错,其年老骨质疏松的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标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损伤参与度|年老骨质疏松

案情简介:2012年,王某驾车碰擦过人行横道的老年人荣某,交警认定王某全责。交强险保险公司以鉴定意见中载明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其个人体质的因素占25%”辩称确定残疾赔偿金应乘以损伤参与度系数0.75

法院认为:①《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故交通事故中在计算残疾赔偿金应否扣减时应根据受害人对损失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本案中,虽然荣某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发生具有一定影响,但此非《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荣某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②从交通事故受害人发生损伤及造成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看,本起交通事故引发系肇事者王某驾驶机动车穿越人行横道线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碰擦行人荣某所致;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系受害人荣某被机动车碰撞、跌倒发生骨折所致,事故责任认定荣某对本起事故不负责任,其对事故发生及损害后果造成均无过错。虽然荣某年事已高,但其年老骨质疏松仅系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荣某对于损害发生或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法定情形。同时,机动车应遵守文明行车、礼让行人的一般交通规则和社会公德。本案所涉事故发生在人行横道线上,正常行走的荣某对将被机动车碰撞这一事件无法预见,而王某驾驶机动车在路经人行横道线时未依法减速慢行、避让行人,导致事故发生。故依法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引发的全部赔偿责任。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我国交强险立法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依据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作相应扣减,保险公司免责事由亦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情形,即便是投保机动车无责,保险公司亦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予以赔偿。故对于受害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的损失,均属交强险赔偿范围,参照“损伤参与度”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和交强险责任均无法律依据。

实务要点:交通事故受害人对事故发生及损害后果造成均无过错,其年老骨质疏松的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案例索引:江苏无锡中院(2013)锡民终字第497号“荣某诉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见《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6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40126/6:24)。

 

07 . 套牌车肇事,机动车号牌的出借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或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号牌而不予制止,应对事故损害连带赔偿。

标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套牌车|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200811月,林某驾驶套牌货车与周某驾驶自有但登记在朱某名下的客车相撞,致客车上乘客冯某死亡,交警认定林某、周某分负主、次责任。工程公司系周某雇主,但事发时周某并非履行职务;套牌货车实际所有人系管某,被套车牌系卫某2008年从赵某处购买并挂靠运输公司的货车牌照,该牌照对应的货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牌照被卫某多次以报失并由运输公司盖章确认方式补领,再有偿交给管某套用。冯某近亲属起诉卫某、运输公司、林某、管某、保险公司、工程公司、周某、朱某、客车投保交强险的财保公司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①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林某负主要责任,而管某系肇事货车实际所有人,又系林某雇主,故卫某和林某应就本案事故损失连带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周某又系该客车实际所有人,故周某应对本案事故损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朱某虽系该客车登记车主,但该客车几经转手,朱某既不支配该车,亦未从该车运营中获益,故其对本案事故不承担责任。周某虽受雇于工程公司,但事发时周某并非为工程公司履行职务,故工程公司对本案亦不承担责任。②保险公司承保货车并非实际肇事货车,其亦不知道套牌情形,故保险公司对本案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承保案涉客车的财保公司,因冯某系本车人员,依法不适用交强险,故财保公司对本案不承担责任。现有证据表明,案涉车牌登记货车的实际所有人卫某和登记车主运输公司系明知管某等人套用自己的车牌而不予干预,且提供方便,纵容套牌货车在公路上行驶。其该行为违反了有关交通管理法律规定,并与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故卫某、运输公司应就管某一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份额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管某、林某赔偿原告损失39万余元,周某赔偿原告损失17万余元,运输公司、卫某与管某、林某对第1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管某、林某、周某对第12项赔偿互负连带责任。

实务要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索引:上海二中院(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53号“赵某等诉某运输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见《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5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31108/5:19);另见《机动车号牌出借方应对套牌车肇事承担连带责任》(徐子良、赵俊),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18:26)。

 

08 . 购房人经其他途径获得房源信息而交易,不属跳单

房屋产权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房源信息并签约的,不属“跳单”。

标签: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跳单|房源信息

案情简介:2008年,李某将其房屋在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陶某及家人先后在多家房产经纪公司员工带领下看了该房,并最终与报价较低的房产经纪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过户。2009年,与陶某签订过《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某房产中介以陶某“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利用其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属跳单行为为由,诉请依约支付实际成交价1%的违约金。

法院认为:①房产中介与陶某所签《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居间合同性质,其中关于禁止“跳单”格式条款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②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陶某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故陶某并未利用房产中介的信息、机会,不构成违约,故对房产中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房屋产权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案例索引:上海二中院(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某房产中介与陶某居间合同纠纷案”,见《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11220/1:1

核校:简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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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7期|432 条民商裁判规则汇编

48期|分支机构担保裁判规则 8 条

49期|商事审判指导案例裁判规则 8 条

50期|保证类型裁判规则 10 条

51期|担保范围裁判规则 9 条 

52期|保证合同效力裁判规则 10 条

53期|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裁判规则 6 条

54期|担保财产转移法律后果裁判规则 9 条

55期|保证担保管辖裁判规则 15 条

56期|保证担保诉讼程序裁判规则 12 条

57期|保证担保证据规则 15 条

58期|房地一体抵押裁判规则 12 条

59期|特殊抵押登记裁判规则 4 条

60期|抵押物善意取得裁判规则 6 条

61期|抵押权物上代位裁判规则 8 条

62期|抵押物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裁判规则 8 条

63期|抵押登记瑕疵裁判规则 8 条

64期|抵押转让裁判规则 12 条

65期|抵押置换裁判规则 4 条

66期|抵押租赁裁判规则 6 条

67期|抵押权实现裁判规则 12 条

68期|抵押权实现裁判规则 7 条(续)

69期|抵押合并审理裁判规则 7 条

70期|质押裁判规则 6 条

71期|账户质押裁判规则 7 条

72期|账户质押裁判规则 8 条(续)

73期|存单质押裁判规则12条(续)

74期|民间借贷,还是真的房屋买卖 ?

75期|一方当事人犯罪,合同是否有效 ?

76期|账户质押裁判规则6条(续)

77期|单据质押裁判规则 7 条

78期股票质押裁判规则 5 条

79期|票据质押裁判规则 5 条

80期|证券质押裁判规则 7 条

81期|证券质押裁判规则 6 条(续)

82期|房产权约定:是不是赠与 ·  外 8 则

83期|人民法院案例选最新裁判规则 7 条

84期|人民法院案例选民事裁判规则 12 条

85期|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 8 条

86期|侵权纠纷裁判规则 6 条

87期|民事指导裁判规则 7 条

88期|殊质押物裁判规则 7 条

89期|民事裁判规则 7 条

90期|人民法院案例选 7条民事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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