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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虽未登记,仍发生物权变更(外八篇)|天同码 102

2016-09-21 陈枝辉 审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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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枝辉 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


导读: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和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中国钥匙码—天同码系列图书)已由天同律师事务所独家出品并公开发售。经与天同诉讼圈商定,审判研究于每周三独家推送全新天同码系列。文后附天同码 101 篇往期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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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天同码,主要整理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年第1辑、第2辑(总第第95辑、第96辑)有部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规则要述

01 .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虽未登记,仍发生物权变更

离婚协议关于不动产归属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虽未经登记,但无善意第三人时,应认定发生物权变更效力。 

02 . 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得单独被转移,包括单独继承

宅基地上建筑物可因出租、赠与、继承、遗赠方式转移他人,但宅基地使用权随之转移不代表其本身可进行继承。

03 . 十倍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受损为前提

生产或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消费者要求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并不以其人身权益受到损害为前提。

04 . 陵园墓地受损无法恢复原状,可判令精神损害赔偿

陵园墓地承载着特殊情感和精神利益,在墓地受损无法恢复原状情况下,对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予支持。

05 . 墓碑上漏刻其他近亲属名字,构成对悼念权的侵害

死者近亲属之一在负责篆刻墓碑时,未将其他近亲属名字篆刻上去,构成对其他近亲属的精神利益即悼念权侵害。

06 . 住宅电梯噪声超标,污染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住宅小区电梯噪声污染超过《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规定的噪声最高限值的,污染者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07 . 工程欠款确认后,即发生诉讼时效起算或中断效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对工程款债务进行确认的,自作出该确认行为时起,发生诉讼时效起算或中断的法律效果。

08 . 以所购土地使用权入股,登记违法但善意取得情形

企业以所购土地使用权作为入股资本,虽登记行为程序违法,但被入股公司善意取得的不动产权益仍应受到保护。

09 . 颁证行为被撤销后,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查

复议机关仅以土地使用权颁证机关未提供档案材料而撤销颁证行为的,法院仍应审查复议申请人的复议主体资格


规则详解

01 .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虽未登记,仍发生物权变更

离婚协议关于不动产归属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虽未经登记,但无善意第三人时,应认定发生物权变更效力。

标签:权属登记|离婚房产|离婚|房产分割

案情简介:2012年,执行法院依生效刑事判决追缴被告人杨某违法所得35万元过程中,裁定查封杨某名下房产。臧某以其2007年与杨某协议离婚时约定该房归其所有为由提出异议,并提交了由民政局盖章的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离婚协议复印件。

法院认为:①《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故夫妻间约定无须另行经过物权变动手续,在婚姻关系内部应已发生法律效力。②物权作为对世权,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制度原意系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虽依《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经过登记和公示,方能产生物权效力,否则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第15条同时规定,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离婚协议关于不动产归属约定虽未办理变更登记,但不影响其效力。③根据物权大于债权的法律原则,物权发生变动而未履行登记和公示程序的,所不能对抗的是善意第三人主张的物权,而非债权。本案中,双方所签离婚协议已备案登记,合法有效,且臧某对房屋实际占有,不存在善意第三人,应认定双方合意真实有效,发生物权变更效力,臧某应为实际产权人,故裁定解除对案涉房屋查封。

实务要点:离婚协议中对于不动产归属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虽未经登记,但在无善意第三人情况下,应认定发生物权变更效力。

案例索引:广东广州中院(2014)穗中法执复议字第101号“臧某执行异议案”,见《臧旭霞执行异议审查案——离婚协议是否具有物权变更效力》(殷雨晴),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02/96:145)。

 

02 . 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得单独被转移,包括单独继承

宅基地上建筑物可因出租、赠与、继承、遗赠方式转移他人,但宅基地使用权随之转移不代表其本身可进行继承。

标签: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单独转移

案情简介:2012年,莫某孙辈等人因与叔叔控制的空置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纠纷,遂以代位继承为由,主张对莫某名下上述宅基地进行遗产分割。

法院认为:①《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之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10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物权法》第153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我国对宅基地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宅基地归集体所有,而宅基地使用权人可将地上建筑物以出租、赠与、继承、遗赠方式转移他人,宅基地使用权亦随之转移,但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得单独转移且不能用于抵押,不可亦不能进行继承。②本案诉争土地属村集体所有,系在土改时分给莫家使用的宅基地,但一直未建房屋。莫某及其儿子均另有宅基地建房居住。莫某去世前,涉案宅基地由其子在部分土地上建了临时性猪栏、猪舍,堆放杂物,部分土地空置。陈某等人诉请对该空置土地继承,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法律精神,判决驳回。

实务要点: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人可将地上建筑物以出租、赠与、继承、遗赠方式转移他人,宅基地使用权亦随之转移,但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得单独转移且不能用于抵押,包括不能进行继承。

案例索引:广东肇庆中院(2014)肇中法审监民再字第2号“陈某与莫某等继承纠纷案”,见《陈少英、莫有成等诉莫枢、莫权继承纠纷案——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单独作为遗产继承》(文翠芳),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02/96:124)。

 

03 . 十倍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受损为前提

生产或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消费者要求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并不以其人身权益受到损害为前提。

标签:消费者权益|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

案情简介:2014年,梁某在陈某日用品商店购买价值1170元的瘦身胶囊,后以商店无法提供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及保健食品批准文件为由诉请十倍赔偿。经查,上述产品均为冒用厂名、厂址的假冒保建食品。

法院认为:①《食品安全法》第3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自行及时清理。本案陈某销售假冒保健食品,且未能提供案涉保健食品的购买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以及保健食品批准文件等,据此可认定陈某故意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②《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当销售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可同时主张赔偿损失和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亦可只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梁某有权依上述法律规定要求陈某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③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受到损害为前提。判决陈某退还梁某货款1170元,并赔偿1.17万元。

实务要点:生产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不以其人身权益受到损害为前提。

案例索引:广东东莞中院(2014)东中法民二终字第982号“梁某与陈某产品责任纠纷案”,见《梁振群诉陈春东产品责任纠纷案——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邹凤旦),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02/96:114)。

 

04 . 陵园墓地受损无法恢复原状,可判令精神损害赔偿

陵园墓地承载着特殊情感和精神利益,在墓地受损无法恢复原状情况下,对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予支持。

标签:人格权|墓地|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2013年,陈某扫墓时发现所购墓地(格位)面积被旁边新墓地侵占,遂诉请陵园恢复原状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认为:①案涉墓地与相邻目的用地范围线有重叠,导致两相邻墓地存在重叠面积,该重叠面积的存在影响墓地独立使用,使案涉墓地占地面积和实用面积均受到影响。案涉墓地所在陵园由被告公司统一规划和管理,陵园公司对墓地进行统一施工,其行为造成案涉墓地实际面积受损,致使墓地购买人陈某权益受影响。按案涉合同约定的规格恢复原状将损害案外人墓地现状,故恢复原状不具备现实可行性。②墓地有别于其他使用性质土地,其具有特殊使用性,墓地作为埋葬死者遗体或骨灰特殊用地,是后代追忆、祭奠已逝亲人特定场所,承载者特殊情感。本案中,案涉墓地遭受一定程度侵占和损害,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且恢复原状不具有现实可行性,致使墓地实际购买人陈某遭受一定程度精神痛苦,故判决陵园支付陈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实务要点:墓地具有特殊使用性且承载着特殊情感和精神利益,在墓地受损无法恢复原状情况下,对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广东广州中院(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672号“陈某与某陵园侵权纠纷案”,见《陈玉冰诉广州玉德堂陵园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案——墓地受损无法恢复原状,能否判令精神损害赔偿》(穆健、林嘉丽),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01/95:107)。

 

05 . 墓碑上漏刻其他近亲属名字,构成对悼念权的侵害

死者近亲属之一在负责篆刻墓碑时,未将其他近亲属名字篆刻上去,构成对其他近亲属的精神利益即悼念权侵害。

标签:悼念权|墓碑|祭奠权

案情简介:2009年,贺某去世后,其子女贺兄、贺妹因不和,贺兄所立墓碑上漏刻贺妹名字致诉。

法院认为:①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墓碑不仅系逝者安葬地标志,亦系承载亲属哀思纪念物,墓碑署名体现着署名者与逝者特定的身份关系。祭奠权基于近亲属身份关系产生,系逝者近亲属精神利益。目前我国法律对公民祭奠权未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可理解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人格利益”。②本案中,贺妹与逝者贺某系父女关系,与贺兄系亲兄妹关系,双方应平等享有对逝去长辈尽孝和悼念的权利。现贺兄在负责篆刻父亲墓碑时,未将贺妹名字篆刻上去,侵害了贺妹对逝去父亲的尽孝和悼念权利。③鉴于何某墓碑上贺兄其他兄弟未刻姓、只刻名,并考虑墓碑整体美观,将贺妹名字按长幼顺序篆刻在何某墓碑上即可。因何某墓碑留存空隙宽度能将贺妹名字刻上去,重新立碑已无必要,故判决限贺兄60日内将贺妹名字篆刻在逝者贺某墓碑上,所需费用由贺兄负担。

实务要点:墓碑不仅系逝者安葬地标志,亦系承载亲属哀思纪念物,墓碑署名体现着署名者与逝者特定的身份关系。死者近亲属之一在负责篆刻墓碑时,未将其他近亲属名字篆刻上去,侵害了其他近亲属的悼念权。

案例索引:湖南新田法院(2011)新法民一初字第356号“贺某祭奠权纠纷案”,见《贺甲祭奠权纠纷案——“祭奠权”的规范依据》(肖明、夏宁春、王彦平),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4/86:109)。

 

06 . 住宅电梯噪声超标,污染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住宅小区电梯噪声污染超过《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规定的噪声最高限值的,污染者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标签:噪声污染|电梯|适用标准

案情简介:2014年,小区业主袁某以临近电梯噪声超标为由起诉开发公司,并提供了其自行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制作的监测报告。开发公司提出:《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在电梯安装之后发布,不应溯及既往;噪声系因袁某擅自改变其房屋结构及房屋外围噪音引起。

法院认为:①袁某提交的环境监测报告显示监测结果超过《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规定的噪声最高限值标准。袁某对存在噪声污染的侵权行为及该噪声超标这一侵权损害结果完成了举证责任。前述规范是对民用建筑隔声设计制定的相关标准,无论涉案电梯安装在该标准出台前还是出台后,均应受该标准调整和约束;在该标准出台前安装的涉案电梯不符合该规范的,应整改至符合该规范规定的标准。故开发公司称前述规范系在电梯安装之后发布,不应溯及既往的主张不予支持。②依《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污染者即开发公司应对其行为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减轻责任情形承担举证责任。开发公司虽不认可检测结果,认为涉案噪声系因袁某擅自改变其房屋结构及房屋外围噪音而引起,但并未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开发公司虽称电梯设计、建筑、安装、验收达标,只能说明电梯安装符合规定,不能说明其电梯噪音达标。判决开发公司60日内对涉案电梯采取相应隔声降噪措施,使袁某居住房屋噪声达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规定的噪声最高限值以下;逾期未达标准,按每日100元对袁某进行补偿;开发公司支付袁某鉴定费1500元及精神抚慰金1万元。

实务要点:住宅小区电梯噪声污染超过《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规定的噪声最高限值的,污染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索引:广东广州中院(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108号“袁某与某开发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见《袁科威诉广州嘉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电梯噪声污染的判断与认定》(石佳),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02/96:118)。

 

07 . 工程欠款确认后,即发生诉讼时效起算或中断效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对工程款债务进行确认的,自作出该确认行为时起,发生诉讼时效起算或中断的法律效果。

标签:工程款|诉讼时效|债务确认

案情简介:2002年,实业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转账协议,就前者欠付后者工程款10.5万元进行确认。2004年,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在该协议上签字批示“请财务核实后按有关政策办理”。2014年,建筑公司诉请实业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工程施工仅有口头约定,未签书面合同,且双方均认可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2002年转账协议确认储运公司欠付建筑公司工程款10.5万元,证明此前双方已对账,而工程交付时间应在双方对账前,只是无证据证明双方对账时对付款时间有约定。②2002年转账协议并非新债,性质上属实业公司确认债务之准法律行为,基于法律规定当然发生一定法律效果。本案诉讼时效应从建筑公司向实业公司主张债权,即2004年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在转账协议上签字确认时起算,至本案一审起诉已近十年时间。因建筑公司未提供曾向实业公司主张债权的证据,可认定本案涉诉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建筑公司诉请。

实务要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对工程款债务进行确认的,自作出该确认行为时起,发生诉讼时效起算或中断的法律效果。

案例索引:天津高院(2015)津高民申字第172号“某建筑公司与某实业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见《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天津华戎实业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债务人确认债务的行为对诉讼时效的影响》(方哲、刘波),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02/96:136)。

 

08 . 以所购土地使用权入股,登记违法但善意取得情形

企业以所购土地使用权作为入股资本,虽登记行为程序违法,但被入股公司善意取得的不动产权益仍应受到保护。

标签:权属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资责任|特殊出资|善意取得

案情简介:2000年,皮革厂被市政府责令停止经营,为逃避安置职工责任,随后与关联公司的饭店签订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转让合同,约定皮革厂将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内的资产作价1460万元转让给饭店。2001年,饭店以上述资产入股与其他两股东设立能源公司。2011年,饭店以土地管理部门10年前向能源公司颁发土地使用权证违法为由,起诉市政府要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饭店诉请后,皮革公司提起再审。

法院认为:①《土地登记规则》第35条规定:“企业将通过出让或者国家入股等形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以入股方式转让的,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入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出让或者国家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凭证、入股合同和原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变更登记。”本案所涉土地原属皮革公司,尽管皮革公司与饭店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但在土地未过户到饭店名下情况下,由皮革公司直接过户给能源公司不符合规定;饭店以出资形式将所购皮革公司资产入股而转让土地使用权,需由饭店、皮革公司、能源公司同时申请,故本案被诉登记行为违反法定程序。②从本案证据看,饭店作为能源公司三大成立股东之一,其应在2001年即应知晓被诉土地登记行为内容,以此开始计算,应认定饭店2011年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2年起诉期限。③饭店与皮革公司属于关联公司,皮革公司被政府责令停止经营后,与饭店签订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关联交易有逃避安置职工之嫌。但本案无证据证明能源公司知晓作为入股的资产系为逃避债务证据,即能源公司无与饭店、皮革公司串通损害第三人的恶意,且转让资产价格合理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应认定能源公司取得由饭店所购皮革公司土地使用权及部分房屋建筑物、设备等属于善意取得,即使饭店与皮革公司资产有偿转让协议无效,能源公司善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亦应受到保护。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第2款第2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3款规定:“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判决撤销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房屋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不撤销登记行为。”故本案原审判决尽管存在不应受理、对实体问题应判决确认违法而非驳回诉请等问题,但本案已进入申诉阶段,饭店将皮革公司于2000年转让的全部资产作为入股资本并成为股东之一,其所拥有的股权及其收益仍归属于饭店。由于上述资产转让及资本入股等民事行为均为真实意思表示,故本案所涉登记行为不会对皮革公司实体权益造成侵害,裁定驳回皮革公司再审申请。

实务要点:企业以所购土地使用权作为入股资本,虽然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行为存在违反法定程序问题,被入股公司善意取得的不动产权益仍应受保护。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监字第557号“某饭店与某市政府行政诉讼案”,见《“蹊跷”的背后——香港客香村饭店有限公司诉咸阳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行为案》(蔡小雪),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01/95:222)。

 

09 . 颁证行为被撤销后,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查

复议机关仅以土地使用权颁证机关未提供档案材料而撤销颁证行为的,法院仍应审查复议申请人的复议主体资格。

标签:权属登记|行政诉讼|复议主体资格|地籍档案

案情简介:1997年,山东某市土地管理局为张弟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3年7月,张弟起诉张兄要求排除妨碍。同年11月,张兄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市政府以区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有关地籍档案材料、颁证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为由,撤销前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张弟起诉市政府。

法院认为:①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申请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权或者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本案中,张兄称在2013年7月张弟向法院诉请排除妨碍,方得知政府为张弟颁发了涉案土地使用证,且未被告知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故应适用两年法定期限,周兄于2013年11月申请行政复议并未超过法定期限。②周兄证明其具备复议主体资格的惟一证据系一份民事诉状,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周兄实际使用了涉案宅基地或对对涉案宅基地享有合法权益,亦不能证明区政府为周弟颁发涉案土地证行为侵犯了周兄合法权益。③从涉案宅基地和房屋来源情况综合分析,张弟长期合法使用涉案宅基地并建设房屋居住,房屋普查证虽非法定房屋权属证明,但系国家机关颁发,对房屋来源和所有情况具有证明力。结合本案其他相关证据,并不能证明第三人张兄与颁发涉案土地使用证行为具有直接法律利害关系。第三人虽因占用涉案宅基地与张弟产生民事诉讼纠纷,但并不能当然产生行政复议主体资格。判决撤销市政府所作行政复议决定,由市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实务要点:复议机关仅以土地使用权颁证机关未提供档案材料而撤销颁证行为的,法院应在保障无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遵循实体公正前提下,综合判断复议申请人是否具有复议资格,从而作出相应裁判。

案例索引:山东菏泽中院(2014)荷行初字第191号“张某与某市政府行政诉讼案”,见《张洪远诉菏泽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案——行政复议申请人复议主体资格之判断与查明》(陈希国),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02/96:188)

核校:简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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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7期|432 条民商裁判规则汇编

48期|分支机构担保裁判规则 8 条

49期|商事审判指导案例裁判规则 8 条

50期|保证类型裁判规则 10 条

51期|担保范围裁判规则 9 条 

52期|保证合同效力裁判规则 10 条

53期|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裁判规则 6 条

54期|担保财产转移法律后果裁判规则 9 条

55期|保证担保管辖裁判规则 15 条

56期|保证担保诉讼程序裁判规则 12 条

57期|保证担保证据规则 15 条

58期|房地一体抵押裁判规则 12 条

59期|特殊抵押登记裁判规则 4 条

60期|抵押物善意取得裁判规则 6 条

61期|抵押权物上代位裁判规则 8 条

62期|抵押物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裁判规则 8 条

63期|抵押登记瑕疵裁判规则 8 条

64期|抵押转让裁判规则 12 条

65期|抵押置换裁判规则 4 条

66期|抵押租赁裁判规则 6 条

67期|抵押权实现裁判规则 12 条

68期|抵押权实现裁判规则 7 条(续)

69期|抵押合并审理裁判规则 7 条

70期|质押裁判规则 6 条

71期|账户质押裁判规则 7 条

72期|账户质押裁判规则 8 条(续)

73期|存单质押裁判规则12条(续)

74期|民间借贷,还是真的房屋买卖 ?

75期|一方当事人犯罪,合同是否有效 ?

76期|账户质押裁判规则6条(续)

77期|单据质押裁判规则 7 条

78期股票质押裁判规则 5 条

79期|票据质押裁判规则 5 条

80期|证券质押裁判规则 7 条

81期|证券质押裁判规则 6 条(续)

82期|房产权约定:是不是赠与 ·  外 8 则

83期|人民法院案例选最新裁判规则 7 条

84期|人民法院案例选民事裁判规则 12 条

85期|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 8 条

86期|侵权纠纷裁判规则 6 条

87期|民事指导裁判规则 7 条

88期|殊质押物裁判规则 7 条

89期|民事裁判规则 7 条

90期|人民法院案例选 7条民事裁判规则

91期|消费者权益、机动车等民事裁判规则 7 条

92期|最高法院指导案例 · 民事裁判规则 8 条

93期|民事审判指导案例 · 裁判规则 6 条

94期|民事审判指导案裁判规则 7 条

95期|最高法院指导案例 • 行政裁判规则 5 条

96期|机动车与交通事故裁判规则 6 条

97期|继承纠纷裁判规则 7 条

98期|民商事裁判规则 5 条

99期|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11 则

100期|机动车保险纠纷典型案例 8 则

101期|物业纠纷典型案例 4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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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言:天道无私,是以恒正;天道常正,是以清明。

——申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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