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疫情长假与不可抗力、诉讼程序、劳动用工等法律问题分析

凌国良 审判研究 2022-05-18


凌国良 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
审判研究ilawtalk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于日前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也针对本次疫情实际情况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人社部《通知》)。

本文试以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为契入点,探讨一下本次疫情对不可抗力、诉讼程序、劳动用工等相关法律问题的影响。


一、关于《通知》性质的分析

通知的性质为何,直接关系着《通知》对可能发生的行政复议及各类诉讼和合同履行的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影响。

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其中国务院办公厅的主要职责就包括加强应急、督查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做好需由国务院组织处理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应对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行政机构。

根据《立法法》第80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即《立法法》排除了国务院办公厅作为“规章”的制定主体,因此该《休假通知》不属于“规章”,更不是行政法规。

根据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简言之,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其主要形式为规定、通告、办法、决定等。

结合国务院办公厅的职能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应认定为规范性文件,对不特定的公民和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


二、本次疫情与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

《民法总则》和《合同法》均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笔者认为,本次疫情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一种全国范围内甚至在世界范围内爆发的疫情,不仅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而且政府机构、具有专业医学知识的专家团体也无法预见;而且爆发至今,没有直接有效的药物治疗和确切有效的治疗方法,也没有直接有效的方法彻底、完全阻止其传播,具有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性,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规定要件,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事实上,非典时期,司法实务领域也是将非典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笔者认为,因本次疫情导致当事人在买卖合同、工程建设、加工承揽、租赁、酒店住宿与餐饮、商场、演出、旅游、运输、中介服务、劳动(劳务)用工等合同中,因义务履行期限在肺炎疫情发作期间,受《通知》假期延长影响或合同一方主体及其员工患肺炎住院或被隔离、工厂转产等原因不能如期履行合同义务而要求变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不可抗力的规定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对不可抗力条款的滥用,法律对不可抗力的适用也是有限制的。并不是任何人可以任意以不可抗力之名免除义务人的所有责任,也不是相关义务人不经任何补救行为,就当然减轻或者解除其责任。

《合同法》第117条、118条等法律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即在肺炎疫情爆发前已经迟延履行的,仍应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疫情(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其影响而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以便让对方及时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损失,否则该当事人应承担扩大损失部分的责任;同时应向对方发出通知就减轻或免除己方责任等事项与对方协商,主动寻求解决办法。此外,对通知、措施的实施等应做好证据固定工作。

对个别当事人客观上能够履行合同,其履行合同义务并不受当下情形影响的,如果其拒绝履行合同或迟延履行合同而要求以不可抗力条款免责的,则不属于不可抗力,不应予以免责。


三、疫情及《通知》对诉讼程序的影响

诉讼程序中的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法院指定的期间。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如立案期间、上诉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指定期间是指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指定的期间,如开庭时间等。

疫情的爆发和《通知》的实施,对审判实务和律师执业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对当事人的起诉(上诉)、举证、应诉,法院的开庭、宣判;以及调取证据、强制执行都产生了影响

根据《民法总则》第194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如前所述,因本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因疫情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构成诉讼时效中止。

《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3条的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前非常时期下,对《通知》延长假期内已经届满的期间,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对于因疫情而不能履行法定诉讼期间申请顺延的,法院应当批准其申请并确定顺延的期间。如对民事判决上诉的法定期限为15日,如当事人在期间开始后5日内患肺炎并持续30日,当事人应在肺炎消除后的10日内,提出顺延期限的申请,法院审查批准的,应当再顺延10天。

人社部《通知》也规定,因受本次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因不可抗力而时效中止的立法精神。


四、疫情及延长休假的劳动用工问题

《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对此,首先要明确延长的假期属于什么性质。

休假日主要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休息时间,《劳动法》第40条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是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如妇女节、青年节等)。休息日是相对于工作时间而言的合法的休息时间,《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普遍的休息日为每周六日。

在节假日与休息日工作给予的加班工资不同,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需要提醒的是,2020年春节假期时间是1月24日到1月30日,其中1月24日、25日、26日为法定假日,另外四天为调休的双休日,所以1月19日(星期日)和2月1日(星期六)要进行调休补班。现在因疫情《通知》延长假期到2月2日,延长的假期应认定为是休息日,所以《通知》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

根据人社部《通知》进一步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且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与前述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浙江省人社厅规定,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但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凌国良律师,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绍兴仲裁委仲裁员、浙江省律协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绍兴市金融法学研究会理事等职;担任绍兴市委组织部、绍兴市发改委等政府、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主要业务方向、领域为政府及企业法律顾问、不良资产处置与投融资业务、破产清算、公司治理等。

原创序号:律师视点368

核校简牍

来,试试,选关键词进入专题参考 

陈克法官     蒋鸿铭       李双庆律师

医疗 借贷 公司 建工 民商资料

婚姻 房地 检索 九章 审判研究

提示:原创内容为作者研习专业心得体会,供法律人交流参考,欢迎在微信群和朋友圈转发讨论、在页面留言区参与评论。其他媒体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提出建议或惠赐作品,请发送邮件或添加微信号:L36003620。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