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Chat ID spyjweixin Intro 推送司法审判信息资讯,探讨法律适用实务问题,汇集全国各地法律人专业智慧,致力于专业原创作品的分享阅读。 专业原创实务 欢迎转发分享 输入日期提取历史消息 黄校 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网购很多,现实中快递物品丢失或是不知所踪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那么,未保价时快递公司与寄件人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关联内容阅读链接 点击目录标题打开阅读: 北京一中院:网络购物纠纷案件审理及争议解决 双 11过后,各大快递公司快递员都风尘仆仆忙碌着,车休人不休,穿梭于大街小巷。若是双 11 买的货品至今未收到,不免让人产生疑惑:我的快递到底是丢失了,还是丢失了? 现实生活中发生邮寄物品损毁或灭失的情形比比皆是,发生纠纷后如何确定责任?如何进行赔偿?赔偿额为多少?下文特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检索到的 11 则案例入手,剖析未保价的邮寄物品损毁、灭失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平日里我们寄送快递,一般不会对邮寄物品的损毁或是灭失进行投保,往往也会忽略快递凭证上所载的明示规定:未保价邮件,如发生损毁、灭失等风险的,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邮寄费用的 3 倍。此为未保价邮件的限额赔偿规定。 归纳 11 则案例的裁判要旨,可以得出如下三类裁判结果: A :按过错原则进行责任分配。 该类裁判结果主张:按照寄件人与快递公司对邮寄物品损毁或灭失的过错程度进行责任划分。 在彭某某诉上海市某某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裁判认为:邮寄物品内件短少的损害结果虽系由速递公司的不当行为所造成,但在损失的承担上,寄件人在明知自己所寄的物品为冬虫夏草,且货物价值相当高的情况下,却未采取保价措施,其自身对货物的状况抱有放任的态度,在未有证据证明内件短少系速递公司故意为之情形下,寄件人理应负担一定的责任。 B :按邮寄物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该类裁判结果主张:按照损毁或灭失的邮寄物品的减少价值进行赔偿。 在上海华佳商务有限公司与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裁判认为:快递公司作为承运方,负有将寄件人托运货物及时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现快递公司未有证据证明已将货件送至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快递公司应予赔偿。虽然寄件人未选择保价,但快递公司仍负有与保价运输同样的注意义务。快递公司既没有提供收货人收货确认的证据,也未能对货件还在派送中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致使目前货物的去向不明,对此快递公司存在重大过失,运单上载明的限额赔偿条款无效,快递公司应按照寄件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C :按未保价的限额赔偿。 该类裁判结果主张:快递公司虽承担邮寄货品损毁或灭失的法律责任,但双方应按照快递凭证或邮寄服务合同等载明的最高赔偿限额的规定进行赔偿。 在盖思特利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汇通天下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裁判认为:本案丢失的快递货物的快递详情单正面使用红色醒目字体标注有“每票寄递物品价值不超过壹万元人民币。贵重物品请保价,如未保价,发生意外,按照背书条款赔偿。”背面《国内快递服务协议》约定“寄件人确认交寄的快件价值不超过壹万元人民币。是否保价由寄件人自愿选择。如需保价,保价费为保价金额的3%;保价快件丢失或全部毁损时,按保价金额赔偿,发生部分毁损或短少时,按实际损失的价值予以赔偿,但赔偿额不超过保价金额;未保价快件赔偿限额为资费的五倍,但最高不超过伍佰人民币。”等内容。上述内容系对快递货物损失赔偿标准的约定。本案快递详情单正面使用了足以引起注意的红色醒目字体提示寄件人注意快递详情单背面关于保价、赔偿的格式条款内容。应当认定格式条款提供方汇通快递公司、百世网络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提醒义务,上述格式条款对寄件人盖思特利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上述三类裁判结果在11则案例中的占比如下: 在“按过错原则进行责任分配”情形中,以快递公司承担半数以上责任为临界点,相关占比情况如下: 那么在 “按过错原则进行责任分配”情形中,消费者到底是因何原因承担责任呢?下面对相关缘由进行了归纳总结: A :在交付运输时未如实告知承运人货物名称、性质、价值等必要信息; B :告知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 C :在交付运输时未对承运人提出特殊的包装要求; D :消费者自行包装存在缺陷; E :快递属于高风险行业,在托运物价值相当高的情况下,未采取保价措施,系托运人自身过错。 针对保价与未保价对邮寄物损毁、灭失责任承担的影响,是否 “未保价的限额赔偿”即是确定无疑不可动摇呢?总结11则案例,得出了如下结论: 从上述图表可以看出,法院在对待因 “未保价的限额赔偿” 这一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上,持否定态度的居多,否定的原因基本为因快递公司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限额赔偿条款未以合理形式做出醒目提示等。 法院否定未保价的限额赔偿这一格式条款效力,最终导致的裁判结果为: A :按过错原则进行责任分配。 B :按邮寄物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可见对于“未保价的限额赔偿”这一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通常是解决此类纠纷的焦点。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然而采用何种方式视为上述第三十九条所述“合理的方式”呢?依据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格式条款并非均属无效,一般快递公司在设计格式条款时,会对格式条款进行特别标注,因此消费者在选择快递寄送时,莫要大意地以为格式条款无效,而采取非谨慎的态度。那么,当我们选择快递公司进行邮寄时,需要注意如下事宜: 1、衡量寄送物品价值,判断是否需要对寄送物品进行保价; 2、拟对寄送物品进行初步的合理包装; 3、向快递公司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寄送物品的相关信息。办理好交接,检验手续; 4、邮寄前,在快递凭证上写明邮寄物品的名称、种类、个数等必要信息; 5、拟保存邮寄物品发票或其它单据,防止追索时无法举证邮寄物品的实际价值。 附:相关案例 1、北京次神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传志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西民初字第13119号 2、盖思特利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汇通天下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1304号 3、杭州济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226号 4、杭州瑞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天天快递有限公司、浙江天天快递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615号 5、姜俊与天津市红桥区佳安里邮电支局、天津市邮政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红民初字第1110号 6、彭某某诉上海市某某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321号 7、上海翠景商贸有限公司诉上海全一快递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2009)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623号 8、上海华佳商务有限公司与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2283号 9、上海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某快递有限公司、上海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09)青民二(商)初字第926号 10、深圳怡彩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广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753号 11、郑州欣兴彩虹商贸有限公司诉郑州中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希伊艾斯快递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2012)郑民四终字第1500号 核校:路蔓 特别提示:未经许可,任何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网络公共阅读平台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审判研究公众号原创作品。回复APP下载安卓审判研究APP ,支持自定义关键词检索历史内容。欢迎您给我们提出建议和惠赐专业作品,与更多法律人分享阅读。回复公号目录自动获取往期目录,回复日期提取阅读历史消息内容。 投稿 judgelamp@126.com Author requires users to follow Official Account before leaving a comment Write a comment Write a comment Loading Most upvoted comments above Learn about writing a valuable comment Scan QR Code via WeChat to follow Official Accou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