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02:语音|消息五则
沟通微信ID:L36003620
语音播报:知玲
内容提示:审判研究始终致力于为读者提供专业化程度高,接受内容和接受方式丰富的司法审判信息。今天,我们继续新的尝试,用语音的形式为法律同仁传递五则审判领域的资讯。
点击音频文件打开收听 ↓
第一则消息
备受关注的聂树斌案第四次延长复查期限
因为案件重大、复杂,案发历史久远,山东高院已经先后三次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批准,延长了聂树斌案的复查期限。近日,该案第四次延长了复查期限。
2014年12月12日,最高法院指令山东高院复查河北高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在2015年的6月、9月和12月,聂树斌案复查期限先后延期三个月。
在第三次延长复查期限内,申诉代理律师于2016年2月再次递交了新的证据材料及线索。山东高院审查认为,申诉代理律师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及线索确有核查必要,相关调查工作在第三次延期内难以完成。经征求申诉人及代理律师的意见,参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山东高院决定再次延长复查期限三个月,至2016年6月15日。
第二则消息
周杰伦告 “ 微秀生活 ” 微信公号胜诉,一审获赔8万元
2015年6月,周杰伦发现北京人和书画院创办的一微信公众号“微秀生活”中登载了一篇文章,文章中充斥着“日本汉奸”、“卖国贼”、“一坨屎”、“贼眉鼠眼”等一系列带有攻击性的词语。周杰伦表示,该文章为了吸引眼球,还采用了“打倒日本汉奸周杰伦,他是卖国贼”、“周杰伦否认自己是中国人”这样的说法。周杰伦认为这是公然捏造事实和恶意中伤侮辱,丑化和践踏其人格,对其形象抹黑,整篇文章荒诞无稽。后将北京人和书画院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6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周杰伦认可涉案文章已经删除,涉案微信公众号也已查询不到,但从其提交的《公证书》中可以看出,被告在微信平台上利用其公众号所发布的文章中,确有对原告负面评价的言语。被告以发布文章的方式,对原告周杰伦的社会形象会造成一定的丑化,该侵权行为足以致使原告受到精神损害,关于经济损失,鉴于被告的侵权行为方式,原告采取公证途径保存证据,并由此产生了公证费用,应视为其正常维权的合理开销,与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一并由侵权责任人负担。
朝阳法院一审判定北京人和书画院构成侵权,赔偿周杰伦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并在腾讯网上发布道歉声明,内容需法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法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刊登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北京人和书画院负担。
第三则消息
竞拍司法网拍成功之后又后悔,承担标的再拍后的差价339万元
浙江台州市民王某在司法网拍中成功竞拍到一涉诉厂房,却又悔拍拒付余款,被法院裁定要承担重拍成交价低于原拍卖成交价的差价339万元。
2015年6月2日,淘宝司法网拍平台上,浙江黄岩法院对被执行人某公司的厂房进行公开拍卖。王某参与了竞拍,最终以最高价1720万元竞得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成功之后,法院多次联系王某缴纳余款和办理手续,但王某却没了消息,最后王某表示,因资金无法到位而无力支付余款。到了规定的期限,法院依法扣留了王某参拍时缴纳的100万元保证金。
7月3日,因为王某的悔拍,黄岩法院重新启动拍卖程序。通过第二次竞拍,涉案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最终以1381万元成交,比第一次成交价格低了339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第一次成交价的,中间的差价及重新拍卖的费用将由王某承担。法院作出裁定,追加王某为本案被执行人,责令其及时补交差价339万元。
第四则消息
一金融单位制造并提供虚假证据,江苏高院决定对其罚款80万元
近日,江苏高院对一试图以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的手段获得胜诉结果的金融单位,作出罚款8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决定。对此,该金融单位不服处罚决定而申请复议,日前已被最高法院依法驳回。
据介绍,在江苏高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在审理宿迁市中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宿豫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昊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东吴村镇银行向法庭提供了一份《补充合同》证据,后银行工作人员承认,该《补充合同》系在案涉最高额抵押登记手续办结后由东吴村镇银行工作人员夹入案涉土地登记档案并私自粘贴。经法院查实,当地国土资源局宿豫分局在案涉土地登记档案中对该《补充合同》明确注明:“此件系银行工作人员借档案复印为名私自粘贴,不予入档,原样封存、备查”。
江苏高院审理该案的合议庭认为,《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东吴村镇银行为牟取不当诉讼利益,擅自对案涉土地登记资料进行更改添附,并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同时就其私自添附的《补充合同》向法院陈述系在土地登记部门备案存档,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其试图以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的手段获得胜诉结果的行为,属于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应采取强制措施。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东吴村镇银行罚款80万元人民币。
第五则消息
江苏昆山法院首次尝试,运用微信视频作为法定证据
江苏昆山法院千灯法庭近日审理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庭审现场通过手机微信视频传输的方式获得了证人证言。
2015年7月,张某在安某经营的批发部以40元价格购买了两根安全带,交由他雇佣来在高处施工作业的王某使用。王某施工过程中不慎摔落,所系安全带断裂,造成脊椎受伤、多处骨折。张某遂将安某及安全带上显示的生产商安惠公司诉至法院。
法官在查勘事故现场后,认为伤者王某对于事故的发生、安全带的使用、费用的赔付等案情的陈述对案件的审理有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王某因脊椎受伤尚躺在东北老家休养,无法到庭审现场出庭作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经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经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庭审现场,原被告与法官一起核对了确认证人为伤者本人后,通过手机视频对伤者本人进行询问,了解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告实际赔付的金额。最终,因安全带并非安惠公司生产,王某系安全带的方式违反操作规定,法院判决由被告安某承担30%的责任,赔偿原告张某27000余元的损失。
这个案件,法院通过手机微信视频的方式获取证人证言,既为证人、当事人节约了成本,也快速查明案件事实,提高了审判效率。
核校:简牍
特别提示:以上内容不代表公众号观点。未经许可,任何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网络公共阅读平台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审判研究公众号原创作品。回复APP下载安卓审判研究APP ,支持自定义关键词检索历史内容。欢迎您给我们提出建议和惠赐作品,与更多法律人分享阅读。
投稿 judgelamp@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