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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协议常见条款解读-文字稿

2015-07-28 法天使


0、 开场


大家好。我是法天使的创始人常金光律师。


今天跟大家分享的题目是《增资协议常见条款的解读》。对于创业公司来说,拿到投资人的投资,是一个非常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不仅仅是拿到了可供运营的资金,更意味着资本市场对项目的认可。而且我们看到一些知名的投资机构,甚至可以为创业项目起到很强的背书的作用。


我看到有一些创业团队,比如拿了经纬、红杉的钱,就会大张旗鼓地作为一个阶段的重点宣传策略,大力去宣传“我们拿了经纬的投资”。潜台词是,连这些投资机构都看好我,我应该是很有潜力的哦。我甚至觉得任何一个创业团队,都应该把融资这件事,放到一个战略高度上去,得有一个精通融资规则的人,如果没有,创业者应该把这部分知识当作核心知识来构建和学习。


但是关于融资这件事,其实有很多可以聊,比如,如何找到投资,如何吸引投资机构的注意力,如何安排不同阶段融资的节奏,如何控制好股权稀释的节奏,尤其是在不断融资的过程中如何保持股权稀释与控制权的平衡?如果有多家机构追捧,如何挑选投资机构?当然还有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机构找好了,要签正式的协议了,一份篇幅很长的协议放面前,咋弄呢?信任投资人,既然聊得那么开心,啥都不讲闷头就签字?还是逐条讨价还价呢?


这里面有一个很微妙的感觉。如果你在不真正了解的情况下闷头就签,投资人可能会乐见其成的同时隐隐担心,因为不关注内容而什么协议都敢签的创业者让人不敢信任。如果你逐条死磕,很可能也是对规则不够理解不够成熟的表现。而且我们中国有这样的文化,干什么事儿都比较写意,不喜欢太进入细节,过于细节的谈判,尤其来回次数太多的情况,可能会影响沟通的感受。


我在这儿原文引用一段经纬中国创始管理合伙人张颖的话:“有时候在沟通的过程中你会发现跟一个创业者沟通非常非常的累,我很忌讳跟这种创业者走很长的路。回过头来看我们投的那些公司,那些创业者在关键点上都比较干脆,他们不会纠结很多乱七八糟的东西。所以如果我们发现沟通成本非常高,我们的投资兴趣就会下降很多。”


这是张颖在车库咖啡的一次分享的话,我对里面提到的这种沟通的成本的说法非常赞同。在关键点上要干脆,但这种干脆不是盲目的干脆,干脆的前提是,心里有底,因为清楚明白而无需多费口舌。归根到底一句话,创业者首先要读得懂这些核心的条款。当我们了解了这些条款的底层的逻辑以后,具体的合同表述语言反而是其次的,所以我这里挑几个常见的条款讲解它们的含义,聊聊背后的逻辑,提醒大家在谈判时的注意事项。等大家下次再谈融资的时候,能够心中有数。


当然有的朋友可能已经有融资的经历了,而且有自己的经验和感受,也欢迎大家在提问环节一起分享讨论。


1、创业者和投资人在出资方面有什么区别?


按理说投资人和创业者,在完成投资以后,都是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层面的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公司的良好发展,对所有的股东都有利,另一方面,从股东个体的角度看,不同股东之间的利益是有不一致的部分的。简单如分红权而言,确定数额的利益,部分股东分得多,就意味着另外一部分股东分得少,这是它们冲突的一面。


那么,投资人与创业者之间的冲突是怎么形成的呢,根本上是由创投模式下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决定的。这种出资方式的区别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投资人出的钱多,但占的是小股,里面是有溢价的。第二,投资人出资,但通常并不参与经营管理。第三,投资人的出资,相对于创业者的创业行为,是先付的,而创业者的创业行为是要在未来的经营中持续投入,是后付的。这里面存在道德风险。我们的公司制度没有人力资源出资的安排,而创投模式,是实质上让创业者以人力在出资。


当然可能有人说,有的创业者不仅仅是人力出资额,自己早期也有现金的投入,甚至还形成了专利等知识产权。但是我们注意到,典型的投资人的投资,是按照估值投的,通常是有溢价的,溢价部分对应的是创始人的人力资本。而创投模式相对于传统的自给自足的经营而言,最大的优越性在于,有钱的出钱有人的出人。满足项目对资金的需求,加速创业的过程。


作为创业者,既然你要出人,而人又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就是要通过合同条款来做出约束,保障投资人的权利,这是增资协议中各种条款的底层的逻辑,也就是说,增资协议里写了较多对投资人的保护,这是有它的合理性的,需要我们讨论的,是如何去平衡,而不是过度保护。这一点,是大家理解整个增资协议的基础,所以在这里先跟大家交代明白。



2、股权是个什么权?


我们经常笼统地说股权,但是股权是有层次的,股东之间的协议,通常是在股权的不同层次上做出的安排,以平衡各方利益。


当我们说我们是某公司的股东,我们有某公司的股权的时候,它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我有知情权,可以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我有投票权,可以对重大决策事项发表意见,我有分红权,有转让股权的权利,可以获得投资的经济回报,我有诉讼的权利,对,诉讼也是一种权利,它体现的是一种资格,因为你是股东,你才有资格以股东的身份来提起相关诉讼。比如,知情权,你是公司的股东,你才可以起诉公司要求查账,如果你不是股东,你就没办法去法院去立案。


大体上来看,我们可以把上面的股东权利分成两大类,一类叫经济回报,一类叫参与管理。就是受益和管事儿的权利。而增资协议的常见条款就是围绕着这两点来做安排。我们来看这个图,左侧的这些条款,更多是在经济回报方面做的安排,右侧的这些呢,更多是在参与管理层面上做的安排。我们在这之中挑选几个条款来展开。



3、估值


我看到有人写文章说,估值这个词是投资界的最大贡献,因为把吹牛逼的事情给量化了。这是个挺有趣的说法。其实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自我实现是最高层次的需求是吧,严格说来吹牛逼其实是属于这个层次的。罗永浩说,他的乐趣就在于,把过去一段时间干的事,攒到一定程度出来吹吹牛逼。


回到正题,股权融资首要的问题就是估值。确定了估值,才好去确定本轮稀释的股权比例,确定本轮的融资额。


那么问题来了,早期项目的估值是怎么来的呢?这更多是个商业问题,而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我只讲一点自己的理解,早期的项目估值艺术性大于科学性,没有很靠谱的估值精准的估值方法,所以会有一种说法,天使看人、看理想,A轮看产品,B轮看数据,C轮看收入,上市看利润。所以在早期看人的阶段,这个人值多少钱,是很难精准定量的。


那怎么办呢?我的建议是两条,第一是看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第二是让市场去生成价格。就是你自己项目的规划情况,到达下一个阶段需要多少钱去干这事,然后结合这个阶段通常出让的股权比例,来获得估值;然后拿这个估值去找不同的投资人聊聊看,跟买菜一样,谁聊得投机、资源匹配又出价高,就找谁。


此前有个创业团队的负责人跟我聊,说那谁谁和那谁谁都想投他们,究竟拿谁的投资呢?两个都是说了大家都知道的知名的投资机构,很纠结。我说那如果资源、沟通各方面如果确实没很大差别的话,你干脆就谁出价高拿谁的好了。


下面我们来看这么一个条款表述:

• 投资人以溢价增资的方式,向公司投资人民币200万元,取得增资完成后公司20%的股权。其中,人民币25万元记入公司的注册资本,剩余人民币175万元记入公司的资本公积。

• “溢价增资”的方式,相对而言的是什么?

• 计入注册资本的投资额部分是如何计算的?

投资人想要获得公司股权,其实可以有两个基本的办法,一个是股权转让,就是收购现有股东的股权,把钱支付给股东,然后投资人获得股权。另一个是向公司增资,取得股权。两者的重要区别在哪儿呢?在于把出资款给了谁,前者给了股东,成了股东个人的资产,而后者给了公司,成了公司可供经营的资产。所以,股权投资,通常是以后者为主。


第二个问题,增资款是怎么计入注册资本的?

• 举例

• 注册资本100万元,投资前估值800万元,投资200万元,投资款计入注册资本的部分为多少?

• 解:

• X/(x+100)=200/(200+800) x=25


这样的话,投后估值是1000万,投资额是200万,投资人持股比例为20%,而按照注册资本折算,投资人出资额为25万,增资后注册资本为125万,折算投资人的持股比例为20%。否则,如果把200万投资款都计入注册资本,那么投资人持股比例变成多少了呢?200万/(100万+200万)=66.7%,这显然就不对了。



4、估值调整条款


也叫对赌条款,由于早期的估值很难精准,有时候人们会签署估值调整条款,实际上是对当下估值不确定的变通解决方式。比如可以约定,投资200万,持股20%,如果半年后app的用户达到10万,那么持股比例不变,如果达不到,那么创始人向投资人无偿转让5%的股权。这就是一个对赌条款。对于关键经营指标的设定,大家可以根据情况安排,比如是一个连锁餐饮项目,可以以开店数量来做标准,对于一个网站,可以月平均浏览量作为标准,重点是这个指标应该是清晰可界定不容易发生争议的。


而且这是一个单向的对赌。其实也可以是双向的对赌,比如,如果不能达到10万,创始人想投资人转让5%的股权,如果达到或超过了10万,则投资人向创始人转让5%的股权。也可以以别的方式对赌,比如达不到10万,创始人向股东支付10万元人民币。


一个曾经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是,承担相应义务的应该是公司还是股东,还是都可以呢?这个在最著名的甘肃世恒案中有了定论,那个案子一波三折,二审改判一审、再审改判二审,最终结论是,股东之间互相承担义务的部分有效,公司承担义务的部分无效。道理何在呢?道理在于股东和公司是独立的主体,如果股东之间的博弈的结果,由公司承担责任,则有可能损害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


也就是说法律在评价一个交易行为的时候,这个行为是否有效的依据是什么呢?通常是是否损害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的利益。这种第三方既可能是确定的个人、公司,也可以是相对空泛的所谓的社会公众的利益。


这为我们考虑很多法律问题提供了一个思路,就是一个交易是否有效力,你可以考虑两件事:第一是双方是否你情我愿,第二是这件事有没有损害到第三方的利益。



5、反稀释条款


让我们先来看看当年小扎是怎么稀释他的搭档,公司的联合创始人萨维林的股权的。


亿万富翁、Facebook联合创始人爱德华多-萨维林自从2005年起就不在Facebook工作了。在那个时候,Facebook首席执行官马克-扎克伯格稀释了他的股份,并将他逐出了公司。萨维林被Facebook驱逐的故事正是电影《社交网络》的核心情节。现在,让我们来详细地再现当年的真实经过。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萨维林被任命负责运营Facebook的业务,而扎克伯格负责产品开发。但是,萨维林并没有随该公司搬迁到帕罗奥图,而是选择留在了东海岸,并创办了另一家公司。最终,他感到被冷落,并冻结了Facebook的银行账户。


为了开除萨维林,并限制他到处宣讲他是如何资助Facebook的,扎克伯格减少了萨维林所持该公司的股份。扎克伯格的做法是,创建一家新的公司,并收购这家旧的公司,然后将新公司的新股份派发给所有员工,唯独不给萨维林。


最有意思的是,当年年仅20岁的扎克伯格给其律师写了一封电子邮件,协商如何稀释萨维林的股权。扎克伯格对他的律师说,“你有办法将他的股份稀释到10%,而又不让他感到太痛苦吗?”


股权的多少与股东的权利紧密相关,股权融资的过程,就是创始人的股权被不断稀释的过程。但是我们平时在增资协议中谈到的反稀释条款,其实讲的并不是这种因融资而正常被稀释的过程。它讲的是在公司降价融资的情况下,如何补偿投资人以防止投资人股权被稀释的过程。降价融资是指后一轮融资时的公司估值小于前一轮的估值,导致前一轮的投资人有一种“买亏了”的感觉。


关于这个问题,我写过一篇小文章,先是发到黑马会的网站上,后来有被网易科技、腾讯科技等网站转载,大家可以看一下。


老张,卖土豆。你花50块钱,以每斤1块钱的价格,去买了一筐;过了一阵子,隔壁小强也去买了50块钱的,每斤5毛钱的价格,买了2筐。土豆是一样的土豆,转眼咋就不值钱了呢?不行,得找老张理论去啊?


老张说,那没办法,人家就非得5毛钱一斤,我总得卖出去啊!要不这么着吧,我现在也给你按照5毛钱的价格,再免费送你一筐。你心理平衡一下,好吧?


这就是“完全棘轮”反稀释条款。


正在这个时候,老张的老婆来了,说,哎,这是怎么回事?为啥没给钱,白拿一筐土豆啊?土豆降价了,我们也不愿意啊。我们也受损失,这损失不能都让我们担了啊。你一看,老张老婆长得凶巴巴的,说的也有点道理,就问,那你说怎么办?


老张老婆说,这样吧,你看,我们一共有10筐土豆,刚才以5毛钱的价格,也就卖了2筐给人家。你看,2筐也就占10框很小的一个比例,我们做得不算太过分。要不这样吧,免费给你几个土豆,意思意思,补偿补偿,好吧?


这就是“广义加权平均”


你说,这点意思,太不够意思了吧。你是有10筐土豆,但卖给我1筐,卖给了隔壁小强2筐。你一共卖了3筐,我占了3筐中挺大比例啊。这样吧,你再白补给我半筐得了。到底是老张厚道,说,那成吧。补你半筐。


这就是“狭义加权平均”。


可以看出来,完全棘轮反稀释条款,是对投资人最优,对创始人最严苛的方案,相当于降价融资的全部损失都由创始人承担了。而侠义加权平均则对创始人最优,相应的,广义加权平均则对双方都还可以,比较公允平衡。在寻求投资时创始人希望融到最多的钱出让最少的股份。融资到最少的钱能够把事情办完就好,融到再多的钱将股份出让太多也不是好事。所以把握融资的节奏是件很重要的事。




6、成熟条款


首先我要说,成熟条款是很重要的一个条款。我们前面讲过,创业者的劳动是后付的。那么这个条款的逻辑就是,在你还没有兑现你的创业行为之前,你名下的股权暂时还不是你的。而且如果你半路离开这个项目,那么未成熟部分的条款,要以极低的价格转让给投资人。


这个条款我想说两点,第一个是,关于成熟的节奏可以灵活安排,既可以均匀地分摊成几年,比如四年,也可以设置一定的阶梯,比如15%、20%、30%、35%。还可以设置一些加速成熟的事件,比如达成某个里程碑的情况下,提前成熟。


第二点是,成熟条款并不是一个完全对创始人不利的条款。实际上某种意义上是对创始人尤其是核心创始人的保护。我听说在北京的民政局统计一个数字,每一百对新人结婚,就有差不多50对夫妻领离婚证。合伙创业也是如此。项目的核心创始人半路不干的可能性其实不大,但是联合创始人离家出走的例子比离婚率高多了。


成熟条款的约束,可以使得联合创始人在半路离开的时候,未成熟的股权部分以较低的价格被其他股东收回,这对公司是很有好处的。

这样的例子,我经历过不少。主要是好的创业项目的成长实在是太快了。而早期合伙人之间的股权分配,有时候是比较草率的,项目发展后,股权的分配和个人的贡献可能会不匹配,加上其他种种原因,可能有的联合创始人要退出,甚至要另立门户。这个时候如果他名下的股权没有任何限制,就有可能给团队造成很大的损害。


所以我甚至建议越是好的项目,越要早做准备。即使在投资人还没进来之前,也可以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中做出约定,对竞业限制、全职劳动、股权的成熟与回购以及期权池等事项做出约定,未来有分歧的时候,会有现成的解决路径。而不至于闹到满城风雨上演那什么大战。



7、优先认购权条款


理论上任何一个项目都有三种未来的可能是吧:火了,黄了,或者,半死不活过程中。黄了投资人是要认栽的,因为大部分项目注定是要失败,而对于火了的项目,追投以保持持股比例是很重要的权利。一个成功的项目可以覆盖很多不成功项目的成本,并且给基金贡献巨额的利润。这是优先认购权的必要性,也很合理。


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要赋予投资人超级优先认购权。普通的优先认购权是说,假如投资人持股20%,那么下一轮他有权利优先认购新增资部分的20%,以保持持股比例不变,而超级优先认购权是有权利优先认购全部新的融资。这就有可能导致这个投资人的持股比例持续变大,以至于最终让创始人成为为投资人打工的。


在项目的早期,项目对创始人依赖度更大,投资人的这种倾向会比较小,但如果项目本身已经足够稳定成熟,某种意义上创始人可能变得可以替代。这时候就可能发生控制权之争。当年黄光裕和陈晓的控制权之争似乎还在昨天,在那场大战之中,投资人的角色是很重要的,投资人的持股比例较高,谁能拉拢投资人,决定了谁最终能继续控制公司。


8、强卖权


强卖权是前面优先认购权的下一环节。当项目处于半火不火半黄不黄的状态的时候,有的投资人可能会要求尽快退出。强卖权的逻辑在于,尽管投资人是小股东,本不具备单独做出公司被收购的决议的权利,但是由于握有强卖权,可以胳膊拧过大腿,把公司卖掉,股权退出。


有人说,投资人就像小偷,不怕偷不着,就怕跑不了。这话并无贬义哈,它的意思是说,强卖权是投资人退出的重要权利保障条款,在项目的后期,会对投资人尤其重要。也可以有很多细节可以谈判和博弈。


9、清算优先权条款


清算优先权是一个很合理的条款。它的逻辑是这样的,投资人溢价出资,做小股东。未来如果公司经营较短时间停止经营,或者整体被收购的情况下,投资人有权要求先行收回投资以及一部分投资回报,剩下的部分,由各股东按比例分配。假定一个项目投资人投资200万,持股20%,经营两个月后,清算,资产为200万,按照2:8分的话,投资人只能收回20万,等于创始人把投资人的投资款给分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清算优先权条款在早期可以争取不写到协议中,如果投资人坚持,那么在早期可以把回报的比例写得尽量低。



10、一些建议


好的,还有一些条款我们并没有谈到,因为这次时间还是比较短。但是我把一些和协议有关的底层的逻辑交代的比较清楚,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


具体的融资项目总是各有自己的特点,其实有时候我会帮一些投资人与创业团队签协议,站在投资人的角度,觉得个个条款都应该保留,而站在创业者的角度,又觉得个个条款都有商量的余地,不同的项目,也有很多有趣的事。


大家在融资的过程中,也可以就具体的情况跟我再沟通。有什么成功经验也可以与我来分享。


我现在弄了一个法天使的项目,核心的一个想法就是能够降低创业者在法律方面的成本,能够让早期创业者获得一些经验,也非常希望跟大家一起成长。大家也可以搜索“法天使”公众号,来了解更多。谢谢大家。


本文为根据常律师某次讲座整理。更多问题沟通,可联系常律师,常律师微信:554861751


以下为一些讲座现场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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