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天使8期:众筹创业,你要先了解这些(上篇)
股权众筹这事儿,热了有一阵子了。
有人说,在这个“无股权不富”的时代,股权众筹给了大家当股东的机会。
有人说,啥股权众筹,骗子。
有人说,股权众筹很容易弄成非法集资。
有人说,股权众筹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
各种说法都有。
但两件事是肯定的:
第一,对于与互联网有关的新鲜事物,一定要抱有足够的好奇心,好好观察,积极尝试。
比如微信公众号刚刚出来的时候,很多人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觉得这个新鲜东西,先看看再说。后来发现公众号很重要,再用力去搞的时候,已经错过了最佳红利期,不是不可以搞,只是,搞起来就比较辛苦了。
第二,对于很多新鲜事物来说,法律永远是滞后的,股权众筹也是。
有的事情没定论,但这未必是坏事。滴滴打车刚做的时候,都觉得行业政策有很大限制,非法运营什么的。结果没多久,习大大访美,都带着程维去了,滴滴估值也快300亿美元了。
我们今天从三个方面聊聊股权众筹:
一、司法案例:股权众筹第一案,告诉我们什么?
二、商业实践:京东这些平台都是怎么搞的?
三、文本发布:这个是法天使的特色,或许有帮助。
一、司法案例:股权众筹第一案,告诉我们什么?
先看2015年这起号称是“股权众筹”第一案的案子,这个案子有很多有趣的细节,而且看得出来,法官的判决也非常用心,对大家有很多启发,所以我们来做比较细致的拆解:
先按照时间顺序梳理主要事实经过:
1、2015年1月21日,飞度公司与诺米多公司签订《委托融资服务协议》,总融资88万元(其中包含融资方的17.6万元),服务费按照总融资额88万元的5%收取,4.4万元。协议包括5个附件,其中附件三,约定融资成功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用于经营。对于合伙企业中谁作为普通合伙人,谁作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多少,权益的比例是多少,做出了初步约定。
诺米多公司为融资先行在“人人投”平台上充值17.6万元,此款一直被飞度公司冻结。
2、项目上线后,86位投资者进行了认购,总额为70.4万元,加上融资方的17.6万元,刚好88万元。融资成功。
3、飞度公司对诺米多公司提出三项质疑:房屋租金过高,房屋没有产权证、房屋是违章建筑。2015年4月9日向全体投资人发出《关于诺米多排骨项目的情况说明》,解释说,房子的前手租户获得了营业执照,能够正常经营,房产证没办法核实,但之前的租户用了6年,没问题。租金问题也不成立。2015年4月11日,双方以及股东代表召开了一次会议。没达成一致意见。
4、2015年4月14日,双方互相发通知,解除协议。
5、协议约定2015年4月15日,应该正式营业。
6、2015年,4月29日、4月30日、5月13日,飞度公司向86名投资人返还了投资本金,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半年期存款利率支付了相应利息共计14347.3元。
7、双方互为原被告,人人投先起诉,要求:支付4.4万元服务费,支付4.4万违约金,赔偿损失1.97125万。诺米多反诉,要求:退还17.6万押金,赔偿损失5万元。
人人投的理由:没如实披露信息,项目有风险;诺米多的理由,86个人超过50个人,没办法成立合伙企业,该打过来的款没打过来,导致没办法开店。
法院的判决:核心是两点,双方融资服务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到底谁违约了。注意所有的合同纠纷,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有效和无效,下一步的处理思路会不同。
关于服务协议的效力,关键是看是否违反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法院提到了《证券法》、《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结论,不违反强制性规定,所以有效。
在法律层面,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即“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从上述规定可知,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如果单位或个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股本,因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需要首先取得监管部门核准;如果系非公开发行,则在不超过人数上限的情况下,依法予以保护。具体到本案中,一方面,我国通过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对包括众筹融资交易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交易予以鼓励和支持,为上述交易的实际开展提供了空间;另一方面,本案中的投资人均为经过“人人投”众筹平台实名认证的会员,且人数未超过200人上限;在此情况下,该院认为,从鼓励创新的角度,本案所涉众筹融资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其交易未违反上述《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特别补充,双方的法律关系,主要关系是居间合同关系,但只是一种相对概括,因为涉及众筹融资的新型业态,法律关系可能会发生变化。这是一个很有趣的说法。
关于到底谁违约了。结论,诺米多承担更大责任,认定为其违约。
主要理由,租金不成立,产权和违章建筑,直接关系到项目经营风险。理由成立。这部分我另有话说。
关于诺米多所主张的理由:首先,诺米多发解除通知的时候,并没有以86人超过50人为理由。其次,双方合同关系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前即被解除,飞度公司就此是否会发生违约行为仍然仅是一种预测,其是否能通过其他方法解决此问题也未实际发生和得以检验。
判决结论:4.4万元服务费,完成了部分服务,酌定为3.4万元;4.4万元违约金,过高,调整为1.5万元,赔偿金不再支持。对于诺米多要求返还的17.6万元,返还。
简单总结:诺米多违约了,支付部分服务费,支付部分违约金,押金退回。
这个案子说完了,想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分析:
1、诺米多到底冤不冤?
我认为,至少是有委屈的。
在现实中做过经营的人知道,很多商业的经营,是冒着一些不完全合规的法律风险的。以这个案子来说,房产有没有房产证、房子是不是违建,这种情况在实际的商业经营中是普遍存在的。
如果这个店不是通过这种方式融资,老板自己出个百十来万自己干,没准儿现在店开得红红火火,挣钱得很。
这种风险与其说是法律风险,不如说更是商业风险。商业经营,往往不是要完全合法,而是评估可能的违法风险和经营所得。
现在诺米多,先向平台交了钱,又苦哈哈地租了场地、搞装修,通过平台把钱也融到了,结果就因为这个原因,死活不能使用这个钱,他肯定是有委屈的。
但是,作为法院,他不大可能去鼓励这种存在违法情节的经营行为。如果认为这个不属于违约,可能会变相认可这种经营。(案件中,把平房,改成了3层的楼房)。
更重要的原因,法院的诉讼逻辑,实际上是响应了国务院鼓励众筹融资这种创新的模式的精神。对于这种创新模式,很大的风险控制,是避免作为投资人的多数人的损失。而人人投的理由,是站在保护投资人权益的立场,你项目有风险,我作为平台,宁可保守地拒绝,也不能冒险支付。
这个应该是法院的裁判逻辑。
2、众筹平台的角色,是中介,还是看门人?
那么,前面说了,是否用那个有违建嫌疑的场地来做经营,根本上其实是个商业判断。作为融资平台方的人人投,有多大的能力来判断这种风险呢?如果不是它的保守,没准现在投资人都分着红了呢?
这是个众筹平台的角色的问题。究竟是一个中介,还是一个看门人。
中介的角色是肯定存在的。但是作为一个看门人,实际上它很难有这个能力,今天是一个快餐店,你还能把控一下房子是不是违建之类的问题,如果众筹平台不是店铺,而是更为复杂的创业项目呢?因为平台不是一个商业研究机构。
这个其实跟中国公司上市的道理有点相似,证监会发审委,来审核一家公司是不是够格上市,这个是有问题的,一个公司是否能盈利,是否具有投资价值,本质上是商业问题,这也是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被人们诟病的地方。
但是,作为众筹平台,想要最大化地规避投资人的投资风险,这个态度,它是积极的。
其实是应该寻找更聪明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我们再来看资金的监管。项目方要制定资金的使用计划,然后投资人把投资款支付到第三方平台,项目方每次使用资金,每5万元提出一次申请,对资金的使用,通过excel表格的方式向各投资人汇报,接受监督。
这相当于,花百十来万经营一家小店,要接受80多个婆婆的监管。一个婆婆就够累的了,80多个婆婆……想想都吓人。从商业经营的效率来看,这里面我认为也有很多问题。
3、观察一下这个众筹的交易模式。
它分以下几个步骤:
1)融资方提交项目和方案;2)平台筛选;3)筛选合格的,项目方支付保证金;4)项目发布,融资;5)融资完成后,投资人与融资方,成立合伙企业经营;6)平台进行资金监管。
从法律上来看,它的协议其实是很简单的,就是一份合伙协议,以项目法为普通合伙人,对项目承担无限责任,以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对项目承担在投资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至于超过50人的问题,也的确是可以通过再设立一个有限合伙,然后以这个有限合伙作为第一个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来解决问题。
上面是对所谓的股权众筹第一案的一个分析。所有信息来源于公开的判决书。
二、商业实践:京东、淘宝这些平台都是怎么搞的?
(以上作为上篇,下篇尽快整理,明天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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