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雷律师:如何审查合同中的财税风险 | 法天使40期全文笔记
分享嘉宾|崔雷律师
文字整理|马祖朝
编辑|小天
【法天使按】文章较长,但对于真正想要了解财税风险规避的朋友,值得仔细阅读,很全面细致地分享了很多关键问题。Enjoy it!
本期主要内容
零、案例思考及合同财税风险概述
一、合同常见财税风险
二、合同内容条款涉税风险
三、合同价格条款涉税风险
四、合同款项支付和发票条款涉税风险
零、案例思考及合同财税风险概述
大家好,很高兴今晚能和大家一起来探讨合同中的财税风险规避这个话题,财税的知识是非常重要,今天很荣幸给大家分享这个话题。
在分享这个话题之前,首先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我有一个客户,是浙江沪一带生产重型机械设备的企业,在2015年的时候接到一个海外的2亿的单子,当时企业资金非常紧张,海外项目因为需要先垫资进行施工建设,才能收到款项。
因为资金供应非常紧张,老板叫财务总监贷款。有上海一家资金公司,愿意提供2个亿的资金贷款,然后两家按照相应协议流程办理贷款。因为公司财务总监没有参与进去,贷款到手一两个月后,财务总监给我打电话,问这个合同是不是有财税的风险。
由于我们没有实物做抵押,我们老板以20%的股权转让给资金金融公司做抵押,合同约定一年后年利率是8%,如果我们把贷款还上的话,资金公司在把股权转让给我们。我们注册资本是一个亿,那么这两个亿的贷款对应的就是我们20%的股权的注册资本就是2000万,那么增值了1.8个亿,按照税法的规定,这1.8个亿应当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即3600万的税。
财务总监说是不是可以不把股权回转给我们,我说转回来问题会更大,因为根据《国税函〔2005〕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股权股权批复》,转出的股权再转回来,视为两次股权转让,缴纳两次个人所得税。因为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转让过程完成,纳税义务就会发生。最后,税务机关和工商局进行信息交换的时候,要求企业补纳3600万的个人所得税。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整个流程是没有瑕疵,但是没有财务的参与,导致成本增加。如果,财务及早的参与,就有很多办法可以免去这个税收。
第一种方法:做股权质押,而不做股权的实际转让;
第二种方法:如果资金公司必须做股权转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规定: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属于以上五个条件的话,不作为股权转让,给对方支付的费用,作为利息支出,差额确认,就可以免去3600万的税收。
通过这个案例说明,如果没有财务参与,可能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
一、合同常见财税风险
下面我们进行今天课程的主要内容:合同财税风险规避和审查。
下面是我们总结以下几种情况,从财务角度去看合同风险,去控制风险,究竟从哪些方面看,或说哪些方面对我们来说是重要的。
第一、我们看产品的价格
作为财税在合同中的重要性来说,价格肯定是第一位的,我们在审查合同的时候,我们要看产品价格是否符合公司价格政策,特殊情况下是否得到授权。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看呢?对于相对比较规范的企业,对于不同的层级就有不同的授权,比如公司的某些产品有加定单,销售专员进行销售最多给2%的折扣,销售经理给3%的折扣,销售总监可以给5%的折扣,但是有些销售人员,但是在签订销售合同的时候,用了总监5%的折扣比例,这样签订的合同公司肯定会收到比较大的损失,所以说对价格的审核在合同审查中有很重要的地位。
第二、看折扣折扣、佣金、返利等,是否符合规定
这是我们在经济合同中经常看到的条款,但是从税务的角度,这些情况都对应着不同的纳税模式,比如说折扣不通过发票反映,哪怕折扣下来,也是按照总额交税,这个金额是不能免税的。对于佣金也有很多种规定比如说公司取得的佣金,不得以现金减损,个人取得的佣金,有5%的限额。返利也是如此,所以说在我们进行合同审查中,要看折扣、佣金、返利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或是要看这种规定是不是对应最优的税务处理。
第三、合同费用是否约定明确
合同中除了有主要的价款条款之外,还有其他的费用。比如供销合同除了主要价款条款之外,还有运输费用、保险费、包装费、装卸费、搬运费这些费用的约定,也是对合同审查的主要方面。
第四、合同违约金、保证金、定金条款是否约定明确
这些条款从税务、财务的处理是否符合公司的规定。
第五、发票种类的选择及相关税金支付是否约定明确
这是我们合同条款中的重点,从去年营改增以后,我们发现增值税在合同的交往中有着非常大的作用,但是现在很多客户,对增值税本身并不是非常的熟悉。所以在合同的中发票条款里有三点是要注意的:
1)在合同中约定发票条款中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因为增值税比较特殊,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也就是说税款不含在价格中,比如购买一个1万元你的商品,那么1万元是含税价格还是不含税价格。如果是含税价它的价税合计是1万元。如果不是含税价,那么商品的价格在8500元左右,那么税款1500元左右。这种情况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如果约定不明确,就容易容易引起纠纷。
2)要看取得发票的税率及发票的形式。
营改增之后,发票存在诸多的税率,除了0说率和免税率外,我们还有2%的简易增收率,3%的增收率,6%的增收率,6%的说率,11%的税率,从7月1号起,最高是17%的税率,这么多的税率,如果在合同中税率约定不清楚,就容易产生纠纷,或是给其中一方造成损失。比如购买商品约定含税价1万,如果没有约定税率的话,在之后就容易产生纠纷。一方会认为约定提供的是17%的增值税发票,那么实际的成本是8500元,剩下1500元的税金是可以进行抵扣的。如果提供的是6%的增值税发票,那么成本从8500元变成9400元。因此,对税率的约定也是非常重要的。
3)需要对发票的种类进行约定。
比如,如果是一般纳税人,肯定要约定必须给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或是事业机关团体就约定,取得普通发票。
第六、涉外中付款、纳税和外汇条款
涉外合同中,不同的约定甚至是相同相似的合同,合同中的描述不一样,产生的税款也是不一样的,所以在涉外合同中的付款、纳税和外汇条款都非常重要。在涉外合同中税款由谁承担一定要约定清楚,如果没有列明就容易产生争议。
第七、收款方式是否符合价格政策和信用政策
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价格政策。比如账期、价格的构成这块也是合同中财税比较的关键点。
第八、产品保修中可能形成的预计负债
在我们放给客户保修期的时候,一定要从财务上进行核算,预计负债可能有多少。
如果我们不注重合同中的财税风险,就会造成相应的损失。
1)如果没有约定质量,那么质量就会降低;
2)价款约定不明的话,成本会提高;
3)如果设定了不合适的账期,不合适的收款方式,就容易造成坏账,造成货款的损失;
4)如果对价外费用和附加费用没有列明发票条款和负担条款会造成费用多担的情况;
5)由于没有账期的约定,可能付款很早,收货很晚,就会出现早付晚收的情形;
6)对价款约定不明,可能会造成诉讼时效的问题;
7)如果没有约定发票条款,容易造成发票违规。
以上就是我们常见的财税风险,也是我们要规避的财税风险。
那么如何规避合同中的财税风险呢?
第一、作为律师和财务人员都应该掌握财税法的知识;
第二、对于一些相对比较复杂的合同,业务人员多与财务沟通,我们希望财务人员能参与谈判,可以大大减少合同的不确定性;
第三、合同要明确发票要求,不因价格让步而放弃发票,明确税费负担,不要代付税费,合同尽量以书面形式签订。从营改增后,对发票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对于发票我们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的约定。有的企业会这样做,如果不能提供发票,价格降低也是可以的,根据我们现在税收的增管形式,我们提示这种方式是有非常大的风险的。以供销合同为例,如果对方不提供发票,我们首先损失了17%的增值税,其次我们又损失了25%的企业所得税。因此,在合同中不能因价格让步而放弃发票,否则这样做将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负担;
第四、考虑交易各方的财物情况,在互赢的前提下实现交易目的的最佳方式;
第五、建立由财务参与的完善的合同审查制度。
二、合同内容条款涉税风险
下面分享合同内容条款涉税风险。
我们知道合同内容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从财税的角度来说就要:合同内容要明确;涉税标的要定义清晰。
这个合同在税务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如果税务机关定性为品牌合作合同特许权使用费,根据大陆和香港签订的税收安排,增值税虽然要缴纳,但是可以抵扣,只需缴纳特许权使用费7%的逾期所得税。如果定性为利润分配合同,需就利润先就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余额再缴纳10%逾期所得税。
三、合同价格条款涉税风险
下面我们看合同税款条款有可能给我们造成的风险,看一个节税案例,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合同签订得好,不但能规避风险,还能减少税收的支出。
下面看一个营改增之后的案例,营改增之后同一个业务涉及不同的税率。通过不同条款的设置,造成的税赋也是不一样的。
四、合同款项支付和发票条款涉税风险
下面分享款项支付和发票条款涉税风险,这个内容专业性比较强,所以要结合商业的交易模式和双方的谈判能力来设计合同条款的拟定。
我们说到增值税这个环节,增值税的发票和税收的确认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我们要注意不同的销售模式,对增值税的影响,根据目前税法的规定,我给大家分享五块的内容:
1、如果先开发票,增值税须先确认销项税金。如果业务没有完成,没有开具发票,那么纳税义务在提供服务或货物的时候实现;如果提早开发票,那么纳税义务,就由开票的当期实现。比如货物几个月后才能交付,但是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把发票开给对方,那么久必须在当月就确认增值税的义务,货款没有收取,但是已经交税了。
2、现款收货方式。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
3、赊销和分期。根据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按照约定期间,使纳税的时间延后;无书面约定-货物发出当天。
4、预收款,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代销,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最后聊聊发票条款的税务影响:
1、提供发票的义务。销售方尽量不要拟定早于确认收入的时间提供发票。但购买方收到发票后就能够认证抵扣,故应尽早索取发票。
2、提供发票时间必须明确。对购买方若款项已付,当销货方不提供发票时,维权困难;税务局举报,周期长,部分税务机关甚至不予处理; 民事诉讼,费时费钱,且没有明确约定,诉讼结果并不确定。
3、发票类型要注明。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是专票还是普票;专票的税率是多少。
4、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赔偿责任。要明确约定未及时、票种不符,开具不对时的补救及违约规定。
#崔雷律师#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国际注册内审师资格。曾在某国家税务局担任征管科长和稽查科长。在数家财富500强外资企业总部和上市公司担任超过10年的税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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