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风险审查清单 | 【法天使风险清单第6篇】
作者|孔淑红律师 编辑|小史哥
一、行纪合同的定义及特征
《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其特点在于:
行纪人作为行业经纪人也就是专业人员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具体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为此支付报酬。行纪合同为诺成合同,只要双方达成委托合意,合同关系便告成立。
二、行纪合同纠纷的数据表现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信息为依据,行纪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整体上并不算多,近十年以来共计997份。但是,近4年来,数量增加较为明显,尤其是在汽车租赁、房屋销售等领域的纠纷较为常见。
三、行纪合同的常见风险点
对于行纪合同的常见法律风险,结合法天使平台提供行纪合同文本的具体条款,在行纪合同风险清单里逐一披露。其中,多发而且专属于行纪合同纠纷的风险点总结如下:
1、行纪合同法律关系的确认
实践中,大量行纪合同的签订并不会直接使用行纪合同的名称,多以“协议书”、“委托协议”、“合作协议”或者“加盟合同”“代销合同”等体现具体委托事项特点的内容来命名。在纠纷发生之后,对于是否属于行纪合同法律关系的确认是此类纠纷常见的焦点问题之一。
法院裁判是否属于行纪合同关系多从以下方面入手:
合同双方是否存在某种委托关系;
受委托方是否根据合同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了委托事项;
受托方是否具备某种行业资质;
双方就费用、报酬、价款等内容的具体支付或者确定方式;
而多与行纪合同法律关系发生混淆的法律关系为买卖关系、合伙关系。
因《合同法》对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和委托人各自特定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在合同具体约定内容不具体、明确的情况下,行纪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对于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内容的确定至关重要。
2、行纪合同的效力问题
行纪合同是否依法有效,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以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根据该等规定,合同约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此处的重点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对于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也经常发生纠纷的房屋转让委托行为,往往有委托方以行纪人接受房屋转让的行为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对此,法院裁判观点为:《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系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实施,其法律效力层级为部门规章,并非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依据。
另外,实践中常有车主将自己的汽车交与汽车租赁经营人用于营利的情形,对此,是否违反《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关于“租赁汽车车主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人名称相一致。凡不是租赁经营人所属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业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一律不得用于租赁”的规定,法院裁判观点为《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为部门规章,不能据此得出合同无效的结论。
3、行纪人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合同法》第416条规定,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行纪人妥善保管委托物的前提是,实际占有该委托物。因行纪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导致委托物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依法赔偿。如汽车租赁经营人在租赁委托汽车期间,因盗抢或者欺骗等造成汽车损失的,应向委托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行纪人承担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为法定。但是,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4、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的处理
行纪合同为特殊的委托活动,行纪人应该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物。《合同法》第418条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5、行纪人的介入权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自己买入或者卖出之后,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行纪人行使介入权的前提是,所购入或者卖出商品具体市场定价可供参考,其结果符合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因此主张行纪人无权取得报酬的,不能得到支持。
6、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实践中,当第三人不承担合同义务致使委托人最终遭受损失的,委托人是否可以作为合同相对方直接起诉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要看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建立了合同关系,以及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7、行纪人的留置权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行纪人的留置权是法律赋予行纪人的权利,但是法律规定允许“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委托人主张行纪人行使留置权错误的,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否定留置权行使的特殊约定。另外,在行纪人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双方可以对此进行特殊约定,否则,行纪人可以要求支付相应报酬。
四、行纪合同风险清单
编号 | 风险点 | 常见表现形式 | 风险等级 |
1 | 合同名称是否明确 | 行纪合同关系的确认是此类合同纠纷常见争议焦点问题之一。因行纪合同关系中对委托人、行纪人的各自权利、义务有特殊法律规定,确认行纪合同法律关系的存在至关重要。 | 核心 |
2 | 合同首部是否完善 | 是否有明确的合同主体(自然人身份证号码,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是否有明确的送达和联系方式 。 | 常规 |
3 | 行纪合同是否依法有效 | 实践中多发生一方主张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判断标准为行纪合同的委托行为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核心 |
4 | 委托事项的具体参数是否明确 | 因行纪人作为专业资质人员,一般情况下,在接受委托处理行纪活动的同时行纪人自身也开展相同的经营活动。因此,委托人与行纪人就委托事项的具体数量、规格、位置等内容的明确约定,可以避免委托事项与普通交易混淆的情况出现。 | 核心 |
5 | 委托人变更委托权 | 行纪合同成立后,委托人是否有权解除或者变更委托,也会引发争议。行纪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的特殊情形,委托人有权变更委托内容。但是,应及时有效通知行纪人。 | 次级 |
6 | 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承担 | 在行纪人可以依法主张报酬的情况下,因处理委托事务而发生的费用应由谁承担。在双方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行纪人承担。 | 次级 |
7 | 行纪人妥善保管委托物 | 妥善保管委托物是行纪人的法定义务,根据委托物的具体特性可以明确和细化行纪人的妥善保管行为。如汽车的安全运营、珠宝产品的妥存等。 | 核心 |
8 | 行纪人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 | 在双方就具体委托事务的处理约定不够明确的情况下,容易发生纠纷。如购入、卖出委托物的价格,是否允许高于或者低于指示价格以及发生价格变化后的承担方式。 | 核心 |
9 | 行纪人的介入权 | 行纪人自己作为交易相对人,实施买入或者卖出行为的,是否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在所购入或者卖出商品有市场定价可供参考,行纪人行为不违背委托人利益的情况下,视为行纪人完成委托事项,委托人仍应支付报酬。 | 次级 |
10 | 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 在行纪人与第三人直接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委托人无法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合同义务。但是,行纪人与第三人共谋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除外。 | 核心 |
11 | 行纪人的留置权 |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在双方没有特殊约定情况下,因委托人不依约支付报酬等,行纪人可以留置委托物。行纪人留置权乃法定权利,委托人对此行使抗辩权的,需要提供特殊约定的证据。 | 核心 |
12 | 是否有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约定 | 注意对单方解约权的约定以及损失赔偿的明确责任承担。 | 常规 |
13 | 合同管辖地的约定是否准确、明确 | 建议在合同里明确约定管辖地或者仲裁机构。选用仲裁方式,仲裁机构的明确要准确无误。 | 常规 |
14 | 签约人和公司章是否完备 | 实践中存在法定代表人个人签名单位未盖章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对于合同责任主体的确定破费周折。 | 常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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