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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自营真不是京东经营销售?

2017-07-29 史宏伟 法天使

作者|史宏伟 编辑|小史哥


一起小小的案例,让我们瞬间感到:“城市套路太深!”


事情是这样发生的:


2016年5月13日,范先生分三笔订单在京东商城购买了四款京东自营的真力时手表,总价款14.7万余元。购买时网页商品说明显示表镜材质为蓝宝石水晶,但是范先生在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说明书保修卡上写明手表材质为蓝宝石水晶玻璃。

范先生将手表送至中工商联珠宝玉石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人工合成蓝宝石。范先生认为,京东商城网站宣传构成欺诈,故将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即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赔偿检测费并索三倍赔偿。


庭审中,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尽管涉案产品标注为京东自营,但该公司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未参与买卖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


范先生购买的京东自营商品,销售主体为京东海荣公司,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仅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所有者,其已通过电子发票形式对销售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进行了公示,范先生购买产品的发票均显示已开具,可以认定其已知悉商品销售者。且无证据证明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明知或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故范先生应向京东海荣公司索赔,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并非适格被告。


2016年10月底,朝阳法院一审裁定驳回了范先生的起诉。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从这个案件让我们知道了:东自营不代表“京东商城自己销售经营”,而是由京东系相关公司负责销售经营。


我们在京东买了这么多年的东西,看到“京东自营”的标识会放心不少,潜意识会认为比第三方商家更加靠谱。但这个案件让我们大跌眼镜,但是笔者要较个真了。


用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向商家购买商品,系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由此建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也即买卖合同关系。电子订单即为合同,电子订单上体现的交易双方就是买家和卖家。


下图电子订单显示为京东自营。


到底京东自营,是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即京东)还是京东系公司呢?


小伙伴们又一次惊呆了:“我之前在京东买的东西,卖方是京东,还是京东系公司?”


案例中京东提交了几张发票来佐证建立合同关系是另有他人。但,绝不能简单通过几张发票就判定合同主体是京东系公司,更不能通过发票来判断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生活中,代开发票的事还少吗?要以一般人的认知来判断,这才合适。一般人看到京东自营点击进来,不可能想到强哥还有那么多京东系公司?


上述案例确确实实构成了与京东即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


1、是向谁要约?又是向谁作出的承诺?


要约就是我发出的要求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就是你向要约人发出的同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京东经营上的物品信息,内容具体确定,同时以明示方式发送到想买东西的人。既然电子订单显示的是京东自营,那消费者能不能理解为京东呢?而且消费者下单结算,自然是向京东作出承诺。你说消费者和京东有没有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2、隐名代理中的介入权。


京东在上述案子辩称:京东海荣公司自愿向京东电子商务公司申请使用网络交易平台,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仅提供产品信息展示的平台服务。


那京东与京东海荣公司是什么关系?答案就是构成委托合同中的隐名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要点:


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


2、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


3、委托人一经披露可行使介入权,即加入到合同关系中取代受托人的地位,除非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


4、委托人披露后,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具体到这个案件,受托人京东已经向范先生披露了京东海荣公司。但是范先生依然选择向京东主张权利,这肯定是没有毛病的!


各位小伙伴们,如果有其他见解,请把你的高见甩到留言栏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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