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合同这么写可能被罚款
今天这篇文章是我们公司90后姑娘樊荣写的,一次大使@法天使聊天时说了一个事情,她听到了就写了这篇文字。文章里面插了一些我这样的老人家觉得忒闹腾的图,说话的语气风格也跟法天使以往的文章差别很大,有心把把这些插图删了。可是忽然想起资深编辑老六对编辑一职的看法,他说,好的编辑常常要懂得节制,不要大幅度修改别人写的东西,因为你改多了,也就是失掉了作者本来的味道。所以,不管文章风格咋样,就原文发在这里吧。大家多多海涵喜欢的点赞哈。以下为正文。
热播大剧《那年花开月正圆》刚刚落幕,我的小宝贝儿们就投入了重要大会的光辉之中,茶余饭后也从一代女商人的跌宕起伏谈到了我们国家如何完成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听得最近真是正能量满满。
《那年花开月正圆》中秦商周莹“大女人”的形象深入人心。周莹18岁守寡,执掌家业,将吴家东院的生意做得名扬天下,靠的是周莹过人的经商天赋,更靠的是她一辈子坚守信义的价值,刚入门时其公公的一次教诲,诚信原则植入了周莹的心中,一生成为诚信为本的坚定执行者;因为看到鸦片害的老德夫妻双双死去,便一把火焚烧苦心经营的五十亩罂粟,坚守底线,坚信不是怎样赚钱就怎样来,在商人之前,她首先是一个人,坚信做人当有所为有所不为。
看到这里我挺震撼的,100年前的商人便认定做生意要有做生意的规则,他们做生意赚钱但仍然坚守自己的底线,做人的底线,做生意的底线。试看现在,“地沟油”“海底捞事件”时而发生,说的跟做的常常不是一回事,让人难免失望。不少商家为了所谓的利益失去了本心。
说到这里我就想起,大使@法天使(注:法天使合伙人之一)说起上周坐滴滴的时候与滴滴车主聊了起来,车主说起之前自己与汽车保养行签订保养协议,在合同中车行约定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归于自己,而正是这一句话,导致车行最终被工商局罚款。
相信大家都很奇怪日常随处可见的宣传单和会员卡上写着的“本宣传页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怎么就会导致商家会被罚款呢。
爱学习的我,回家做了以下功课。
查阅后发现,法律法规对于“最终解释权”的确作了明确的规定。相信你们很多人也只是了解所谓的“霸王条款”就是格式条款,但是却可能没有注意过这个法规。
(艾瑞巴蒂跟我一起学习一下,划重点!划重点!敲黑板!那个同学说你呢,看这里!)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规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承认很多商家只是为了方便而拿格式条款给客户签,在其中并没有限制客户的权利。但大部分我们遇到的签订格式条款的商家都在合同中或多或少的限制了客户的权利,有些商家更是将最终解释权利归属于自己。这样的合同大多都是不合法的。
商家写上这样一行“最终解释权归属于本店”正是因为商家提供的条款中有客户可享受的权利,商家为了限制客户的权利而将最终解释权归属于自己。要么就是商家为了规避自己可能会承担一些不可预见的风险而用合同最终解释权保护自己,使自己尽可能免除责任。
对于这样在交易之初就想着减少自身义务,免除自身责任的商家,实在是有违做生意的本性。如果商家都抱着这样一种心态去服务客户,处处想着为自己争取利益,限制客户的权利,那么又怎样能获得客户的信任,又怎样能像周莹一样把吴家东院的生意名扬天下。也许我不懂做生意,但是我相信,那些能把企业做成百亿企业,百年企业绝不是靠投机取巧,不勇于承担责任而成功的。
记起之前每每在西安乘坐706趟公交车,总是会听到广播“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核心价值观,是的,诚信不会因为时代的进步而过时,诚信仍然是做生意的根本,做人的根本。
法律人的你,如果手头帮商家拟定的那份格式条款合同中有一条写着“合同的最终所有权归本公司所有”,请您删除。
超过10000份好合同,戳阅读原文,可方便使用;买个合同包任性用更划算。